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故事】
这是一起涉及祖孙四代、有着80年历史的老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亲属关系错综复杂,各相关权利人散居全国各地乃至世界各地,多名权利人早已不在人世——一套建于民国时期的房屋,因产权登记引发姑侄纠纷。两位姑姑为获得祖上传下来的房产份额,将侄子告上法庭。
经过数月的调查取证,日前,此案终于尘埃落定。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老房情缘
这是一户很有渊源的家庭,尽管人口众多,却能一眼从他们的名字中区分出辈分;这是一户很有家族感的家庭,尽管亲人分散至世界各地,却每年都会回老屋看一看、坐一坐。
直到2007年8月,房子第一代主人的重孙江文武未经其他亲戚允许,将房子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打破了这个家族的平静。
2010年,江文武的两位长期居住在上海的姑姑得知此事后,将江文武诉至法院。
两原告与江文武的父亲江滨善均系同胞兄妹,且均出生在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的这所老房子里。这是一栋名副其实的老房子——民国十七年十月,也就是1928年10月,房子第一代主人及其妻子出资建造了一套260平方米的老式木结构房屋,并分别将东屋、西屋继承给了两个儿子。西屋的继承人便是本案中两原告的父亲江来安。江来安共育有三女一子,江滨善是他的独子。
原告诉称,1949年,江滨善成婚不久,父亲就病逝了。随后,母亲王某带着几个女儿定居上海。1982年,母亲也撒手人寰,临终时并未对老房西屋作出处置。
解放前妇女地位低下,房屋等都是传男不传女,而当今社会男女平等,女儿也应该拥有同等继承权。因此,原告认为江文武的行为侵犯了她们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为子女共有。由于江来安的第四女已经去世,法院依法追加其现已入日本籍的女儿为原告。
被告江文武则辩称,其父拥有继承房产的分书,且自结婚后,房子一直由其父在打理,是房屋名义上和实际上的主人。几位姑姑于此时提出房屋产权共有,是为了分得房屋拆迁收益,动机不纯。
争议焦点
此案纷纷扰扰,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几大疑难点逐渐浮出水面。
此案中,江文武一直强调,1949年年初,感到自己身体每况愈下的江来安把西屋的分书传给了成婚不久的江滨善,这份分书就是继承房产的最好依据。那么,房屋分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办理此案的谢法官解释,该案中的房屋建成于1928年,当时并无严格的产权登记制度,分书即为当时的产权所有凭证,因此具备法律效力。江来安临终时将西屋的分书交予儿子江滨善,应认定江滨善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那么,房产是否属于江来安的遗产?
原告认为,西屋乃江来安的遗产,子女理应享有同等继承权。而江来安逝世前即已将房屋分书给予独子江滨善,房屋是否还能算作遗产呢?
据了解,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仅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对遗产范围外的财产不享有继承权。法院审理认为,江滨善于北仑区解放前夕结婚,按照当时世袭风俗,他是独子,在他结婚以后,其父将父辈传下的分书直接移交给他,应视为将祖传房屋赠与他所有。即江来安已在去世前对房子作出处置,房屋不应认定为遗产。
“我老江家只把房屋分给儿子,从不分给女儿。”江文武在庭审时表示,老江家有这个“传男不传女”的传统。
原告方认为,父亲交出分书的时候,新中国尚未成立,特别是在农村,重男轻女的思想极为严重,房产传男不传女有历史的局限性。而如今,人们的观念早已与60多年前不同,女儿和儿子一样拥有合法的继承权。那么,这种由于风俗习惯造成的遗留问题又应如何认定?
谢法官认为,风俗习惯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历史性、地域性的局限。但不能全盘否认风俗习惯在历史上发挥过的作用,也不能无视其在百姓中的影响。因此,针对这类案件,还是应充分参考当时、当地的具体风俗习惯,作出合理合法的判决,不能一概而论。
“爷爷去世60多年,奶奶都去世快30年了。”江文武对于爷爷奶奶去世这么多年后,房屋的产权问题还被提出来表现得很是无奈。他认为,即使本案与继承有关,也已过了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有关提起继承权的诉讼最长时效为20年,本案原告父亲于1949年过世,母亲于1982年过世,均已超过20年最长的诉讼时效。那么此案是否确实受到时效关系的影响?
“严格意义上说来,这个案子属于继承引发的共有权纠纷,继承法在1985年10月1日起才正式施行,它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之前的案子,既然原告方认为江滨善夫妇没有对房屋作出处置,该房屋的继承也由江滨善夫妻死亡开始。因其子女没有对遗产进行分割,那么该房屋转为继承人共有。他们可以要求对房屋进行共有权分割,这样是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的。”谢法官如是说。
法院释疑
为了解案情始末,厘清亲属关系,明晰权利,谢法官多次到涉案房屋所在地深入调查,通过走访当地村组织及知情群众了解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在无严格的产权登记制度时,分书即为当时的产权所有凭证。江滨善结婚后,其父将分书直接移交给他,应视为将祖传房屋赠与给他。且上世纪70年代江滨善对部分祖传房屋进行处分时,其母王某并未提出异议。王某离世之前,也未对祖传房屋进行处理,应认定王某认可祖传遗留的房屋赠与江滨善的事实。因此,原告方对该房产不享有继承权,也无权主张该房屋的共有权。
最终,在经历了长达几个月的调查和3次庭审后,房屋所有权终于尘埃落定。这起时间跨度长、涉及法律问题多的产权案终于得到了公正合理的判决。这样的判决也赢得了原、被告双方的认同和支持。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 故事背后
近几年,由房屋拆迁引发的继承案件、房屋产权确认案件呈上升态势,但不是所有人都有分书这么实在的证据。此案中,江来安从自己父亲手中拿到西屋的分书并继承给独子,但在有些一脉单传的家族,从未写过分书,确认房屋产权就会存在一定困难。还是应该从实际出发,多考虑房屋的实际修缮人、实际使用人,以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消息来源:法制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