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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典型案例综合性典型案例 → 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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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典型案例
发表日期: 2013/2/27 23:17:31 阅读次数: 142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20132月新闻发布会材料二

 

 

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典型案例

 

目录

1、被告人赵全喜等抢劫案

2、被告人杨俊祥故意杀人案

3、被告人钟韩越盗窃案

 

 

 

案例1:被告人赵全喜等抢劫案

——抢劫致人死亡,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从严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全喜,男,汉族,19731127出生,农民。19941215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5323刑满释放。

被告人苗坤山,男,汉族,1971815出生,农民。

20101027下午,被告人赵全喜、苗坤山预谋抢劫后,携带苗所购买的绿色尼龙绳来到河南省西平县龙泉大道,以去西平县出山镇医院接病人为由,骗租被害人武二有(男,殁年48岁)驾驶的车牌号为豫QT2200的长安羚羊牌出租车(价值34 960元)。当车行至出山镇常楼村村北一农田土路时,赵全喜用尼龙绳勒住武二有的颈部,向其索要钱财,苗坤山亦掏出尼龙绳勒住武的颈部,二人共同猛勒武的颈部,致武机械性窒息死亡。赵全喜唯恐武二有不死,又将尼龙绳紧系在武的颈部。而后,赵全喜、苗坤山将武二有尸体抛至路边沟内,劫取出租车、现金240余元、诺基亚牌手机(价值138元)等,驾车逃离现场。逃跑途中,赵全喜、苗坤山将所抢的手机丢弃,并将所抢的出租车弃于河南省叶县叶邑镇李楼村村南一土路上。

2010111下午,被告人赵全喜、苗坤山预谋抢劫后,携带赵所购买的白色尼龙绳来到河南省漯河市火车站广场,以去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拉鸡毛为由,骗租被害人王国庆(男,殁年45岁)驾驶的车牌号为豫LFQ565的长安之星牌面包车(价值33 600元)。当车行至龙城镇西刘村村西一道路上时,苗坤山、赵全喜先后用尼龙绳猛勒王国庆的颈部,致王机械性窒息死亡。赵全喜唯恐王国庆不死,又将尼龙绳紧系在王的颈部。而后,赵全喜、苗坤山驾车将王国庆尸体运至龙城镇后郑村幸福渠北侧一机井旁,将尸体抛入机井内。赵全喜、苗坤山劫取长安之星牌面包车及三星牌手机(价值623元)、现金720余元等。作案后,赵全喜、苗坤山潜逃至山西省夏县,销售所抢面包车未果,将车弃于夏县瑶峰镇八一路上。赵全喜将所抢的三星牌手机销售,获赃款15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全喜、苗坤山进行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全喜、苗坤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杀死被害人的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赵全喜、苗坤山积极预谋抢劫,准备作案工具,选择抢劫对象,在抢劫中均使用尼龙绳猛勒二名被害人颈部,共同将二名被害人勒死,并共同劫取财物,抛尸灭迹,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赵全喜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在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犯抢劫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赵全喜、苗坤山实施抢劫犯罪二起,抢劫数额巨大,在抢劫中致二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惩处。据此,对被告人赵全喜、苗坤山判处并核准死刑。

 

案例2:被告人杨俊祥故意杀人案

——因民间矛盾引发且有自首情节,但后果和罪行特别严重,依法从严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俊祥,男,汉族,19651020出生,农民。

201072420时许,被告人杨俊祥在其居住地甘肃省华亭县西华镇什民村三王沟社修整与张双林(男,殁年36岁)家相邻的便道时,与张双林、王会荣(殁年35岁)夫妇发生争执。杨俊祥持镢头在张双林头部击打一下,将张双林打倒在地。王会荣上前阻拦时,杨俊祥又持镢头在王会荣头部击打一下,将王会荣打倒在地,并持镢头在王会荣身上乱打数下。而后,杨俊祥又持镢头闯入张双林家上房,将张双林之父张聚锋(殁年63岁)、儿子张瑞宁(殁年10岁)用镢头打倒在地后逃回家中。王会荣被打伤后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张双林、张聚锋、张瑞宁当场死亡。杨俊祥作案后让其弟杨喜林报案,公安人员到场将杨俊祥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俊祥进行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俊祥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矛盾,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虽系民间矛盾引发,且杨俊祥具有自首情节,但杨俊祥持械连续击打被害人并致四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据此,对被告人杨俊祥判处并核准死刑。

 

案例3:被告人钟韩越盗窃案

——盗窃亲属财产后全额退赔并获谅解,依法从宽处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钟韩越,女,汉族,199199出生,无业。

20106月中旬某日,被告人钟韩越到上海市新永安路18号-3光彩花边行找被害人陈粉红(钟韩越的姨母)时,在店内办公桌抽屉里发现陈粉红的农业银行借记卡1张,遂起意并窃得该卡。同月22日上午,钟韩越持该卡至上海市南京东路522号上海老凤祥银楼,通过猜配密码刷卡并在签购单上冒充陈粉红签名的方式,购得“千足金回购金条”3根,消费金额共计人民币128 512.5元。而后,钟韩越将金条予以销赃,得款用于归还其所欠他人之货款。同月27日,钟韩越被抓获归案。同月30日,钟韩越在其家属帮助下退赔了全部赃款。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钟韩越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进行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韩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钟韩越自愿认罪,并在家属帮助下积极退赔了全部赃款,得到被害人的充分谅解,同时综合考虑被害人与被告人具有亲属关系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情况,可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钟韩越判处并核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相关链接:

2013年2月27日通报关于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

 

 

 

 

 

 

消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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