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在法学院上学时,只要有同学选择劳教制度作为自己的论文主题的,都在谈劳教制度的废除和改革。劳教制度违宪,多少前年几乎就是法律人的通识。多少篇大大小小的文章都在研究、呼吁劳教制度的废除或者改革。这个过程中又有废除说和改革说之争。废除说认为劳教制度的违宪性无法通过制度的修补解决,只能废除。改革说认为劳教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并且在我国的社会进展过程中发挥了有益的作用,可以通过修法来解决其合宪性的问题。在折腾了这么多年之后的今天,孟建柱宣布中央决定停用劳教制度,似乎废除说被中央所采用。 关于劳教制度的违宪性问题,本人不再说了,文章够多了。本人倒是想从另外的角度聊聊劳教以及劳教的“停用”。 如果不考虑劳教制度的违宪问题的话,从社会功能上来看,劳教制度的存在并非没有积极意义的。在被劳教的人员中,大部分是屡次小偷小摸、卖淫、吸毒、打搅斗殴人员。如果放任这些人员在社会上存在,肯定会损害群众利益、危害社会安全。但是,这些人员虽然是屡犯,甚至以从事违法行为为生,但是往往每次的过错或者标的都不大,一般够不上犯罪,拘留十几天基本上没有什么效果。劳教制度存在的初衷是把一些类似这样的需要再教育的人员关在一起,用劳动以及其他的方法进行教育。本人认识一个将近六十岁的老人,这个老人是一个惯偷,每次偷得不多,但是偷的次数挺多,曾经被数次劳教。他没有别的生存能力,也不愿意劳动,只要出来就要偷东西,如果劳教制度不废除,估计他的这一生大部分时间就要在劳教所里度过——而按照他的说法,他也喜欢劳教所的生活,反而不喜欢外面的一套。当然,这是一个极端的例子,通过劳教所的关押和教育,被劳教的人员中不乏弃恶从善之人。可以这么说,跟监狱关着的犯人不同,劳教所里关着的基本上不是大凶大恶之人,而是多地痞流氓之辈。所以从社会功能上来讲,劳教制度对于净化社会环境还是起了很大的作用的。 不知何时,上访人员成为被劳教人员的一部分,虽然这一部分人员占的比例并不大,但是影响却是别较大的。许多上访人员本来就是受到地方政府的欺诈,没有办法而寄希望于更大的清官才去上访。谁知道清官没有找到,地方政府倒是可以用劳教制度把他们关起来。薄王主政的重庆,大量使用劳教制度迫害异见人员把劳教制度这本不该有的功能发挥到了极致,所谓的“一坨屎”劳教案让人匪夷所思。不过,也让许多普通人看到了劳教制度的弊端,有更多的法学界之外的人参与到呼吁废除劳教制度的阵营中来——相信这也是劳教制度被停用的原因之一。 现在,劳教制度终于被“停用”,在庆祝的同时,还有许多事情需要思索。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好目前面临的问题,劳教制度的“停用”可能会带来更大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 1、劳教制度停用的理由是什么。这涉及到目前在关劳教人员的问题。如果认为劳教制度停用的原因在于违宪,那么依照违宪的劳教制度而被关押的劳教人员自然要释放,根据《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从技术上不认定劳教制度“违宪”,如果对待目前在押的劳教人员依然是一个问题。是让每一个劳教所坚持到最后一个劳教人员,还是搞一刀切的减期释放? 2、劳教制度突然停用,在没有替代法律制度的情况下,往日被劳教的主体,比如多次吸毒、卖淫、打搅斗殴、小偷小摸的人员如何管理? 但就吸毒而言,戒毒需要一个周期。在劳教制度下,屡次吸毒人员因为长期接触不到毒品会有一个比较长的戒断期,之后通过劳动可以锻炼身体。劳教废除之后,治安拘留时间太短无法实现这种功能,而吸毒一般构不成犯罪。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可能需要有关部门深思。 3、跟第2点相关联,劳教制度虽然有各种问题,但是依然对违法人员存在一定的威慑力。劳教制度废除之后,社会不稳定因素肯定要增加。在一段时间之内,维护社会的稳定的任务会加重。有关部分是否做好了准备? 4、近些年来,各地新建了许多劳教所,加上之前存在的劳教所,劳教所数量不少。这些劳教所都是为了劳教的需要而建,一般安全级别的设计和建设低于监狱。劳教停用之后,这些劳教所如何安排,如何继续发挥这些场所的作用,需要考虑。 当然,还有大批的劳教警察和工人需要安排与安置。 以上的分析也许带有某种路径依赖。劳教制度必须废除或者彻底改革,但是废除之后劳教制度留下的某些空白如何解决需要深思熟虑,不能一停了之、一废了之。
作者:赵虎律师(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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