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应从弥补空白向完善制度转变
中国社会科学院24日举行“2011年法治蓝皮书发布暨中国法治发展与展望研讨会”,发布了《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9(2011)》。2011年法治蓝皮书指出,2010年我国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2011年,加强立法工作仍然是中国法治发展的重要课题。立法活动应进一步实现从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从单纯弥补空白向兼顾完善制度的转变。
蓝皮书指出,2010年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一年,各级立法主体制定、修改了一批重要法律法规,立法工作呈现如下特点:
立法注重规范和监督公权力运行。立法机关通过了修订的《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加大了对公权力运行的规范与监督力度,完善了权力监督体系。
立法注重公民各项权利的保障与实现。《社会保险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赋予政府保障公民有关权利的职责,有助于更加全面地保障民生和公民的各项权利。
立法注重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人民调解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为实现人与人、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提供了的法律保障。
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不断提高。立法机关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就立法草案、立法规划等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开门立法成效突出。
展望2011年,蓝皮书指出,2011年是中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中国会面临国内物价上涨、居民生活成本增加、就业压力加大、转型过程中社会矛盾突出,以及国际上有关国家在货币汇率、贸易壁垒等方面施加压力等现实问题。
蓝皮书认为,2011年,加强立法工作仍然是中国法治发展的重要课题。立法活动应进一步实现从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从单纯弥补空白向兼顾完善制度的转变。国家将依法加大宏观调控力度,进一步依法推进货币、金融、价格等的管理机制,有效控制物价,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同时,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财税体制。
政府管理的公开透明程度将会进一步提高,预算信息公开有望在地方政府推广,公开项目有望细化,同时,政府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有望稳步扩大。
国家将继续加大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大保障民生的制度建设和资金投入,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公共服务,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成果。
国家将按照既定部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的12项任务,提高司法机关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社会纠纷的能力和司法公信力,改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生存环境,维护社会正义,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国家将会继续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加大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力度,在公车消费、公款接待等公务消费方面以及公职人员行为规范方面完善相关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度亟待提高
2011年法治蓝皮书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喜忧参半,亟待进一步提高透明度。
法治蓝皮书指出,2010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继续向前发展,政府网站已经成为公开政府信息的重要渠道,很多政府网站还设置了互动栏目、检索栏目等,加强了公众获取信息的便利性,而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公开意识与业务熟练程度都值得肯定。
同时,蓝皮书也指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尚存七大问题,政府透明度仍需进一步提高。
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欠佳
《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0)》指出,未依法编制和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未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未按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情况依然存在。个别地方政府提供的目录和指南仅仅涉及所属部门、下属区县,而不涉及本级政府。有不少政府机关提出,只有以正式公文形式制作的信息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当缩小了“政府信息”的范围。
