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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典型案例综合性典型案例 → 上海高院公布假“茅台”等8个食药安全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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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公布假“茅台”等8个食药安全犯罪案例
发表日期: 2012/5/4 12:40:54 阅读次数: 125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工业盐”代替食盐、假冒“茅台”、假冒名牌保健药和伪造处方药,这些行为损坏名牌产品声誉,扰乱市场秩序,甚至伤及人命,危害公共安全。3日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公布了8个典型案例,并介绍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情况。

  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陈有志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被告人陈有志在2007年至2011年间,利用实体店为经营场所,通过淘宝网站开设多家网店,对外销售假冒“纽崔莱”等注册商标的蛋白粉、倍力健和钙镁片等商品,销售金额累计606万余元。这是上海高院公布的8个典型案例中的一个,被告人利用网络为载体,假冒知名品牌商标进行犯罪活动,这也是近期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新特点。

  上海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布的案件包含了3种特殊情况,即网络直销、处方药和知名白酒防伪包装材料。其中有5例涉及侵犯知识产权,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两例为非法经营案,其中一件为用“工业盐”代替食盐分装,并销售19.76吨。另有一起特殊案件为被告购进非法制造的“茅台”、“五粮液”包装盒、防伪标、酒瓶盖等标识对外销售。所有案件被告都分别被判销售假药罪、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到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以一千元至八十万元罚金不等刑罚。

  上海高院表示,该院将继续依法从严惩处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并且会依照刑法规定对触犯多种罪行的犯罪行为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同时对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渎职人员绝不姑息。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

 

 

消息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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