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综合性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国家大政方针】
┝ 大政方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9日新闻发布会
 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答记者问: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全文)
 河北省历年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各地标准)
 王律师提供法律调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建立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建立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
发表日期: 2012/12/10 20:31:35 阅读次数: 138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改革的理想进路

郭春涛

有限责任合伙为国外,特别是英、美等国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广泛采用。从发展角度看,建立有限合伙的律师事务所对于我国律师职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本文结合美国有限责任合伙的相关立法及法律发展,认为建立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改革的理想进路,并对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建立进行了若干法律设想。

一、我国建立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正当性分析

(一)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产生原因

建立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正当性首先要从有限责任合伙的产生中去寻找。有限责任合伙产生的直接原因是美国20世纪80年代产生了一系列诉讼,这些诉讼使传统普通合伙法的简单无限连带责任制度的弊端充分暴露,合伙制度责任形态的改革提上议事日程。在美国,有一类称做“节俭社团” 和“存贷社团”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限于吸纳一般的存款、并给储户发放利牢较低的用于购房目的的贷款。在20世纪60~70年代,法律允许实行浮动的市场利率的情况下,这类金融机构根本无法从住房贷款中获利。为此,许多这类金融机构转向风险较大甚至投机性业务,最后,由于许多贷款无法收网,许多金融机构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处理过程中,发现此类金融机构在其经营活动中有严重的违规行为,为他们提供会计和法律服务的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因有严重的渎职行为,被追究责任。由于这些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都是合伙组织,这样,在合伙财产不足偿还债务时,全体合伙人均要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包括那些未参与此类活动的无辜的合伙人。这显然有失公平,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人人自危,没有安全感。正是20世纪80年代末的追究此类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个人责任的诉讼成了一种新的合伙类型——有限责任合伙诞生的直接原因。

最先进行有限责任合伙立法的是美国1991年的得克萨斯州的立法,随后其他各州纷纷仿效,在美国引起了有限责任合伙立法的热潮。至1998年初,除佛蒙特外,所有州都已通过了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1996年,在综合了各州有限责任合伙立法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对1994年的新统一合伙法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有限责任合伙和非本州的有限责任合伙,作为该法的第10条和第11条,以便向各州提供立法的蓝本,使各州的有限责任合伙立法走向统一。但加州、内华达和俄勒冈与纽约州一样,只允许专业性合伙成为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是指在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火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只以其存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一种合伙。它实际上是普通合伙的变种,但对传统合伙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与发展。有限责任合伙的组织形式如今在美国被广泛适用于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合伙企业,国际四大会计事务所及绝大多数美国的律师事务所都采用有限责任合伙的形式,以避免几百上千的合伙人为自己并不熟悉的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过错连带承担无限责任。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限责任合伙在英、美等国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合伙所广泛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发挥了合伙在经营管理上的灵活性特点,同时将合伙人无条件的无限责任变为有条件的无限责任,既有利于律师减轻执业的心理压力,促进执业律师拓展业务,同时又有利于吸纳合伙人的加入,扩大律师事务所的规模。

有限责任合伙制是一项旨在合理限制专业人士以合伙方式运作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创新。它融合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各自的合理成分,又摒弃了双方的不足,各合伙人不再对其他合伙人的故意行为负连带责任,不会由于权利和义务的不公引起合伙人之间的纠纷甚至以解散告终,符合法律上的公平原则。从本质上来说,有限责任合伙依然是合伙,只是保留了合伙下的无限责任和共同经营的灵活性。有限责任合伙制的前提依然是责任人的无限责任,但与普通合伙不同的是,合伙人之间的责任是不连带的。德克萨斯州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只是解除了一个合伙人对自己不知情的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过失或欺诈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合伙人依然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要对自己所管理或监督的合伙员工的行为负责。同时对个人行为承担无限责任的规定,又促使律师谨慎执业,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有助于提高律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是现行大中型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最佳选择。

(二)我国建立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和现实基础

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发展速度很快,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也从原来单一的国办所,发展为现在的多样化的组织形式,包括国资所、合伙所、个人所多种组织形式并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融合进程逐步加快,这为律师业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现存的管理模式下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及运行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律师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面对希望与困难并存的现实,我们应有很强烈的紧迫感、危机感和使命感,寻求一种有利于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且符合自身实际需要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创新。这种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创新已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中付诸实施。