二、电子政务仍存在重复建设
《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0)》指出,有的地方政府,如大同、广州、长春市政府同时运行两个官方网站,这些网站均为gov后缀,且均在更新。另外,有的地方政府所属部门的网站也存在类似情况。这给公众获取信息带来不便,也造成了政府资源的浪费。
三、不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意识不高
部分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意识低,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理解不到位,不了解如何公开政府信息,不清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年度报告等的具体编制标准等。调研组在进行咨询时,仍有个别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以不熟悉情况、不分管工作为由进行推脱,甚至有人表示不知道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四、部分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
绝大多数网站在主页上设置了“政务公开”或者“政府信息公开”的栏目,但部分网站栏目标识不醒目、栏目位置隐蔽,不便公众查找。不少网站上提供的涉及民众切身利益或者部门管理方面的信息比较少。一些政府机关虽然有官方网站,但部分栏目要么链接无法打开,要么打开后没有信息,或者提供的检索、在线申请等功能无法使用。在验证依申请公开时,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在线提交系统不够人性化,比如,在线填写的表格项目宽度不够、对电话号码的填写格式有特殊要求,但不能明确向申请人提示哪些地方填写有误,造成申请人不能正常提交申请。
五、信息更新不及时
部分网站信息滞后,几个月甚至一两年前的信息还列在最新信息一栏中,网站部分栏目乃至整个网站基本处于休眠状态。地方政府的拆迁主管部门的网站、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网站均存在此类现象,有些更新时间甚至还停留在2007年。
六、公众获取信息的难度和成本被人为加大
《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0)》指出,一些政府部门人为地增加了公众获取信息的难度和成本。例如,要求公众必须说明申请公开的理由、提供与政府信息公开无关的个人信息;以特定格式在线上传身份证复印件;打印申请表亲笔签名再扫描后以照片格式作为附件发送申请;上传证明其申请用途的文件;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盖有公章的证明其申请用途的文件;签署不滥用信息的保证。为达到这些要求,申请人须拥有打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等设备,并熟悉相应的信息处理技术。这些要求为公众获取信息设置了非制度性障碍,使很多对信息有正当需求,但不具备相应工具、能力的公众无法获取信息。
七、个别地方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存在退步现象
《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0)》指出,有的地方政府在政府网站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连续2年均没有任何明显起色,有的地方政府总体测评结果或者部分板块的测评结果不如2009年理想,出现退步的情况。
建议细化并落实政府信息公开问责机制
2011年法治蓝皮书指出,应细化并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问责机制。
蓝皮书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但是,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情况看,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制度都尚未得到全面、有效实施。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既存在规定不细、不具体的问题,也存在有关部门未依法考核、追究责任的问题。今后,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力度还应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标准,细化不依法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相关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2010政府透明度排名:科技部居国务院各部门首位
蓝皮书公布了2010年度中国政府透明度排名。
蓝皮书发布了《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0)》。该报告对43个较大的市(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较大的市)及59个国务院部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了测评,分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状况。
《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0)》指出,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在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府管理透明度方面所做的工作值得肯定:政府网站已成为公开政府信息的重要渠道,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继续向前发展。
