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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中国派出检察机构设置存不足 职责权限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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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派出检察机构设置存不足 职责权限不规范
发表日期: 2013/1/28 15:46:28 阅读次数: 127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探索派出检察机构具体设计路径

  派出检察机构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的坚实平台,是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符合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符合巩固基层政权和社会发展改革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3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这一规定是关于检察机关派出机构设置的基本法律依据。

  派出检察机构作为检察权有效运行的重要组织载体之一,在我国拥有长远的历史根基和充分的实践基础。加强对派出检察机构设置问题的研究,具有突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派出检察机构设置的现状评析

  当前我国派出检察机构主要有以下三种监督模式:一是在社区(街道)设立派出检察室进行监督;二是在派出所设立派出检察室进行监督;三是在乡镇设立派出检察室进行监督。三种模式尽管存在一些差异,但与传统的通过公安机关间接监督基层派出所且主要是通过书面审查案卷材料的方式相比,上述模式有一个共同之处,即均深入基层第一线,近距离地对基层派出所实施监督、引导侦查、配合协调。

  不过,从目前来看,我国派出检察机构设置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法律依据不明确。立法阙如造成的派出检察机构设置及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使得各地在设置派驻基层检察机构的探索过程中,做法和模式各不相同。二是职责权限不规范。虽然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对于派出检察机构的工作职责有相关规定,但规定得较为宽泛和模糊,使得派出检察机构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较难准确地把握自身定位。三是派出检察机构的领导体制、内部机制以及经费保障体制不健全。

  从法庭和公安派出所设置的历程来看,派出检察机构可以借鉴相关经验,推动自身的完善和发展。第一,完善检察机关派出机构设置的法律依据,明确检察机关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第二,规范派出检察机构的设置和审批权限,精简、规范现有派出检察机构;第三,明确派出检察机构的职责权限,切实规范其职权范围,使派出检察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派出检察机构设置的要求和标准

  派出检察机构该如何设置,设置的标准又当如何确立呢?

  首先,派出检察机构的设置必须顺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派出检察机构及其检察人员要转变执法理念,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民本理念,其职能活动要立足于化解基层矛盾,服务群众,在工作中实实在在地提升检察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同时,派出检察机构须重视专业化队伍建设,秉持廉洁奉公的品质,深入基层了解民情。

  其次,派出检察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检察工作规律和法律监督的要求。派出检察机构应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综合性,以保证其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具有权威性。派出检察机构的设置须在检察改革的宏观背景中推进,应当符合程序正义、检察一体化以及“权力制衡与社会控制”双重职能的要求。

  最后,派出检察机构的设置必须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必须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其工作的标准,即让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

  派出检察机构的具体设计

  派出检察机构的具体设计,应充分吸取派出检察机构实践运作中的经验与教训,从设置主体、职能定位、运行机制等方面,边实践边总结,通过立法途径对派出检察机构的设置、运行、保障、监督予以确认,以实现派出检察机构性能最优化。

  就派出检察机构的设置主体而言,不仅包括派出主体,还包括管理主体与指导主体。把握好派出检察机构设置工作中的主体关系,对于理顺派出检察机构的生成机制、管理机制与指导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派出检察机构的派出主体应以基层检察机关为主,指导主体为省市级检察机关,管理主体则应遵循“谁派出,谁管理”的原则。

  就派出检察机构的职能定位而言,派出检察机构的职能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派出检察机构的职能设置应重点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侧重化解基层矛盾;派出检察机构的职能设置应符合法治原则,具有一定的明确性,注重切合区域实际。具体而言,派出检察机构的职能可以分为五个方面:一是开展对辖区内公安派出机构、法庭、司法所等有关机构的执法、司法、执行活动的监督,并根据赋权行使相关监督权能;二是开展对非监禁刑执行活动的监督,促进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社区矫正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效;三是开展涉检信访接待,接受社区群众的举报、报案、控告、申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参与社区矛盾化解工作;四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深化检务公开,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五是负责派出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就派出检察机构的运行机制而言,派出检察机构的设置应当精简、高效,并充分考虑地区、人口、经济和工作需要;同时,派出检察机构的设置可以采取派驻与巡查相结合、定点分片、先试点后铺开的模式来推进,边试点边积累经验,逐步放大辐射作用;除此之外,派出检察机构的设置还应注意与检察机关其他机构相协调。

  立法是摆脱对派出检察机构的正当性、合法性质疑,确立和完善派出检察机构制度的必由之路。因此,还应着力于推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密切结合之前所制定的两个内部文件《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探索实践,对实践进行总结归纳后,将派出检察机构的法律地位、设立、更名、撤销和审批权限、工作制度和职能定位等纳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当中,从法律层面对派出检察机构的设置、运行、保障、监督予以确认。

 

作者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岳杨)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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