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综合性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国家大政方针】
┝ 大政方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9日新闻发布会
 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答记者问: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全文)
 河北省历年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各地标准)
 王律师提供法律调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综合性典型案例综合性典型案例 → 文化公司诉毛宁演唱《传奇》构成侵权 法院一审驳回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文化公司诉毛宁演唱《传奇》构成侵权 法院一审驳回
发表日期: 2013/4/9 15:18:17 阅读次数: 139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经词曲作者授权,取得《传奇》著作权专有使用权后,发现毛宁专辑收录该作品,老孙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老孙文化公司)将演唱者毛宁等五名被告诉至法院,索赔52.2万余元。日前,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专辑《十二种毛宁》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2008年,李健在专辑《似水流年》中收录了歌曲《传奇》,该歌曲作词为刘兵,艺名左右,作曲为李健。2008年10月,李健、刘兵二人将《传奇》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词曲著作权、邻接权、录音制品版权独家授权给老孙文化公司,授权期限6年。

  《十二种毛宁》CD专辑2011年出版,由新二十一公司制作、中唱公司出版、中唱上海公司发行,收录有毛宁演唱的《传奇》等歌曲。

  老孙文化公司认为,五被告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演唱、出版、发行涉案歌曲,侵犯了其对该歌曲享有的表演权、复制权和发行权,故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律师费2万、公证费1250元、材料复印费1223元。

  毛宁、中唱公司和中唱上海公司认为,老孙文化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享有《传奇》的专有使用权,非适格原告;其三方使用《传奇》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录音法定许可”的规定,不构成侵权;同时,三方认为老孙文化公司索赔数额缺乏依据。此外,三方提出专辑制作方为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下称新二十一公司),毛宁系该公司职员,参与录制并演唱系职务行为,不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方之一的京东商城认为,其只是互联网平台提供商,仅提供展示平台并未实际进行销售,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圆周电子商务公司则表示该公司销售的涉案专辑有合法、正当的进货渠道,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8日,专辑制作方新二十一公司因使用《传奇》等12首歌曲出版《十二种毛宁》专辑,曾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出录音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转收申请,根据专辑5000张的发行量缴纳了著作权使用费4800元。

  诉讼中,老孙文化公司明确表示不向新二十一公司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刘兵、李健二人共同与老孙文化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出具的《授权证明书》,可以认定老孙文化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取得了歌曲《传奇》词曲著作财产权的专有使用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维权。关于毛宁等三被告提出其并非适格原告的意见,法院未予支持。

  同时,法院指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使用《传奇》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根据《著作权法》第43条第3款的规定,上述情形需符合三个条件:即该音乐作品已经在先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著作权人未作出不得使用的声明、使用者按规定支付报酬。根据上述规定,法院认为《传奇》在《十二种毛宁》专辑制作前已经合法录制、出版;刘兵、李健并未在歌曲发表时作出不得使用的声明;新二十一公司在出版《十二种毛宁》专辑前,已经向负有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职能的音著协支付了使用费。故《十二种毛宁》专辑使用《传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一审驳回了老孙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老孙文化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诉。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上一篇:两起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皆指“霸王条款”
下一篇: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典型案例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