测评结果显示,国务院部门总分排名前几位的依次是:科学技术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气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得分相同的按照汉字笔画排序)。
地方政府总分排名前几位的城市依次是:宁波、福州、大连、青岛、珠海、贵阳、杭州、南京、无锡、成都、西安、厦门(其中得分相同的按照汉字笔画排序)。
国务院部门透明度观察总体测评结果(满分:100分)
国务院部门 |
排名 |
得分 |
|
国务院部门 |
排名 |
得分 |
科学技术部 |
1 |
68 |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31 |
46 |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2 |
63 |
|
国土资源部 |
32 |
45.5 |
国家林业局 |
3 |
63 |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33 |
44.5 |
农业部 |
4 |
62.5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34 |
44.5 |
交通运输部 |
5 |
62 |
|
国家海洋局 |
35 |
44.5 |
商务部 |
6 |
62 |
|
中国人民银行 |
36 |
41.5 |
中国气象局 |
7 |
61 |
|
公安部 |
37 |
41.5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8 |
61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38 |
40.5 |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9 |
59.5 |
|
国家粮食局 |
39 |
40.5 |
国家文物局 |
10 |
59 |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40 |
40 |
环境保护部 |
11 |
59 |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41 |
40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2 |
56.5 |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42 |
38.5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3 |
55.5 |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
43 |
36.5 |
国家旅游局 |
14 |
52.5 |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44 |
35.5 |
审计署 |
15 |
52.5 |
|
文化部 |
45 |
34.5 |
海关总署 |
16 |
51.5 |
|
司法部 |
46 |
31 |
教育部 |
17 |
51.5 |
|
外交部 |
47 |
30.5 |
国家邮政局 |
18 |
50.5 |
|
国家信访局 |
48 |
30.5 |
国家测绘局 |
19 |
50.5 |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49 |
30.5 |
国家统计局 |
20 |
49.5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50 |
26.5 |
国家税务总局 |
21 |
49.5 |
|
铁道部 |
51 |
25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2 |
49 |
|
水利部 |
52 |
21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3 |
49 |
|
国家外国专家局 |
53 |
20 |
中国地震局 |
24 |
48.5 |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54 |
19.5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25 |
48.5 |
|
监察部 |
55 |
14.5 |
民政部 |
26 |
48.5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56 |
14 |
财政部 |
27 |
47.5 |
|
国家能源局 |
57 |
14 |
新闻出版总署 |
28 |
47.5 |
|
国家预防腐败局 |
58 |
9.5 |
卫生部 |
29 |
46.5 |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59 |
7 |
国家体育总局 |
30 |
46.5 |
|
|
|
|
地方政府透明度观察总体测评结果(满分:100分)
城市 |
排名 |
得分 |
|
城市 |
排名 |
得分 |
宁波 |
1 |
71 |
|
汕头 |
23 |
47 |
福州 |
2 |
69.5 |
|
沈阳 |
24 |
44 |
大连 |
3 |
69 |
|
洛阳 |
25 |
44 |
青岛 |
4 |
68 |
|
海口 |
26 |
43 |
珠海 |
5 |
65.5 |
|
太原 |
27 |
42 |
贵阳 |
6 |
64 |
|
苏州 |
28 |
42 |
杭州 |
7 |
62.5 |
|
郑州 |
29 |
42 |
南京 |
8 |
62 |
|
武汉 |
30 |
42 |
无锡 |
9 |
61 |
|
长春 |
32 |
39.5 |
西安 |
10 |
61 |
|
淮南 |
33 |
39 |
成都 |
11 |
61 |
|
邯郸 |
34 |
38.5 |
厦门 |
12 |
61 |
|
鞍山 |
35 |
36.5 |
济南 |
13 |
60 |
|
唐山 |
36 |
34 |
合肥 |
14 |
55 |
|
大同 |
31 |
40.5 |
徐州 |
15 |
55 |
|
本溪 |
37 |
29 |
广州 |
16 |
54.5 |
|
昆明 |
38 |
26.5 |
南昌 |
17 |
54.5 |
|
吉林 |
39 |
