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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律法规地方法律法规 → 转发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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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2/1/3 19:44:08 阅读次数: 200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石人社字〔2011〕7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规定条件并有参保意愿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向原单位、承办单位、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单位”)书面提交申请。单位须认真审核并准确填写《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审批表》和《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础信息认定表》相关信息(以下简称《审批表》、《信息表》),为参保人建立个人档案。个人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参保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和参保人户口页的复印件、《审批表》、《信息表》、原始档案材料或其他有效材料(公示报告、同事证明信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二、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审查参保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能证明参保人与企业存在3年以上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材料。由单位携带个人档案到有关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于无法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但参保人确实与企业存在3年以上劳动关系的人员,可由本人申请,并提供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经原单位、承办单位调查核实,在单位公示栏中公示10天无异议后,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参保人与企业存在3年以上劳动关系的公示报告(报告附后)。两名以上当年同事签字的证明信并注明联系电话和提供证明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四、严格掌握省厅政策规定的人员范围:一是必须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是认真界定参保人的参加工作时间(即1994年底前参加工作,还是1995年1月以后)。三是参保人的视同缴费年限须经市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政策进行认定。
五、各审查部门和参保人档案留存复印件的要求:一是注明其复印件出处和“与原件一致”字样。二是复印件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经办日期。三是复印件原件留存单位或受理建档部门盖章。
六、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审核相关单位的申报材料,将好事办好。

附件:1、企业未参保人员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公示报告

           2、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审批表

          3、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础信息认定表

          4、企业未参保人员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公示明细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消息来源:石家庄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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