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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两高”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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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发表日期: 2013/6/18 13:00:17 阅读次数: 104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孙军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并公布四起环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这部司法解释将于619日正式实施。[10:02]

·  [孙军工]:保护环境,惩治和防治环境污染犯罪,必须多措并举,强化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有效配合,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10:03]

·  [孙军工]:为此,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现场我们还专门邀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同志、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马维亚同志、环境保护部政法司副司长别涛同志一同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并同大家就感兴趣的话题进行交流。[10:03]

·  [孙军工]:下面,按照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议程,首先由我来向大家通报司法解释的相关情况,而后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同志公布四起环境保护犯罪的典型案例。[10:04]

·  [孙军工]: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良好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之基,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发展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并首次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景。[10:04]

·  [孙军工]:人民法院历来重视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20067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统一法律适用,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奠定了重要基础。[10:04]

·  [孙军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为进一步强化对环境的保护,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20115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二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10:05]

·  [孙军工]: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为确保法律准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环境污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本《解释》。[10:06]

·  [孙军工]:《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严密了刑事法网。制定本《解释》,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职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一项重要举措。《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强化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10:06]

·  [孙军工]:二、《解释》的主要内容[10:08]

·  [孙军工]:《解释》共计十二条,主要规定了八个方面的问题。(一)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如前所述,《刑法修正案(八)》将其入罪要件调整为严重污染环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解释》第一条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标准:(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10:09]

·  [孙军工]:(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10:09]

·  [孙军工]:(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10:10]

·  [孙军工]:(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10:10]

·  [孙军工]:对于具有上述这十四种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这些标准明确具体、操作性强,既能体现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又能有效解决此类案件办理中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10:13]

·  [孙军工]:(二)依法严惩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除污染环境罪外,环境污染犯罪还涉及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罪名。为统一法律适用,《解释》第二条对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入罪要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入罪要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例如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等等。[10:14]

·  [孙军工]:《解释》第三条则进一步对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例如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等等。与《2006年解释》相比,很多定罪标准有所降低,目的就是体现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10:15]

·  [孙军工]:(三)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四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解释》第四条专门规定,实施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犯罪,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10:15]

·  [孙军工]:(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对于具有这四种情形之一的,要酌情从重处罚。[10:15]

·  [孙军工]:(四)从严惩处单位犯罪。实践中,不少环境污染犯罪是由单位实施的,此类行为往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单独规定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10:16]

·  [孙军工]:(五)加大对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实践中,不少企业为降低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在明知他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十分普遍。他人接收危险废物后,由于实际不具备相应的处置能力,往往将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在土壤、河流中,严重污染环境。为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解释》第七条专门规定,对此种情形应当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刑事责任。[10:16]

·  [孙军工]:(六)对于触犯多个罪名的从一重罪处断。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如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实质上是直接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同时触犯了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污染环境罪两个罪名。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了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今天将要公布的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就属于此种情形。[10:17]

·  [孙军工]:(七)明确界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为保障法律准确、统一适用,《解释》第十条专门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如灭蚁灵二恶英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属于有毒物质[10:17]

·  [孙军工]:(八)规范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机构及程序。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常常涉及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等专门性问题,需要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但是,目前具有环境污染鉴定资质的机构较少、费用昂贵,难以满足办案实践需求。为有效解决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过程中的专门性问题,《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10:17]

·  [孙军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以《解释》的公布实施为契机,继续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坚决依法惩处环境污染犯罪活动。同时,我们将进一步通过司法公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通过发布审判信息、庭审直播、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社会及时公布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取得的成果,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不断作出新的贡献。[10:17]

·  [孙军工]:我要向大家通报的《解释》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大致就是这些,新闻发布稿后面还有刑法的相关规定和相关附录,包括新旧司法解释,关于一些重要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的对照表也都一并提供给大家,方便大家了解这部《解释》的相关规定。下面按照发布会议程安排,向大家通报四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首先请大家看一个四分钟的视频短片,了解一下这四起案件当中两起案件的相关情况。请工作人员播放视频。[10:18]

·  [人民网]:现场播放视频中。[10:18]

·  [孙军工]:刚才看到的这两部视频短片是我们要公布的四起典型案例的其中两个,下面请最高法院研究室胡云腾主任向大家详细通报一下四起环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有关问题。[10:24]

