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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典型案例综合性典型案例 → 带薪休假成"空头支票"员工起诉单位 获法院一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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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成"空头支票"员工起诉单位 获法院一审支持
发表日期: 2013/4/28 9:28:24 阅读次数: 144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职工工作十年以上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为10天,但中和锦程公司却以公司规定劳动者年休假5天为由,拒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被员工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中和锦程公司不服,上诉到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27日)上午,此案二审开庭。

涉案的8名员工在和中和锦程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是员工等人的工资是固定数额,而工资组成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补助。另外,中和锦程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每年只享受年休假5天,而且他们是按通知的内容向员工发放工资,并仅允许员工年休假5天。

在上诉的时候,中和锦程公司认为,工资的标准是浮动工资,也就是包括提成,现在已经向劳动者发放的提成按每年的提成平均到了每月,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数额,所以不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而且员工每年都按照公司的规定休了5天的年休假,也就不存在没有休年休假的情况。合同到期,公司已经向员工发出了续签的通知,所以也不应该再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员工加班已经进行了倒休,所以也不同意支付他们加班工资。综合以上理由,中和锦程公司要求二审法院改判。

实际上原告的8名员工,他们从2000年开始先后到紫光集团工作,然后被派遣到紫光生物公司,中和锦程公司是紫光生物公司更名后成立的公司。2009年3月,中和锦程公司发布了一个所谓浮动工资确定办法的通知,员工认为,这个通知的规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工作十年以上的,应该享受年休假10天。

知识链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到现在有5年的时间了。带薪休假主要依据的是这两部法规。

依据法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它还具体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用人单位经过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每天工资收入的300%也就是三倍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由于职工本人的原因或者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依据法律,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被责令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都是法律赋予员工的维权权利。

 

 

 

消息来源:中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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