24.5 |
深圳 |
18 |
54.5 |
|
西宁 |
40 |
16.5 |
长沙 |
19 |
52 |
|
齐齐哈尔 |
41 |
15.5 |
石家庄 |
20 |
49.5 |
|
抚顺 |
42 |
14.5 |
哈尔滨 |
21 |
49 |
|
兰州 |
43 |
6 |
淄博 |
22 |
48 |
|
|
|
|
(参见《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9(2011)》,P210~247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3月出版)
2010政府透明度排名:宁波福州大连居地方政府前三
蓝皮书公布了2010年度中国政府透明度排名。
蓝皮书发布了《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0)》。该报告对43个较大的市(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较大的市)及59个国务院部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了测评,分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状况。
《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0)》指出,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在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府管理透明度方面所做的工作值得肯定:政府网站已成为公开政府信息的重要渠道,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继续向前发展。
测评结果显示,国务院部门总分排名前几位的依次是:科学技术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气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得分相同的按照汉字笔画排序)。
地方政府总分排名前几位的城市依次是:宁波、福州、大连、青岛、珠海、贵阳、杭州、南京、无锡、成都、西安、厦门(其中得分相同的按照汉字笔画排序)。
国务院部门透明度观察总体测评结果(满分:100分)
国务院部门 |
排名 |
得分 |
|
国务院部门 |
排名 |
得分 |
科学技术部 |
1 |
68 |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31 |
46 |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2 |
63 |
|
国土资源部 |
32 |
45.5 |
国家林业局 |
3 |
63 |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33 |
44.5 |
农业部 |
4 |
62.5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34 |
44.5 |
交通运输部 |
5 |
62 |
|
国家海洋局 |
35 |
44.5 |
商务部 |
6 |
62 |
|
中国人民银行 |
36 |
41.5 |
中国气象局 |
7 |
61 |
|
公安部 |
37 |
41.5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8 |
61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38 |
40.5 |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9 |
59.5 |
|
国家粮食局 |
39 |
40.5 |
国家文物局 |
10 |
59 |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40 |
40 |
环境保护部 |
11 |
59 |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41 |
40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2 |
56.5 |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42 |
38.5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3 |
55.5 |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
43 |
36.5 |
国家旅游局 |
14 |
52.5 |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44 |
35.5 |
审计署 |
15 |
52.5 |
|
文化部 |
45 |
34.5 |
海关总署 |
16 |
51.5 |
|
司法部 |
46 |
31 |
教育部 |
17 |
51.5 |
|
外交部 |
47 |
30.5 |
国家邮政局 |
18 |
50.5 |
|
国家信访局 |
48 |
30.5 |
国家测绘局 |
19 |
50.5 |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49 |
30.5 |
国家统计局 |
20 |
49.5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50 |
26.5 |
国家税务总局 |
21 |
49.5 |
|
铁道部 |
51 |
25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2 |
49 |
|
水利部 |
52 |
21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3 |
49 |
|
国家外国专家局 |
53 |
20 |
中国地震局 |
24 |
48.5 |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54 |
19.5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25 |
48.5 |
|
监察部 |
