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综合性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国家大政方针】
┝ 大政方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9日新闻发布会
 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答记者问: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全文)
 河北省历年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各地标准)
 王律师提供法律调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专家:从两方面搭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专家:从两方面搭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发表日期: 2012/9/11 8:10:31 阅读次数: 115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从两方面搭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指不完全消灭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技术性操作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查阅。为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和落实此制度,笔者认为需把握好实质要件和程序设计两方面。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质要件

  (一)封存对象。适用主体为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注意的是,年龄标准中强调“犯罪时”,说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针对的是在发生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被发现犯罪行为或在判决时已年满18周岁,也不能因此改变进行犯罪记录封存的决定。

  (二)封存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适用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形。在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时,案件没有经过法院判决,但此种情况同样符合封存条件,应予以封存。

  (三)封存内容。封存的内容为“犯罪记录”。犯罪记录有两重含义:一是记载犯罪事实及刑事诉讼过程的载体。二是未成年人发生犯罪事实的信息。除了对其犯罪档案材料进行严格保密,还需要对其曾经发生犯罪、接受刑事判决的事实进行封存保密。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时,不得透露其曾经犯罪这一信息。

  (四)封存效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效力是该制度得以实现的关键,具体如下:1.犯罪记录限制查询。犯罪记录封存并不是将犯罪记录在司法档案的记述载体上简单地予以消灭,而是在适用记录封存制度的情况下,对于符合封存条件的犯罪记录,在被查询时给予否定性回答,即应具体答复为“无犯罪记录”。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披露未成年人曾经的犯罪记录。2.前科报告义务免除。有关犯罪记录的档案材料,只能保存在司法机关,本人有拒绝向任何部门、个人陈述的权利,在填写各种表格时,不再填写“曾受过刑事处罚”的字样。犯罪记录封存的人和普通人一样依法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免除在求学、就业等阶段因曾有犯罪记录而遭受歧视。3.刑事法律后果不变。犯罪行为引起的刑法上的不利后果并不因犯罪记录封存而消灭,犯罪记录封存并未将行为人在法律上被视为从未犯过罪的人。4.封存效力持续原则。主要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不因任何原因而终结,有关部门在查询之后,对于原有犯罪记录仍保持封存状态,查询后了解相关情况的单位同时具有了保密的义务。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程序设计

  (一)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启动方式近似于自动启动,即符合“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就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没有其他环节的规定。

  1.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由检察机关启动犯罪记录封存程序,向公安机关送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书》,告知公安机关对某案件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对于检察机关相关业务和档案管理部门发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对于适用封存制度的案卷材料作封存处理。

  2.法院作出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判决的,由法院启动犯罪记录封存程序,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送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书》,对案件适用封存制度;向法院相关业务和档案管理部门发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对于有关案卷材料作封存处理。

  (二)犯罪记录封存的查询与审核。

  1.查询主体。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有关单位”的规定稍显笼统,笔者认为更加明确,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2.审核主体。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在刑事司法办案的各个环节都会留存,封存主体包含了公检法机关,但如果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查询,笔者建议,审核主体应为确定唯一的主体,由检察机关担任。首先,审核主体需要具备答复未成年人是否具有犯罪记录的能力,检察机关是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机关,知道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处理结果。其次,审核主体唯一才能确保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被其他人获知,保证封存的效力。

  3.查询和审核流程。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查询,须向具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说明查询单位、对象、原因、理由等内容,接受审核。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部门对查询申请依法进行审核,经主管检察长批准生效;特殊案件呈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由检委会作出审批意见。

  对于被查询未成年人没有犯罪记录,以及被查询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但是查询主体不符合法律关于“特殊情况”规定的,应对查询单位通过《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书》,作出其没有犯罪行为的答复;对于被查询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且查询主体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的,应通过《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书》,提供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同时说明查询单位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三)犯罪记录封存的监督。无救济则无权利,为了使相关部门切实担负起保密义务,应依情节的不同,对于泄露者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对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查询单位是否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查询后对于相关信息的使用是否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等进行监督。违反上述具体情况的,检察机关可采取以下措施:发送检察建议,制止违规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在一定惩罚期内限制其对其他封存信息的查询;要求相关单位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作者:马艳君   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上一篇:空中斗殴频发 专家:查清斗殴者身份事关刑责认定
下一篇:律师解读新民事诉讼法 “新”在哪些地方?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