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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典型案例综合性典型案例 → 男子发帖造谣“人狗恋”被判赔偿5万并登报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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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发帖造谣“人狗恋”被判赔偿5万并登报道歉
发表日期: 2012/3/13 12:16:17 阅读次数: 106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的(广东)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人狗情”民事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佛山中院维持顺德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发布不实信息,令黎女士名誉受到极大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周某需赔偿5万元人民币,及在当地电视台和报纸刊登公开道歉声明。“人狗情”系列民事案件一共有6宗,涉及近10位网友。根据记者了解,一审结束后只有周某一人提出上述,其余所有网友均已进行了相关公开道歉和赔偿。

  回帖中包含关键信息

  一审败诉后,被告周某即上诉佛山中院,其关键理由即为“互联网开个玩笑,能不能当真?”周某提出:“网上总是充斥着大量不真实的信息,人们对此习以为常,不会认真看待网上流传的言语,通常只把它当成玩笑,并没有像对待报纸、杂志上的言论那样去要求较高的真实性。”

  佛山中院针对周某的上述理由,进行了司法解释,认为周某虽然没有发帖具体指出黎女士全名,但在回帖中包含了黎女士的具体车辆牌号和经营字号,“周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清楚上述话题的内容是相当负面的,应当清楚不实的言论会对他人造成不良的影响,故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周某上述主张不构成侵权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佛山中院

  “互联网上的大量消息,是当成玩笑,还是要较真?”针对这一当前社会热点问题,佛山中院还在判决书上,作出了三点争议问题的司法解释,从而比顺德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更进一步地解释了相关网络行为的具体定义,以及其行为要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关键问题一:互联网不实消息的危害性

  在网络上的不实消息,是否有危害性?具体到“人狗情”案件,黎女士是否存在名誉权被侵害的事实?佛山中院进行了具体的阐释,佛山中院认为,“人狗情”发帖的所在网站“顺德人网BBS论坛”,“是顺德地区有较大影响的开放性网络信息交流平台,在论坛发表的网帖不仅顺德本地人可以查阅、评论,外地用户同样可以查阅、评论。”网友发帖“人狗情”是属于有伤社会风化的事件。被网络传言“符合后”,“导致人们当面和背后的评论,黎女士的名誉也势必受到人们的贬损。”

  关键问题二:网友发帖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佛山中院认为“公民的个人隐私及身份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泄露和侵犯。‘人狗情’的话题,涉及个人隐私和秘密”。周某发帖透露的车牌号和店铺名与黎女士真实信息基本相符。

  在没有征得黎女士同意,也没有证据确信网络讨论话题真实存在的情况下,周某的这个“发帖行为”,佛山中院认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侵犯了黎女士的个人隐私和秘密,且主观上存在故意”。

  关键问题三:人肉搜索的具体信息界定

  此案的另外一个关键,就是网友们对“人狗情”事件,发动了对黎女士的人肉搜索,但并没有“搜索”到黎女士的具体姓名信息,仅仅泄露了她的其他个人信息,那么人肉搜索到哪一个程度,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佛山中院认为:“而本案周某所发帖子包含黎女士的车辆牌号和经营字号,涉及黎女士身份信息的核心内容,导致网友将讨论对象指向黎女士具有极大的推动和导向作用。”因此,“周某的发帖行为是导致黎女士名誉受损的主要原因之一,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回放:“人狗情”案件

  2011年7月,有网友在顺德人BBS上发帖,称“传龙江有女人与狗发生关系,求真相”,之后引发网友讨论,不断有人贴出猜测、推论的帖子,进行“人肉搜索”。其中,被告周某最先将黎女士的车牌号与店铺信息公布到网上,将所有推测信息引导到黎女士身上。最终,几乎整个网络社区近千人都知道了这则传闻,并有网友不断复制、粘贴,让不实信息二次、三次传播。

  传言还从网上传播到现实生活中,黎女士在菜市场买菜时被相熟的菜贩告知了这些流言,随后才发现不断有人对她指指点点加以议论,甚至一些与她做生意的客户都知道了。饱受谣言困扰的黎女士愤而报案,警方随后展开调查,找出了多名在网络上发帖的造谣者。

  “人狗情”系列民事案件一共有6宗,涉及近10位网友。2011年11月,除了4宗案件为法院调解结案外,顺德区人民法院对另外两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全部败诉。

 

 

 

消息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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