55 |
14.5 |
民政部 |
26 |
48.5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56 |
14 |
财政部 |
27 |
47.5 |
|
国家能源局 |
57 |
14 |
新闻出版总署 |
28 |
47.5 |
|
国家预防腐败局 |
58 |
9.5 |
卫生部 |
29 |
46.5 |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59 |
7 |
国家体育总局 |
30 |
46.5 |
|
|
|
|
地方政府透明度观察总体测评结果(满分:100分)
城市 |
排名 |
得分 |
|
城市 |
排名 |
得分 |
宁波 |
1 |
71 |
|
汕头 |
23 |
47 |
福州 |
2 |
69.5 |
|
沈阳 |
24 |
44 |
大连 |
3 |
69 |
|
洛阳 |
25 |
44 |
青岛 |
4 |
68 |
|
海口 |
26 |
43 |
珠海 |
5 |
65.5 |
|
太原 |
27 |
42 |
贵阳 |
6 |
64 |
|
苏州 |
28 |
42 |
杭州 |
7 |
62.5 |
|
郑州 |
29 |
42 |
南京 |
8 |
62 |
|
武汉 |
30 |
42 |
无锡 |
9 |
61 |
|
长春 |
32 |
39.5 |
西安 |
10 |
61 |
|
淮南 |
33 |
39 |
成都 |
11 |
61 |
|
邯郸 |
34 |
38.5 |
厦门 |
12 |
61 |
|
鞍山 |
35 |
36.5 |
济南 |
13 |
60 |
|
唐山 |
36 |
34 |
合肥 |
14 |
55 |
|
大同 |
31 |
40.5 |
徐州 |
15 |
55 |
|
本溪 |
37 |
29 |
广州 |
16 |
54.5 |
|
昆明 |
38 |
26.5 |
南昌 |
17 |
54.5 |
|
吉林 |
39 |
24.5 |
深圳 |
18 |
54.5 |
|
西宁 |
40 |
16.5 |
长沙 |
19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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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 |
41 |
15.5 |
石家庄 |
20 |
49.5 |
|
抚顺 |
42 |
14.5 |
哈尔滨 |
21 |
49 |
|
兰州 |
43 |
6 |
淄博 |
22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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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9(2011)》,P210~247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3月出版)
2010年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取得突破
2011年法治蓝皮书指出,2010年我国政府法治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机关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主要体现在:
一是政府管理更加透明。各级政府机关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不断创新,公开范围呈逐步扩大趋势。一些政府机关在政务网站公开行政权力清单,并利用博客、微博等拓宽信息公开的渠道,创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方法。特别是,预算信息公开取得了引人注目的突破。
二是政府管理更加注重与公众的互动。各级政府机关积极探索公众参与特定行政管理活动的机制,主动加强与公众的交流、互动,摒弃官话、套话,力求把与公众的交流作为了解公众诉求、解决公众关心的实际问题的重要渠道。
三是切实加强民生保障。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正式启动,有望在人才培养机制、办学机制、管理体制、保障体制上取得突破。国家对房价采取严厉调控,力求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缓解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四是加大对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从总体上加大对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监督力度。国家进一步完善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加强了对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力度,加大了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的处分力度。
国务院部门预算信息公开不理想
2011年法治蓝皮书指出,财政预算信息公开不理想。
蓝皮书发布了《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0)》,该报告指出,国务院部门预算信息的公开不理想,主要表现为预算信息公开程度不高、信息公开条目不明晰。
在59家国务院部门中,在目录或者网站主页中设置财政预算栏目的仅有27家,占全部被调研国务院部门的45.8%。公开上一年度部门预算信息的有43家,占72.9%。
另外,公布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信息的有41个部门,没有一个部门公开非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信息。59个国务院部门中,没有一个部门对收支预算编制标准做出详细说明,仅有3个部门在部门收支预算中对与上年度相比变化较大的项目做了说明,其中,1个部门对其原因作了简单解释;2个部门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中对与上年度相比变化较大的项目作了说明,其中1家对其原因作了简单解释。
