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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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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2/3/21 21:56:10 阅读次数: 101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已经司法部2011121日第25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O一二年二月三日





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



    为了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自觉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
    切实提高律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培育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决定在全国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律师宣誓。
    二、律师宣誓,应当在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进行。
    三、律师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组织进行。
    四、宣誓仪式要求:
  
(一)宣誓会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二)宣誓仪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领誓人由律师协会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
   (三)宣誓仪式设监誓人,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各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
   (四)宣誓人宣誓时,应着律师职业装(或律师袍),免冠,佩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徽,成立正姿势,面向国旗,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
   (五)宣读誓词应当发音清晰、准确,语音铿锵有力。
   
五、宣誓程序:

   (一)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唱国歌;
   (二)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跟读,领誓人领读完誓词、读毕宣誓人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三)宣誓人在誓词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经宣誓律师签署姓名的誓词一式两份,一份由宣誓律师收执,一份存入该律师执业档案。

    六、律师宣誓誓词为: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七、律师应当自觉践行宣誓誓词,将誓词作为指引律师执业活动的行为准则,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八、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宣誓,参照本决定执行。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相关链接】1

 

律师宣誓誓词全文

律师宣誓誓词为:“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相关链接】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1030号)

    20109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030号),两办在通知中肯定了近年来律师的积极作用,指出了存在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五条措施。经归纳,该通知在第四条措施,即加大律师行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和保障力度一节中,为律师业提供了五项利多:

    一、加强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有关规定,制定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认真落实法律赋予的律师在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方面的执业权利,完善诉讼中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研究制定进一步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关系的指导意见,严格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关系。切实保障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审理中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为律师执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积极拓展律师业务领域,在巩固诉讼、调解、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证券、公司、房地产等领域的律师业务基础上,积极向知识产权、医疗、教育、海外并购重组、反倾销、反垄断、金融衍生品等领域拓展业务,推动律师业务转型和升级,努力为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搭建平台。

    二、完善律师工作经费保障政策。建立健全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和从事公益性法律服务经费保障机制,采用政府购买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以及参与信访、调解、社区工作等公益性法律服务给予必要的补贴。合理确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经费补贴标准,使其与律师承办案件的成本、律师的基本劳务费用相适应。对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财政部门要继续予以必要的支持。加大律师培训投入,将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律师培训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依托司法行政系统现有教育资源建立律师培训基地,将律师继续教育工作纳入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体系。

    三、完善律师行业财税、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政策。完善律师行业的会计核算办法,合理设置律师事务所会计科目,严格税收征管,依法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行为。依法规范律师事务所与其聘用的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劳动用工关系,依法推进律师按照统筹地区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加大对律师行业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四、建立健全律师人才培养选用机制。认真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进一步加强律师人才队伍建设明确发展目标,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相关人才政策。加大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力度,鼓励优秀律师通过公开选拔、公务员录用考试等途径进入党政机关。在推选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工作程序上,注意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推荐、审查等方面的作用。实施律师行业优秀人才和后备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律师人才专家库,推荐选拔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在国(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骨干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着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眼光、精通涉外法律业务的高素质律师人才。

    五、加强律师管理工作力量和经费保障。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建设,配备专职律师管理人员,强化管理力量,切实做到事有人做、责有人负。加大对律师协会经费支持力度,给予必要的专项补贴,进一步研究解决律师协会办事机构经费政策的有关问题。

 

 

 

 

 

 

 

消息来源: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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