·  [胡云腾]:各位记者,大家好,我向大家通报四起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10:25]

·  [胡云腾]:案例一:资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10:25]

·  [胡云腾]:(一)基本案情 200610月份以来,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以下简称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虽采取了有关措施,但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该涵洞渗漏问题日益严重。紫金山金铜矿于20083月在未进行调研认证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在20099月福建省环保厅明确指出问题并要求彻底整改后,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整改措施不到位、不彻底,隐患仍然存在。20106月中下旬,上杭县降水量达349.7毫米。201073日,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水池HDPE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入6号观测井,再经6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连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汀江,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 m3,造成下游水体污染和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10:26]

·  [胡云腾]:2010716日,用于抢险的3号应急中转污水池又发生泄漏,泄漏含铜酸性废水500 m3,再次对汀江水质造成污染。致使汀江河局部水域受到铜、锌、铁、镉、铅、砷等的污染,造成养殖鱼类死亡达370.1万斤,经鉴定鱼类损失价值人民币2220.6万元;同时,为了网箱养殖鱼类的安全,当地政府部门采取破网措施,放生鱼类3084.44万斤。[10:27]

·  [胡云腾]:(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违反国家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继而发生了危险废物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陈家洪(20069月至200912月任紫金山金铜矿矿长)、黄福才(紫金山金铜矿环保安全处处长)是应对该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文贤(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厂长)、王勇(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分管环保的副厂长)、刘生源(紫金山铜矿湿法厂环保车间主任)是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对该事故均负有直接责任,各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10:27]

·  [胡云腾]:据此,综合考虑被告单位自首、积极赔偿受害渔民损失等情节,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被告人林文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刘生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陈家洪、黄福才宣告缓刑。[10:27]

·  [胡云腾]:案例二: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10:28]

·  [胡云腾]:(一)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08年间,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业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将含砷生产废水通过明沟、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最低凹处没有经过防渗处理的天然水池内,并抽取该池内的含砷废水进行洗矿作业;将含砷固体废物磷石膏倾倒于厂区外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措施的堆场露天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时直接将天然水池内的含砷废水抽排至厂外东北侧邻近阳宗海的磷石膏渣场放任自流。致使含砷废水通过地表径流和渗透随地下水进入阳宗海,造成阳宗海严重污染,水质从类下降到劣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公私财产遭受百万元以上的损失。[10:28]

·  [胡云腾]:(二)裁判结果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锦业公司未建设完善配套环保设施,经多次行政处罚仍未整改,致使生产区内外环境中大量富含砷的生产废水通过地下渗透随地下水以及地表径流进入阳宗海,导致该重要湖泊被砷污染,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李大宏作为锦业公司的董事长,被告人李耀鸿作为锦业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二人未按规范要求采取防渗措施,最终导致阳宗海被砷污染的危害后果,应当作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承担相应刑事责任。[10:29]

·  [胡云腾]:被告人金大东作为锦业公司生产部部长,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生产调度等工作,安排他人抽排含砷废水到厂区外,应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案发后,锦业公司及被告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截污治污,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被告人李大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耀鸿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金大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10:29]

·  [胡云腾]:案例三: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10:30]

·  [胡云腾]:(一)基本案情 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风公司)委托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光公司)处置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次级苯系物有机产品)。之后,被告人蒋云川(云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危险废物处置工作交由公司员工被告人夏勇负责。夏勇在未审查被告人张必宾是否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将长风公司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直接转交给张必宾处置。[10:30]

·  [胡云腾]:张必宾随后与被告人胡学辉和周刚等人决定将危险废物运往四川省兴文县共乐镇境内的黄水沱倾倒。2011612日,张必宾联系一辆罐车在长风公司装载28吨多工业废水,准备运往兴文县共乐镇境内的黄水沱倾倒。后因车辆太大而道路窄小,不能驶入黄水沱,周刚、胡学辉、张必宾等人临时决定将工业废水倾倒在大坳口公路边的荒坡处,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10:30]

·  [胡云腾]:2011614日,张必宾在长风公司装载三车铁桶装半固体状危险废物约75余吨,倾倒在黄水沱振兴硫铁矿的荒坡处,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并对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生产作业产生危害和影响。经鉴定,黄水沱和大坳口两处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现场清理费、运输费等为918315元。[10:31]