公职人员财产监督亟待加强
2011年法治蓝皮书指出,公职人员财产监督亟待加强,健全完善制度势在必行。
加强公职人员的财产监督已成共识
蓝皮书指出,加强公职人员的财产监督已成共识,无论是公众还是公职人员,对于公开公职人员财产,普遍持肯定态度。中国无论是在中央层面,还是在一些地方,都已经在公职人员财产监督方面出台了一些规定,对财产监督的对象、监督的财产范围、监督方式等作了探索,但是,与有效监督公职人员、预防其腐败变质的要求相比,现行制度与实践尚有一定差距。
公职人员财产监督范围有待逐步扩大
蓝皮书指出,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公众,都倾向于将实施财产监督的对象适用于更大范围的公职人员。监督财产的种类方面,调查对象大都支持公职人员需要公开除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所规定的财产种类外,还应公开私车情况,持有的超过一定价值的工艺品及其他贵重物品的情况,股票、证券、期货等交易收入,收受的与行使职权相关的礼金、礼品等,继承、受赠、偶然所得的财产,兼职活动所获得的报酬或财产利益的情况,租借的资产(如借用他人的汽车、房屋等),负债状况(如银行贷款、私人借贷等)等。另一方面,人们普遍认同,不仅要对公职人员本人,还要对其近亲属等“身边人”进行监督。
加强公职人员财产监督需逐步完善配套措施
蓝皮书指出,公职人员财产监督的方式尚需改进,财产监督的配套措施需要加强。改善财产监督方式,有必要逐步加大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的公开程度,合理引导公众参与监督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的热情和积极性,提升公职人员的公信力;完善财产监督的配套措施,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公众举报、投诉的机制,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更为关键的是要加强银行等金融机构、税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的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健全公职人员财产监督制度应当有序推进
蓝皮书指出,在推进公职人员财产监督制度建设的路径方面,应当循序渐进,采取由点到面的方式,该过程中至少有两条路径可以考虑,一是从新考录、提职的公职人员开始实施财产监督,二是选取一些腐败高发、易发的领域,如工程建设、政法等领域,对其中的公职人员先实行财产监督,在这些领域试点后逐步推行到其他领域。
食品安全信息是政府透明度短板
2011年法治蓝皮书指出,食品安全信息是政府透明度短板。
蓝皮书指出,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情况不理想。食品安全管理信息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公开相关信息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举措。根据《条例》、《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等的规定,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食品生产标准、食品安全执法等方面的信息,都应当予以主动公开。
在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能够通过政府官方网站、相关主管部门网站依法公开有关的监管信息。《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0)》指出,有15家地方政府官方网站中设有此栏目;有27家地方政府还专门设置了食品安全信息网,集中公开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信息。但总体上看,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仍存在一些问题:
网站运行情况不好。不少地方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站无法打开,或者信息栏目内容极少。有的地方虽然设有食品安全信息网,但网站无法打开。
不少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不能通过网站获取。报告指出,43个地方政府中,有22个地方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网站公布了所作出的食品生产许可信息,有5个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布了所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信息,有10个地方政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开了所作出的餐饮服务许可信息。上述三个部门公开2010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治理方面信息的分别也仅有30家、30家、31家。三个部门提供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信用信息的则分别仅有10家、10家、9家。在地方政府官方网站、食品安全信息网以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任一处网站中提供食品安全宣传普及知识的有36家,能够公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或者食品安全曝光信息的有31家。
食品安全信息的更新不及时。有不少地方政府的相关网站所提供的信息都是一两年之前的,相关栏目或者整个网站处于休眠状态,在某些食品安全信息网中显得尤为突出。比如,在43个地方政府官方网站、食品安全信息网以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站中,包含2010年食品安全宣传普及知识信息的仅有23家。
