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一条广本雅阁汽车撞击劳斯莱斯汽车被后者索赔200万元的新闻迅速在网上蹿红,并很快占据各媒体的头条。事件经过是这样的:2012年1月31日,温州市府前街朱小姐驾驶的广本雅阁转弯时未能让行正常行驶的劳斯莱斯汽车,而对其有剐蹭伤害。这本来是一起简单的肇事,吸引眼球的地方在于该劳斯莱斯价值1200万元,经过4S店最终确认,此次剐蹭伤修复共需40万元左右,朱小姐除去保险尚需赔付约23万元。这一次小小的剐蹭事故,朱小姐的代价是赔付了一辆全新的雅阁。此风波尚未平息,据光明网报道,2月14日,在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发生车祸,江苏90后厨师小刘驾驶价值七八万元的东南菱悦轿车撞坏了一辆价值1200万元的劳斯莱斯轿车,面临近百万赔偿。
系列“撞伤劳斯莱斯”事件除了为大家提供谈资,其背后还有着深刻的法律问题——路权平等。由于温州“撞伤劳斯莱斯”事件当事人朱小姐是全责,我们似乎还感觉不是那么的不公平。那么我们再从下面的实例中感受下路权平等和过失相抵在施行中的一些不合理之处。
一位做汽车保险的朋友讲过这样一个事例:某甲,外地来烟台务工人员,主要谋生手段是开面包车给饭店送海鲜。前不久,甲驾驶的面包车在道路上与一辆宾利轿车发生剐蹭。经事故鉴定,宾利车主承担八成责任,甲承担二成责任,过失相抵后,甲还需要赔付宾利车主近20万元。对于甲来说,这个无妄之灾会令其倾家荡产。
路权平等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除去特殊功能汽车外,均有平等享受道路行驶的权利。国家对道路的修建和维护,并不是为豪车提供特殊服务的。但撞豪车事件发生后,人们一定会产生这样的考量:如果是劳斯莱斯撞雅阁,对劳斯莱斯车主来说是小意思,因为除去人受伤害的因素外,雅阁的整车价值甚至不抵他的一个轮毂。而雅阁撞劳斯莱斯,则能产生让人无法负担的后果。经过考量,我们得出这样一个最合理的解决办法:在路上,我们要避让豪车。这样,同样是车辆,两者却有了不同的路权,而这区分的标准仅仅是金钱。有钱人就有更开阔的路权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在道路驾车本身就有较高的风险程度,所以需要加强“自我保护”责任。道路上行驶的汽车,即使在无过失的前提下,发生剐蹭也是难免的,豪车的车主对于其昂贵的汽车受到更大的损失应该有判断,“自我保护”责任显得更为重要。如很多国内外名模都对自己的美腿、美手进行投保。为避免一次剐蹭倾家荡产情况的发生,我国应该对车辆投保价值和剐蹭事故进行更明确的划分,对豪车的自我保护进行额外投保。笔者翻阅了日本相关肇事责任的规定,其对不同的肇事个体、肇事地点、赔付责任和保险理赔作出了非常细致入微的规定,这应该是我们所学习的。然而我国现行的保险制度对豪车保险却非常缺失,不用说“自我保护”的投保,即使是普通保险也经常将豪车拒之门外。因为一旦发生事故,豪车即使不承担责任也经常进行保险理赔,因为对方通常无能力赔付,而保险公司对于这种高额的理赔费用也非常头疼。这要求我们细致保险规定,对于车辆价值进行层次划分投保,提高某些“天价”车辆的险种和保费。从上述宾利车与面包车相撞事件,我们可以看出不仅是路权趋向不平等,在事故处理中过失相抵原则的运用也存在很大漏洞。
过失相抵规则又称过错相抵规则,指在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在上述面包车与宾利相撞事例中,面包车也有一定的责任,但仅有20%的责任,过失相抵后仍然要承担近20万元的赔偿款,原因是宾利车的损害价值要远远大于面包车。法官和交警用过失相抵原则处理这种双方都有责任的事故,把双方损害价值合计然后按责任比例承担。在普通事故中,这样的方法有着很明显的优势,也即简单便捷,但在如这起事故的特殊情况下,运用过失相抵原则的不公平也就凸现了出来。
实务中对肇事责任的划分以人民币为唯一衡量单位,以金钱考量有其现实必然性,但这种制度是否在考虑效率之余对公平兼顾得少了?车辆的肇事责任制度,其法益根源不是为了对车辆的全面补偿,而是基于高速行驶所带来的危险性对道路交通各参与人安全的保护。生命的价值是相同的,不应该因为贫富而有卑尊的区别。故在道路交通中,每一次肇事责任中双方更应该是对等的地位,即责任承担者不能在少于一半的责任中承担超过其肇事工具损毁价值的赔偿。
笔者设想的道路保险和责任划分体系应该有这样的补充:车主可以买一份保费相对不高的“赔付豪车”保险,普通车与豪车的标准应该是事故时两者价值相差20倍。毕竟对一个仅能购买6万元QQ的车主来说,120万元的奔驰就是豪车了。之所以是自主选择,并且保费相对不高,是因为这种碰撞的几率也非常小。而豪车车主也可以选择投保一份“自我保护”险,在责任方赔偿能力之外对其本人车辆予以无条件补偿,保费虽然较高但相对于购买车辆费用也在合理范围内。该两个险种结合起作用,将在常规保险之外,对有肇事责任投保的普通车予以一定的经济支持和对无肇事责任的豪车予以保险补偿,以免发生不敢蹭豪车、宁愿撞人的道德惨剧。而双方承担比例责任的事故中,如果普通车承担的责任比例少于50%,则双方过失相抵后,至多不应该承担超过本人汽车损害维修价值的赔偿费用,避免肇事责任较小,但照样赔到倾家荡产的不合理情况出现。
作者:李勇 骆凯 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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