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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现象频现引关注 专家:依靠"法律复方"应对过劳死
发表日期: 2012/9/15 19:45:07 阅读次数: 135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9月5日上午,泉州版“最美司机”冯永平执驾16路公交车,突然病发猝死,年仅46岁。又一条生命远离,猝死之殇接踵而至,触痛了社会神经。

  ■猝死现象频现,引发社会关注

  猝死,医学上指由于体内潜在的进行性疾病而引起突然死亡。近几年,各种不同职业者尤其是中青年人的猝死现象频繁发生,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警惕和担忧。

  2011年,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一名入职仅半年的25岁女硕士由于过度劳累引发急性脑膜炎,不治身亡。据称此前生病了仍在加班。

  2012年,更有一系列密集猝死事件不断曝光:

  7月3日下午,38岁的青年诗人丁仕宏猝死在北京宋庄的家中,去世前经常熬夜创作。

  7月31日,浙江电台女主播郭梦秋突发心脏疾病不幸离世,年仅25岁。

  7月17日晚上,杭州淘宝美女店主在睡梦中猝死,年仅24岁。生前她经常熬夜管理网店。

  9月4日,金山软件公司旗下“西山居”游戏工作室一名25岁年轻员工猝死在工作台。此前,金山旗下另一家子公司官方微博曾发布该公司员工超长加班“连续一周没有碰过床”的信息。

  ……

  大略盘点猝死新闻,可以发现大部分死者都是中青年人,他们正处于人生的黄金期,生命本不该如此脆弱。更有网友总结了猝死多发的十大高危职业,如淘宝店主、大学教授、记者、IT从业者等。猝死作为一种“城市病”,有愈演愈烈之势。

  ■猝死连接“过劳”,受大小环境影响

  有数据显示,中国每年死于心脏性猝死的人数多达55万,而且发病率还在不断上升中。有医学专家指出,猝死的原因主要分为心源性猝死和非心源性猝死,其中心源性猝死占到八成以上,主要是指心脏骤停、心肌梗塞等。

  大众普遍认为,中青年人猝死的主要原因是长期无休、过度劳累导致的“过劳死”。

  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分析,过劳死有不同情况,一是用工单位未遵守劳动法规定,过度延长加班时间,劳动者被动加班至过劳猝死;二是劳动者主动加班,忽视了身体健康,用工单位没有尽到提醒的责任;三是一些自由职业者、脑力工作者在家里加班,不正常作息导致过劳。法律能维护前两者的利益,对于最后一种情况,需要依靠劳动者自身提高健康意识。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侯学宾谈到,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将“过劳死”定义为职业病,对“过劳死”问题采取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相结合的办法。事前预防包括建立弹性工作制度、要求单位向员工提供健康及心理支持等;事后救济一般是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范围,规定如果疲劳过度以及疲劳过度导致自杀被认定为劳动灾害(类似于我国的工伤),可以提起保险赔偿申请,死者家属可以得到相应赔偿。

  还有观点认为,除了长期加班、工作劳累的小环境影响,环境污染、噪音污染等外部大环境的影响也会导致猝死。据媒体报道,早在2004年深圳的空气污染导致深圳医院收治突发病猝死案例的增加。有学者撰文分析了城市居民死亡率与空气质量的关系,发现PM10和PM2.5浓度每增加10微克/立方米,心血管疾病死亡率会增加0.40%和0.53%。

  ■法律保护有缺位,激励机制需反思

  在我国目前中青年人猝死现象中占主要比例的是“过劳死”,而我国并未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的范畴,我国的《职业病目录》共计10大类110余种,但“过劳死”未列其中,过劳猝死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全面有效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虽然规定突发疾病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但“过劳死”并不能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包括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因过劳在家中猝死,是无法按照工伤来认定赔偿的。

  侯学宾认为,立法没有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范围,但是用人单位应给予重视,反思目前的用工激励机制。很多单位鼓励员工加班,通过正激励方式(如绩效工资、加班奖励)、反激励方式(如末位淘汰制)等多种制度设计,使得员工长期在压力下工作,不利于员工的身心健康。康德说过,人是目的不是手段。很多用人单位盲目追求财富业绩,忽视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这是一种过度物质化的表现,更是落后的发展模式,应予摒弃。

  姜明安认为,我国可以出台《健康促进法》等倡导性、公益性的软法,向公民宣传健康的劳动工作理念,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开展定期体检和劳动者健康知识培训、急救技能培训等,提升公民对急病发作的紧急救护能力,提高全民体质,减少猝死现象。

  还有观点认为,应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者因过度劳累导致的伤害、猝死等,无论是否于工作时间、场所发病,全部视同工伤;放宽工伤认定,只要猝死前48小时之内曾有加班、熬夜工作的经历,都应认定为“过劳死”。

  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吴颖萍律师认为,现行法律对防范“过劳死”作的规定很全面,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关键在于如何监督落实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健康权,并不需要新增立法。

  ■应对过劳死,需依靠“法律复方”

  对于过劳导致的猝死,需从制度设计上全面防范。

  侯学宾认为,对于造成猝死的环境污染因素,不宜通过司法方式来维权,因为很难证明猝死和环境污染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只能从立法上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从整体上降低环境污染的影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确立了环评制度,建议国家将环境污染健康影响评价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的内容,并完善环境健康风险评价机制。公民亦要加强日常预防,远离污染,节制烟酒,远离毒品等,为自身的生命健康负责。

  对于因过劳导致的猝死,姜明安、吴颖萍提出,可以通过多项措施并举的“法律复方”来应对过劳死。

  药方一: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监察措施,如将员工严重超时加班企业的名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档案甚至是企业信誉档案中。

  药方二:工会加大对劳动者维权工作的支持、指导。

  药方三:鼓励劳动者举报,奖励公民举报。

  药方四: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媒体传播优势,对违法的企业毫不留情予以曝光。

  药方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法律专业人士进企业广泛地宣传法律。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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