信息的集中性不好。报告指出,由于不同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状况不佳,43家地方政府中,在官方网站中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栏目或者设置食品安全信息网的分别为15家和27家。即便建设有食品安全信息网的地方政府,信息的集中度也不高。以监督检查信息为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的分别有30家、30家、31家,但食品安全信息网能提供上述信息的却分别仅有11家、10家、9家。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方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能提供有关信息的也分别仅有10家、10家、9家。
加强电视广告监管刻不容缓
2011年法治蓝皮书指出,加强电视广告监管刻不容缓。
蓝皮书指出,在对全国34个卫星频道播放的电视广告进行观测,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度分析发现,电视台违规播放广告、电视广告内容违法,加强监管刻不容缓。电视台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商业广告数量泛滥,不播或少播公益广告,超量播放酒类广告,播放隐性烟草广告,频繁、超时插播商业广告,使用语言文字不规范,假借新闻报道形式播放广告,广告中滥用儿童形象,虚假宣传现象严重,迫切需要理顺监管机制、加强执法力度,并完善立法,弥补监管空白。
电视节目中频繁、超时插播商业广告,侵犯观众的收视权
蓝皮书指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规定,电视节目不得随意插播广告,每集电视剧只能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不得超过90秒;黄金时段的电视剧每集只能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但是,绝大多数电视频道违反插播次数与时长的规定,任意、频繁、超时插播商业广告,系绑架观众的做法,严重侵犯了观众的收视权。
电视广告重商业轻公益,悖离公共资源本位
蓝皮书指出,在采样的8个小时内平均每个频道播出的商业广告时长长达1个小时,条数高达220条。与海量商业广告相比,公益广告严重不足,九成电视频道在19:00至21:00之间的黄金时段播出的公益广告未达到法律规定的4条(次),其中超过一半的电视频道未播放公益广告。电视台为追求商业利润播放海量商业广告,甚至在黄金时段挤占公益广告时间,这种做法与公立电视台作为公共资源的定位相悖。
酒类广告大行其道,烟草广告若隐若现
蓝皮书指出,多数电视频道违反《酒类广告管理办法》超量播放酒类广告,10余个品牌酒类广告出现饮酒动作和形象,客观上起到鼓励饮酒的不良导向。另外,法律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虽然电视台未播放直接以烟草产品为内容的广告,但往往采用隐性烟草广告形式逃避法律监管,播放与烟草品牌同名的公司广告或使用包含烟草品牌的广告用语,达到其推广烟草品牌的目的。
商业广告假借新闻报道等形式,误导消费者
蓝皮书指出,法律禁止媒体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但许多电视台仍假借新闻报道、人物专访、科技成果、健康专题等名义或形式做医疗或药品广告,借财富类节目打投资创业类广告。这种借新闻报道、节目制作之名,行商业广告之实的做法极具欺骗性,容易让观众产生误解,观众基于对电视媒体的信任而丧失或降低对广告内容的判断和辨别能力,从而做出轻率的决定。
电视广告充斥虚假宣传内容
蓝皮书指出,电视广告虚假宣传主要集中在化妆品、牙膏、食品、药品、医疗等领域。食品广告尤其是奶粉广告,热衷于概念炒作,宣称含有所谓的特殊营养成分;药品广告夸大疗效,宣称药到病除、标本兼治;医疗广告,依照法律要求仅能作纯告知性广告,却大肆宣传治疗效果。
电视广告语言文字不规范
蓝皮书指出,电视广告在语言文字方面存在中外文字混用、为了追求广告效果而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的成语等现象。不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特别是使用错别字或篡改成语,会误导观众,尤其是给儿童造成语言文字学习上的混乱。
儿童广告内容具有不良导向
蓝皮书指出,儿童广告占商业广告的1/5以上,许多根本不适宜儿童出现的产品广告滥用儿童形象,如洗衣粉广告、汽车广告、酒类广告、保健品广告等,乃至妇科药品广告。有些儿童广告出现危险动作和不文明行为,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有些广告利用家长望子成龙、爱子心切的心理,明示或暗示儿童的健康、聪明、听话、食欲好、学习成绩的提高归功于广告商品,给家长造成购买压力。
电视广告乱象丛生根源是执法机制不畅、监管不力
蓝皮书认为,电视广告的监管主体主要包括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视台是广电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双方系利益共同体,因此广电部门作为“家长”,监管往往流于形式;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广告的主要监管机关,面对电视台这样的强势单位,限于人力不足,监管往往力不从心。
为此,蓝皮书建议:畅通消费者维权途径,赋予观众作为消费者对违法广告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或者由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使违法广告处于消费者的直接监督之下,从而扭转违法广告满天飞的现状;为了让儿童远离不良广告的侵害,还儿童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赋予儿童监护人或其他儿童保护组织对不良广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加重对违法电视广告的处罚力度,规定虚假广告商品退出机制,对虚假广告“零容忍”;明确监管者的监管责任,监管机构对其不作为和监管不力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应加强对明星代言广告的监管
