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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
发表日期: 2013/3/1 15:44:10 阅读次数: 106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副主任李俊喜
]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参加今天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新闻通气会。
为了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促进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2010年,国务院颁布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国土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推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条例》的有些规定比较原则,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国土资源部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管理实践,总结经验和梳理问题,研究制定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今天,我们在此召开新闻通气会,向大家通报57号令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各位记者关心的问题。出席今天新闻通气会的有: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姚义川副司长,国土资源部环境司陈小宁副司长。下面,请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姚义川副司长通报《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情况。
(
2013-02-27 10:08
)
[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姚义川
]
非常感谢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参加今天的新闻通气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将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向大家通报一下《办法》的有关情况。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流通、进出境等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亟待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有力推动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但是,一些管理事项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职责尚不明晰,不利于专家作用的充分发挥;二是申请古生物化石发掘、流通、进出境应提交的材料尚不明确,不利于管理相对人申请报批;三是收藏单位的收藏条件、对收藏单位的管理措施不够明晰,不利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四是个人收藏化石的处置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流通制度等事项未予明确,不利于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五是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够具体。为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流通、进出境等主要环节的管理,保护我国珍贵的古生物化石资源,国土资源部在认真梳理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管理实践,补充完善了《条例》的相关规定,出台了《办法》。
(
2013-02-27 10:10
)
[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姚义川
]
二、《办法》遵循的原则
《办法》在坚持合法性的前提下,对《条例》进行了全面的细化和完善。一是坚持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循《条例》赋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规定,不扩大管理权限,不增设行政许可及其前置条件,不超越权限设定行政处罚。二是坚持合理性原则,对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年度报告和抽查、个人收藏等事项,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制定合理可行的管理措施。三是坚持可操作性原则,在发掘、收藏、流通、进出境等主要环节,对管理相对人申请报批要件、审批机关审批程序、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等事项,进行了全面的细化。
(
2013-02-27 10:14
)
[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姚义川
]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以古生物化石保护的主要环节为主线,共设七章六十条。第一章是总则,主要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的具体管理职责,明确了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以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编制的相关要求等。第二章是发掘,主要对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审批程序进行了细化,具体规定了古生物化石发掘和零星采集活动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第三章是收藏,主要以古生物化石分类管理为基础,建立了收藏单位的分级管理制度,细化了各级收藏单位的收藏条件和收藏范围。第四章是流通,主要明确了古生物化石流通的范围和审批程序,完善了古生物化石流通制度。第五章是进出境,主要对古生物化石出境审批、出境化石的进境核查、进境化石的核查登记等各类进出境事项作了细化。第六章是法律责任,主要对涉及古生物化石的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进行了细化。第七章是附则。
(
2013-02-27 10:15
)
[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姚义川
]
四、《办法》明确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
《办法》对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职责进行了详细列举,对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责作了概括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职责主要有五项:一是在立法权限内,研究制定和贯彻执行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二是依据《条例》的规定,开展古生物化石的发掘、流通、进出境等事项的审批工作。三是建立和管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档案和数据库。四是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查处各类违法案件;五是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管理业务培训等。
(
2013-02-27 10:16
)
[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姚义川
]
五、《办法》细化了对收藏单位的要求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直接承担着化石保护的重要职责,是开展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的前沿阵地。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中关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收藏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办法》作了三个方面的完善:一是建立了收藏单位的分级管理制度,依据收藏条件将收藏单位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并确定了各级别收藏单位的收藏范围。二是明确了收藏单位的标准,在馆藏空间、技术人员、工艺设备、档案系统、管理制度、经费保障等方面对《条例》规定的收藏条件进行了细化。三是完善了收藏单位的常态化管理措施,明确了收藏单位档案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责任,建立了对收藏单位的年度报告与抽查制度。
(
2013-02-27 10:11
)
[
科技日报记者
]
我是科技日报的记者,请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对充分发挥古生物化石专家的作用是如何规定的?
(
2013-02-27 10:13
)
[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副司长陈小宁
]
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专业性强,《办法》对保障专家充分发挥专业指导和咨询作用的制度作了完善。一是丰富了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职能,规定了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承担的具体工作。二是规定了国土资源部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三是将收藏单位评估定级、拟定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等专业性、技术性的工作交由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承担,强化专业指导和标准规范。四是强调了专家的责任。谢谢!
(
2013-02-27 10:22
)
[
光明日报记者
]
我是光明日报的记者,请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对个人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为作了哪些规范?
(
2013-02-27 10:21
)
[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姚义川
]
对个人收藏的古生物化石,《办法》按照保护个人合法财产的原则,在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鼓励个人将《条例》施行前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登记结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二是鼓励个人将其合法收藏的重点古生物化石通过委托保管、委托展示、捐赠等方式交由具备收藏条件的单位进行收藏,个人收藏的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可以根据规定买卖;三是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古生物化石。谢谢!
(
2013-02-27 10:29
)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副主任李俊喜
]
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应该说是国土资源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责任。我们也欢迎各位记者朋友在今后的工作中,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给予更多的关注、关心,同时也希望我们通过舆论监督,对那些非法买卖和盗采古生物化石的行为予以披露,我们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同时,也希望新闻界加大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知道和了解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相关规定,依法保护好我们的重要资源。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
2013-02-27 10:35
)
相关链接: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消息来源: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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