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2012〕83号 2012年9月2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目前,我省石家庄、廊坊、承德、秦皇岛、沧州、保定、邢台7个设区市和涿州、冀州、高碑店等20个县(市)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对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改善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优化发展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对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和发展环境,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具有重要意义。结合本省实际,就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利于解决国家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决定》精神上来,统一到着力改善“两个环境”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三步走战略
(一)具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条件的,即:政府机构改革后,已挂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或者经设区市政府批准,成立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设区市、县(市)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原则和条件,结合实际,提出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具体方案,于2012年12月31日前报省政府审查批复。
(二)基本具备条件的扩权县(市)、依法行政示范县(市)政府,要积极推进,提出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于2013年6月底前报省政府审查批复。
(三)尚未具备条件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其他县(市)政府,设区市政府要加强督导,帮助解决难题,加大推进力度,提出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于2013年12月底前报省政府审查批复。
(四)已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由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对国务院或者省政府的批复的落实情况以及配套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报批程序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必须由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以政府名义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
(二)对设区市的工作方案,由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依法审查,征求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符合条件的,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复;对县(市)的工作方案,省政府授权省法制办审查,符合条件的,以省政府名义批复,报国务院法制办备案。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法院备案。
(三)已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需要增加或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行政执法领域范围的,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四、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实施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改善发展环境,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重要措施,省政府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开展情况列入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设区市、县(市)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政府要明确一名副市长或副县(市)长分管,确定牵头部门,作出部署,列出本地开展集中行政处罚权方案的上报时间,按照目标任务,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对贯彻落实不力,工作失职、渎职的,要追究行政责任。
(二)充分发挥各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并落实由政府牵头,法制、编制、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环保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政府法制办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要求,积极协助本级政府做好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工作。要参与工作方案的起草、修改和调研,负责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和呈报省政府前的审核把关。建立并落实由省法制办牵头、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省法制办要对各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展情况加强调度和指导。
(三)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与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间的职责权限,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前,需要相关部门作出专业界定的,应当主动与专业部门协调,界定后再作出处理;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协助调查或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推进电子政务制度建设,实现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与有关部门之间行政管理信息的互通与共享。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未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擅自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为的,对有关单位要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各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具体问题,及时报送省法制办,由省法制办汇总后报省政府。
消息来源:河北省政府公报2012年第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