蓝皮书指出,电视广告中“明星代言”现象普遍,1/3以上的商业广告由明星代言,涉及食品、化妆品、药品、教育培训等多种商品和服务。
针对“明星代言”泛滥,蓝皮书指出,在明确代言人的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应该在立法上提高明星代言的准入门槛,限制明星代言的产品种类,禁止明星对产品进行褒奖。
垃圾食品广告泛滥,亟待监管
蓝皮书指出,目前在电视台播放的食品广告中,高热量、低营养的垃圾食品广告占有很大的比例,如汉堡包、披萨、方便面、巧克力、糖果和冰激凌等食品广告充斥荧屏。儿童在垃圾食品广告的包围中长期耳闻目染,其膳食结构将会受到不良影响,导致青少年患上肥胖和其他一些疾病,因此应限制“垃圾食品”广告,禁止儿童频道和儿童时段播放此类广告。
学术评价被期刊分级制主导 制约学术创新
2011年法治蓝皮书指出,学术评价被期刊分级制度所主导。
蓝皮书发布的《中国学术评价机制调研报告》指出,当今的学术评价体制被期刊分级制度所主导,制约了学术创新。期刊评价机制本应该促进期刊的良性发展,同时促使学者深入研究、写出精品,但是,该制度主导了学术评价以后,使得高校、科研机构过于追求量化,不仅以论文发表数量竞相排名,还将SCI等制度与职称的评定、科研经费的申请等挂钩。除了值得炫耀的排名外,没有证据显示这些论文对学术有多大的贡献。
过度追求量化的学术评价机制诱发学术不端蓝皮书指出,目前学术评价机制重数量,学术研究浮躁、学术不端现象突出。学术论文记载创新成果,传播信息,交流学术思想,发表论文是科研工作者尤其是高级科研人员的应尽职责,也是科研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各种学术不端行为恰恰发生在论文发表环节。调研显示,在职称评审这一重要的学术评价活动中,被调查学者普遍认为,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而不仅仅考虑研究成果的数量。
学术期刊岂能成为牟利私器?蓝皮书指出,当前,部分学术期刊收取费用已成潜规则。有的期刊按篇收费,有的按页收费,发表一篇论文在网上的标价高的竟达万元。为了满足日益庞大的发表论文群体的需求,甚至还出现了非法、假冒的期刊,利用人们急于发表论文的心理大肆牟利。部分期刊违背传播学术文化宗旨,沦为牟利私器。
核心期刊收费问题甚至比非核心期刊的收费问题还要严重。学者、学生向核心期刊、非核心期刊单次支付的费用从数百元到千元以上不等。期刊收费是否正当,迫切需要法律加以规范。
学术评价体系亟待改革
蓝皮书指出,改革学术评价体系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完善学术评价的法律保障机制。对学术研究和学术评价进行规范,主要还是要依靠高校和研究机构的自主性行为,在制定学术评价体系时,应摒除过度依赖量化;对一些学术不断甚至违法的行为如论文买卖等加强法律监管;设立被评价人的权利救济机制和学术腐败惩戒机制;改革和完善学术管理与服务机制,改变目前各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科研管理部门“衙门化”状况,加强科研管理部门的服务意识,扭转其以“领导者”、“管理者”自居的心态。
(二)建立以质量为导向、创新性为核心、尊重学术研究规律的学术评价体系。构建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建立一个以质量为导向、创新性为核心、顾及学术研究周期性的基本的学术评价标准。具体而言,学术评价体系应以质量为主、数量为辅;综合考察一个人的能力,消除学术评价的功利化因素;摒弃年度考核科研成果的做法,以2-3年或更长的一段时间为周期考察科研成果;全面考核学者的学术成果,扩大考核范围,革除“以刊评文”、只看刊物的“级别”,不重论文质量的评价模式;实行“奖勤”而不是“罚懒”的制度,允许一些学者有踏踏实实地思考的时间;以实践检验的标准评价科学成果;废除研究生发表论文与毕业挂钩的规定。
(三)学术评价应尊重人才、尊重学术研究规律。应坚持以人为本、不折腾原则,尊重学术研究规律,为学术研究和推动学术繁荣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四)遵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品格。每位学者都应当树立这样一种学术品格:遵守学术道德,保持严谨的学风,秉持求精、求真、务实的态度,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杜绝弄虚作假。改革现有的学术评价机制是树立这种学术品格的前提。
(五)学术评价体系与期刊分级制度脱钩,让学术评价回归学术评价,让期刊分级回归传播学术文化的宗旨。
法治蓝皮书 反映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2011年法治蓝皮书对“十一五”期间中国法治建设的精神做了全方位描述,尤其是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为主的法治国情调研团队,对从去年开始,包括政府透明度的调研,以及包括财产公开状况的分析和调研有了丰富的时政资料和分析。
从2004年开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每年组织法律实物界学术界的专家,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和严谨的科学论证分析,对中国法治年度发展状况进行评点、总结,编创出版法治蓝皮书,至今已出版第九本。作为蓝皮书的出版单位,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与荷兰一家学术出版社合作,向英语世界推出了《法治蓝皮书》英文版,2011年即将推出第五卷。
法治蓝皮书客观反映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是国内外全面了解中国法治发展、研究年度法治状况和热点法律问题的重要文献。近年来在主创团队的共同努力下,《法治蓝皮书》的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蓝皮书中的不少观点成为每年两会代表关注的话题,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和热议。蓝皮书在国外的影响力也在不断提升,成为世界了解我国法律发展状况的重要窗口。
消息来源:根据中国网网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