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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发展·民生”在线访谈网友提问后续解答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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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发展·民生”在线访谈网友提问后续解答之二
发表日期: 2012/5/15 7:38:21 阅读次数: 108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1.网友小薇:宋局长你好!还是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的问题,由于政策之间衔接和解释的空白,就造成执行的不一致。但我想,按照国家政策的精神,是要尽可能让更多的企业受惠,企业都能免了,个体户免也在情理之中,但政策又不明确。另外,对于总分机构的企业,如果总机构统一领购发票,向分支机构分发,对于达到小微标准的分支机构,是否也可以免收发票工本费?想再请你解答一下,谢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精神,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标准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发票工本费。
  对于总分机构企业,按照领购发票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划型。
  2.网友会计男孩:肖局长,我们企业每月发票开具量比较大,主要针对的是零售客户(个人),目前月开票60万份左右,票面金额小,开票数量大,是我司发票管理的特点,日后会更多。我们能否像超市购物一样,根据客户的需求来开具相应的发票,如果客户不需要发票的,我们在纳税申报的时候,按照“无发票销售”进行申报?这是否合理、合法?或者还有其他什么办法能够在不增加或者少增加企业成本的基础上,解决上述问题,谢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网友小光:宋局长:对企业购置机打发票的打印机可以直接冲减所纳税额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自201112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12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4.网友sxlljcxxy:应当加强税控、机打发票的推广,减少手工发票的使用,加强有奖发票的发行,作为鼓励市民索取发票的一种有效手段。
  答:感谢您的建议。近年来,我们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需要,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总体思路,在对现有票种和式样进行大幅度简并和优化的基础上,通过扩大机打发票使用范围,大力压缩手工发票,鼓励各地开展发票有奖活动,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5.网友风雨佳人:我是贵州省偏远小乡镇的个体户,201111日贵州省统一使用新版发票(定额),16日接到地税局的通知说旧发票从201111日作废,(旧版发票我手上还有差不多二万的面额),同行在20101228日已经接到通知11日起使用新发票,旧版作废。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我对地税很多制度也不是很懂,望给予帮助,旧版发票是否能换新版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旧版发票应当予以缴销。
  6.网友02143:请问,我国目前非居民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的所得来源地判定原则(698号文/24公告)与某些税收协定和发达国家的股权转让所得来源地判定原则(基本原则是卖方的住所所在国,间接转让并无不同)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总局现在是否有讨论任何政策的变化?
  答:我国税法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因此,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的所得,我国不具有所得税征税权。但是,如果企业实施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等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据此,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其中第六条规定,非居民企业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综上,对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征税依据的不是所得来源地判定规则,而是一般反避税相关规定。
  7.网友西部开发:财税[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请问何时能发布?
  答: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目前,目录制定工作正在进行中。为妥善解决目录发布前的政策执行问题,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允许企业在新目录公布前暂按原产业目录执行。符合原目录范围的,可按15%税率预缴及汇缴企业所得税。新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汇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目录范围,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消息来源: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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