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北京:“隐婚”白领遭辞退
张女士在入职北京某公司时,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然而过了试用期,转正一个半月后的张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这次意外怀孕,令张女士“已婚”的事实被公司发现,并以此为由将其解聘。随后张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经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应当与张女士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解聘后张女士的工资损失。因不认可仲裁结果,公司将张女士告上法庭。
公司代理人表示:“作为隐私,我们允许员工‘隐婚’。如果你不愿意告知婚姻状况,可以在求职表上填写‘拒绝回答’,但是你不能撒谎。”公司表示,张女士应聘的职位需要经常出差,虽然在录用条件上没有具体的书面规定,但在招聘时会尽量录取未婚人士,如果张女士入职时明确告知已婚,有可能不会被录用。
而张女士则表示,当初求职时,用人单位并未对婚姻状况作出特殊要求和说明,她也没有因为隐瞒婚姻状况给单位造成任何损失。
评析
用人单位不得滥用知情权
明明已经结婚,说自己未婚,这算不算违背诚信?回答上述问题,首先要厘清法律上“违背诚信”的实质要求。
违背诚信是严谨的法律概念,有法定条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诚信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原则,是对用人单位与员工共同的要求。与这起纠纷最为直接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该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对法律要求的应如实说明的情形,劳动者都不应该隐瞒。否则,就违反了诚信原则。
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有限的,不能滥用,不能“用人单位想知道什么,员工就必须告诉你什么”。用人单位仅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劳动者的情况。实际上,这就为用人单位的知情权限定了范围,同时也限定了劳动者相应的告知义务的范围。超出该范围,劳动者完全可以“无可奉告”。
那么,该案中,婚姻状况是否属于“直接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情况”呢?张女士应聘的职位需要经常出差,但不管是否结婚,都可以经常出差,婚姻状况与经常出差的要求并不直接相关。因此,该公司无权了解张女士的婚姻状况,其询问张女士的婚姻状况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合理、不合适的。
既然该公司无权了解张女士的婚姻状况,因而张女士也没有义务如实说明,因而其无可奉告或者不得已作出虚假陈述也就不违反诚信原则。况且婚姻状况是公民的私人信息,是个人隐私的一种,对于无关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个人有权隐瞒,这不是不诚实的表现。
虽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以欺诈的方式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欺诈需满足“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前文已经提及,张女士并没有义务向该公司告知婚姻状况,因而不构成欺诈。
该公司以张女士的“不诚实”严重违反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有效的规章制度应该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应告知员工,且其内容必须合法。正如前述分析,即使公司有此项惩罚制度来制裁本案中员工的规定,也会因其内容不合法导致不能适用。
其实,在现实的招聘过程中,普遍存在用人单位滥用知情权的情况。很多应聘者并不了解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受到限制的,在他们眼中,似乎用人单位问什么,求职者就应该如实告知什么。这暴露出部分求职者权利意识的薄弱。
除了“不知”维权之外,“不敢”维权也是一大无奈的现实。在招聘过程中,迫于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即使有些应聘者知道公司无权随意提问,但是由于担心“拒绝回答”可能会失去工作机会,他们也只得屈从强势。结果是,对于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的问题,应聘者不敢拒绝回答,如又不能拒绝回答,则只能“虚假”陈述了。
总之,是否违背诚信,首先要搞清的是,用人单位的问题是否合理合法,求职者是否有义务如实作答。保护劳动者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广大求职者应该明白,在不合理的要求面前,你没有如实陈述的义务。
消息来源:人民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