2009年10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这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发展以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规划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与发展全局性的指导文件,第一次站在前所未有的高度明确了行业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定位,进一步确立了国家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性质和功能作用的认识。为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7月21日制定并发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要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在2011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

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突出亮点之一就是建立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就律师事务所而言,我国《律师法》规定了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之一,“……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和《律师法》中所称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即为本文所指的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业的发展和上述规定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明确和完善建立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打下了法律和现实基础。

二、建立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需要重点关注的两个问题

(一)关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问题

有限责任合伙的责任形态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形态的重大突破,是责任形态的一个崭新形式,能否有效推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问题的有效解决。普通合伙是一个古老的制度,其设立条件和程序简单,该制度的基石在于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任意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不问合伙人有无过错,其他合伙人都要对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企业的信用来源。而在有限责任合伙中,免除了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而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减轻了合伙人的责任负担。在合伙人内部,这种责任分配确实更为合理和公平,但在合伙的外部关系中,带来的问题是合伙与债权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除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外,其他合伙人都不再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担保大大削弱,直接降低了合伙债权人的保护。

虽然,有限责任合伙并不意味着合伙人完全解除了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责任。从美国各州有限责任合伙法的规定看,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合伙人需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1)因合伙人本身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对他人的债务或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该合伙人就必须对此承担个人责任;(2)合伙人如果参与了合伙的雇员的不当行为,或者负有监管责任的合伙人参与受其监管的雇员或其他合伙人的不当行为、渎职行为,或者明知其有不当行为或不行为而未能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制止时,该合伙人要承担个人责任;(3)对于合伙在一般商业环境下发生的、法律明确排除在有限责任保护范围以外的行为,如未能偿还贷款,交付租金或履行其他契约义务等,合伙人依照传统合伙法的规则应当承担个人责任。鉴于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享有一定范围内的责任限制的保护,如何保护其债权人的利益成为有限责任合伙法律制度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在美国各州,一个被广泛采用的办法是建立替代性的赔偿资源。美国德克萨斯州《有限责任合伙法》规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必须建立10万元保险金,以作为合伙人个人连带责任的替代物,首开有限责任合伙为债权人建立替代性赔偿资源之先河。随后,各州对保险的金额要求逐渐提高,例如,特拉华州将保险金额增至100万美元,个别州甚至达到1500万美元。

鉴于此,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问题在建立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中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除执业风险基金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职业保险则因为保险法有规定,而不再做规定。《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规制的对象是企业,而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与企业有很大区别,而实际上,作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中有限责任的重要替代赔偿机制之一的职业保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产生的背景、性质和负担的功能与普通的职业责任保险还有很大的区别,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的有效替代赔偿资源还存在很大局限,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明确。

(二)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问题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属于人合组织,合伙人的投入是“专业知识”。但在目前“专业知识”越来越被作为一种“资本”看待的情况下(但不应量化为实际资金,否则就失去了合伙本身强调的“人合”的性质),“资本”的运作效率好坏就成为决定企业发展的关键。因此,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问题显得尤为关键。合伙章程是合伙组织内的“宪法”,合伙内组织的设立及运作、所有的合伙事务的执行都应该在合伙章程的框架下进行。具体来说,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一般应当解决好以下三个层次的问题: 第一,确定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即由其决定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宜。第二,确定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管理层,即由其具体负责执行律师事务所权力机构形成的各项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事务。第三,确定律师事务所的监督者,即由其来保证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在执行中的正确实施。纠正执行中的偏差。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确定律师事务所的监督者的问题,它涉及到如何界定“监管责任”的范围,其结果将直接决定着有限责任合伙这种新的组织形式到底能够在多大范围内解除合伙人的个人责任。因为借鉴美国各州合伙企业法的经验,合伙人如果参与了合伙的雇员的不当行为,或者负有监管责任的合伙人参与受其监管的雇员或其他合伙人的不当行为、渎职行为,或者明知其有不当行为或不行为而未能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制止时,该合伙人要承担个人责任。

