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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孙志刚同志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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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同志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答记者问
发表日期: 2013/3/1 20:45:22 阅读次数: 111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3月1日正式公布。为什么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急救助制度主要提供哪些保障?如何确保取得实效?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

一、 为什么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近年来,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深入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绝大部分人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大都能得到及时救治。然而,“无主病人”、“路倒病人”及少数确无支付能力的人群,仍然缺少制度保障。按现行规定,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急救病人,并由医院先行垫付急救费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医疗机构在履行救治责任时心存顾虑,陷入两难的境地,导致出现“等钱救命”的情况。少数需紧急救治的患者,由于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酿成严重后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就是从制度层面形成对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医疗费用的保障机制。从而解决需紧急救治患者的医疗费用问题,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避免由于“等钱救命”等原因而导致灾难性后果的发生。这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二、 应急救助的对象、范围是哪些?

建立应急救助制度,目的就是要保障少数身份不明确或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居民,在有需要时能够得到紧急救治。坚决杜绝由于没有钱,而得不到急救的情况发生。

应急救助的救助对象是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并不局限于低保、五保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紧急救治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应急救助的救助范围是救助对象实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对于急救医疗费用,此项制度承担兜底保障责任,也就是说患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根据情况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三、 应急救助资金从哪儿来?怎样使用?

明确要求,在省(区、市)、市(地)两级分别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直辖市可只设本级基金、副省级城市参照(市)地级设立基金。这是一项制度性安排。基金的来源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财政投入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都要纳入预算安排。尤其是制度运行初期,财政要承担更多的责任。鼓励社会各界向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当地卫生部门管理。基金管理要求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卫生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为加强对基金管理使用的监管,成立由当地政府卫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监督基金日常运行。同时,基金要接受外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承担哪些职责?

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涉及多环节、多部门、多机构,需要各有关方面加强协作,相互联动,形成合力。为保障应急救助工作扎实开展,《指导意见》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责。

卫生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制订救助对象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范围;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厉查处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民政部门要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同时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关口前移,主动救助,做到应救尽救。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依法确定责任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坚决禁止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医疗机构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救助。

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社会资金募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要积极主动向社会募集资金,充分利用筹集资金,定期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无负担能力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各有关部门、机构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机制。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有关重大政策研究制定及推动落实等工作。

五、 如何确保制度有效运行达到目的?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对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和补充,是一个全新的工作领域,《指导意见》对应急救助基金的建立与管理、救助工作的开展等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一些具体标准与工作仍需地方结合实际研究确定,比如对救助对象身份认定的程序等。为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求各地:

一是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尽快把这一制度建起来。并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政策。

二是要做好应急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的衔接,发挥制度间的协同作用。要注重把握好政府引导与发展社会医疗慈善的关系,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的机制。

三是要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保障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规范医疗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相关链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

 

 

消息来源: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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