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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典型案例综合性典型案例 → 银行卡异地被盗刷 银行被判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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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异地被盗刷 银行被判全额赔偿
发表日期: 2012/9/5 7:44:54 阅读次数: 136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人和银行卡都在海口,却在广西被人取走了卡里的现金。近日,一位海口市民打赢了和银行的官司。

  储户:别人用伪卡异地取款

  赵山是一位普通市民,在海口经营一家超市。2007年11月,他到海口一家银行红城湖支行(以下简称红城湖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了短信服务功能。

  2010年12月14日早7点,赵山起床后发现收到多条短信,内容竟是银行卡在广西取款。他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马上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查询,最终确认自己的存款的确在广西被人取走了,取款时间为当天凌晨2时至3时,取款地点为广西贵港市桥圩邮电支局邮政储蓄点的ATM机,分8笔共取走了1.4万余元。

  密码从未告诉别人,卡也在我身上,怎么会在广西被取款了呢?赵山立即报警,并向警方出示了身上的银行卡,但此案一直没有破案。赵山多次找开户的红城湖支行理论,每次都惹一肚子气,银行找出各种理由回避责任。最终,赵山将银行告上了法院。他认为是银行管理存在漏洞,导致犯罪分子利用漏洞复制假卡取走了存款,银行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银行:储户自己担责

  赵山要求银行担责的说法,遭到银行反驳。银行称,在办卡时已经发给他相关办卡章程,里面明确约定: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本人的合法交易……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因密码泄露或卡片保密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从这个约定看,银行没有任何责任。

  此外,银行还提出,赵山说别人拿假卡异地取款也需要证据证明,公安机关至今仍然没有破案,到底是谁取的款,是通过什么方法取得银行卡的资料等一系列问题,都没有结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有犯罪分子使用假卡取款。同时,由于银行卡在赵山手上,密码由他设置,他本人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所以他应当承担证明伪卡存在的举证责任。

  法院: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一审判决支持了赵山的主张,银行上诉至海口市中级法院。

  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商业银行作为储蓄机构,有义务保护储户存款的安全。本案中,由于商业银行推出的ATM机识别技术存在缺陷,以致向持伪卡的案外人付款,不能视为与储户成就的交易。“凡是通过交易密码发生的一切交易,均应视为持卡人亲自所为,银行不应承担责任”这一抗辩理由有违公平原则,不能成立。

  而且,在赵山否认本人取款的情况下,应由银行提供证据证明他取走了该款项或对存款的被盗存在过错。银行称因赵山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导致损失,也没有证据加以证明。而赵山通过POS机查询和报警的时间与异地取款的时间,可证明在广西取款的并非本人,再者,广西贵港市桥圩邮电支局邮政储蓄点监控录像显示,也非赵山本人取款。银行卡也不是他所持有的银行卡。所以应为他人异地用伪卡取款。

  近日,海口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由银行赔偿赵山1.4万余元存款及利息的判决。

  法官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贵港邮政储蓄点取款是否使用伪卡。根据查明的事实,赵山得知卡内资金于当日3时前后取走后,于7时整在POS机上进行查询,并于7时30分报案,其间仅隔4个小时左右,按常理推断,取款人不可能在4小时内从广西贵港市回到海口市刷卡操作,所以在银行没有提出相反证据证明取款人使用的是真卡的情况下,法院采信赵山关于在贵港邮政储蓄点取款使用的是伪卡的陈述。

  从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来说,银行推出自助取款机方便了群众,但也为银行增加了更多的盈利空间,是受益一方。银行本应尽安全保障的义务,在过错推定上,储户证明了卡和密码未丢失,银行辩称储户自己泄露密码或委托他人取款,应该加以举证。

  法官提醒,一旦发生银行卡异地取款现象,储户应该马上向银行申请冻结账户,并对存款全额和账目凭证取证保存,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全视频资料。银行也应该意识到,银行卡盗刷案的频繁发生,说明银行卡的磁条容易复制,识别系统也不够先进,应及时改进。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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