三、设立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几个建议

(一)合理设定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对于法律责任的设计应有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在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中,基于合伙的“有限”性,对于合伙的债务,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合伙人都以其出资额或本人在合伙财产中应有的份额承担责任。第二,执行事务有过错的合伙人的直接责任。承担直接责任的合伙人,应是对债务的发生负有个人过错的合伙人。从另一个方面讲,合伙人要承担有限责任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不承担直接责任的合伙人应不是造成侵害执业行为的行为人或负有责任的人,或是对于已发生的侵权后果给予及时而尽力的补救的人,否则该合伙人将被认定为是有过错的,不能免除承担直接的无限责任。第三,当合伙的债务发生后,即使是有合伙人应承担直接无限责任,也应该在穷尽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合伙财产后,不足部分才能由有过错的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支付。

(二)建立和完善律师职业风险基金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职业风险基金,是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违法违规或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从而及时有效地履行民事赔偿责任所建立的必要的物质保障措施,也是律师事务所不断提高抗风险能力和业务管理水平,从而维护自身独立、公正形象,承担社会责任,不断开拓高风险、高收入领域,最终实现自身正常、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职业风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账实相符,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及日常经营开支。执业责任保险是国际保险市场常见的一种责任险,它是伴随着自由职业者和中介机构的大量涌现而诞生的。从国外民事责任赔偿实践来看,有限责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单靠注册资本、职业风险基金等净资产可能远远承担不了面临的巨额民事赔偿。因此,利用我国现有保险市场投保责任险.就成为有限责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效手段。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因非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通过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予以一定程度的补偿。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以律师因执业行为致第三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责任范围涵盖了律师滥用代理权,工作中的重大过错,如遗失重大证据导致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结果、行为违法等律师执业的诸多方面。执业责任保险的实施为有限责任合伙提供了现实可行性。

(三)建立合伙人个人征信制度

要使有限责任合伙制形式发挥其独特的优势,必须建立完备的合伙人个人信用体系。在有限责任合伙制的实施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或其与他人的共有财产问题。如果没有建立相应的合伙人个人的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分割制度,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的义务往往难以兑现,从而使应承担责任的合伙人逃避法定义务,削弱有限责任合伙制对无限责任的约束力,或造成超越承担责任的范围,株连到无辜的其他人。因此,在实施有限责任合伙制的同时,必须逐步建立合伙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其与他人共有财产的分割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有限责任合伙制的顺利进行。与此相适应,还需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及其配套措施,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个人破产制度、个人信用担保制度、个人信用保险制度等,使有限责任合伙制的实施有配套的、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培育律师事务所合伙文化

律师事务所能否顺利实现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变,关键取决于合伙文化的建设。律师事务所合伙文化,是一个律师事务所在较长时期的合伙法律服务实践中凝聚、积淀起来的基本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及服务风格等的总和,是全体律师为了共同的事业而结合在一起后所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和规范。合伙文化的建设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生生不息的精神支柱。事实上,律师事务所创立后,经由如下三个步骤的实践,必然会形成自己的独特的合伙文化。首先、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初,一位或数位主要合伙人会按照自己对客户经营及法律事务处理的认识而制定事务所的整体经营服务策略;其次、在这些策略思想的指导下,事务所全体成员会进行经营和服务的实际操作。操作中,有些不同于既定策略思想的观念及做法会因为成功而被吸收进来,也有部分策略思想会因屡遭失败而被抛弃;最后、律师事务所通过实际操作,取得一定成就,且成就持续较长的一段时间。此时,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就会形成。那些策略思想的一部分以及其它的一些相关信念会形成事务所的基本价值观念,实际操作时的方式方法及由此而产生的经验体会则形成事务所的行为方式和服务风格。合伙文化一旦形成,便作为事务所自身持续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文化形态,通过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良好的精神风貌、高尚的伦理道德和明确的发展目标,以此来统一和规范事务所员工的价值观念,形成律师事务所巨大的凝聚力;通过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的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工作标准,以此来统一和规范律师事务所员工的行为,确保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发展目标的实现。

 

 

 

消息来源:司法部


上一篇:体制改革将是未来司法改革的着力点
下一篇: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发言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