·  [胡云腾]:(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化工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违反国家关于化工危险废物的处置规定,将工业污泥和工业废水交给不具有化工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张必宾处置,导致环境严重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张必宾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10:31]

·  [胡云腾]:被告人周刚、胡学辉帮助被告人张必宾实施上述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犯。被告人张必宾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夏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张必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对蒋云川、周刚、胡学辉宣告缓刑。判决宣告后,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10:31]

·  [胡云腾]:案例四: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10:33]

·  [胡云腾]:(一)基本案情 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新化工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被告人胡文标系标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丁月生系标新化工公司生产负责人。[10:34]

·  [胡云腾]:200711月底至2009216日期间,被告人胡文标、丁月生在明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苯、酚类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仍将大量废水排放至该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盐城市区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3.21万元。[10:34]

·  [胡云腾]:(二)裁判结果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胡文标、丁月生明知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毒害性物质,仍然直接或间接地向其公司周边的河道大量排放,放任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结果的发生,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且属共同犯罪。[10:34]

·  [胡云腾]:胡文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丁月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胡文标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据此,撤销对被告人胡文标的缓刑宣告;被告人胡文标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其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丁月生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0:35]

·  [孙军工]:大家可以结合这四起案例,再对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做仔细的阅读和分析。这四起案例里,有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采取法律规定的或者经过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之后没有进一步跟进落实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也有准备把危险的工业废物运往异地处置的,也有同时触犯多个罪名从一重处的,这四起案例表现样态上都充分印证了司法解释里的相关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10:37]

·  [孙军工]:看看大家有没有什么感兴趣的问题。[10:37]

·  [人民日报人民网记者]:我们知道,在一些污染事件发生以后,媒体报道有一些负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特别是一些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当中不到位或者缺位,这部司法解释有没有对环境监管的渎职犯罪作出规定?检察机关又将怎样加大力度来打击环境监管渎职犯罪?[10:38]

·  [韩耀元]:关于对环境监管渎职犯罪规定的问题,刑法第408条专门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案标准做了规定。今天发布的两高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八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408条规定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如果符合《解释》规定的八种情形就应当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应当说,《解释》规定的这八种情形符合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特点,有利于加大对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打击力度。[10:39]

·  [韩耀元]:关于检察机关采取哪些措施加大对环境监管渎职犯罪打击力度的问题。大家也都知道,这些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高度重视依法查处环境监管渎职犯罪,在20111月到201212月,最高检察院开展了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活动,将环境监管渎职犯罪作为专项工作八个重点查办的领域之一。在专项工作中,严肃查处了一批环境监管渎职犯罪案件。[10:41]

·  [韩耀元]: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发布指导性案例,加强对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指导。去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二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就有崔建国环境监管失职案。这个案例主要强调在实际工作中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与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样,也符合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体要求。失职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以环境监管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10:41]

·  [韩耀元]: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专门部署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制定了工作方案,目的就是要监督行政执法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美丽中国建设过程之中发生的危害民生的犯罪,包括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注意发现在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放纵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10:43]

·  [韩耀元]:今天发布的两高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大对环境监管渎职犯罪打击力度的一个具体而有力的措施。[10:43]

·  [中国环境报记者]:我有个问题想问一下公安部的马维亚局长。针对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阻挠环境执法的问题,请问公安部和环保部门如何加强协作?谢谢。[10:43]

·  [马维亚]:今天的两高的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也作了明确的阐述。公安机关在保护环境、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方面,主要有两项职责:第一是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第二是依法保护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两高司法解释的发布实施是我们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司法实践中的一件大事,为公安机关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保护依法执行环境执法公务,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10:45]

·  [马维亚]:公安机关历来重视保护环境、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工作,近几年依法查处、侦办了一大批,包括刚才通报的四起案件。我也很高兴告诉记者,近期我们也将有一批案件公布于社会。[10:45]

·  [马维亚]:但正如刚才发言人提到的,办理环境污染犯罪确实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刚才讲到三难,即: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这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很有效地解决了这些问题。所以我们公安机关将认真贯彻学习这次司法解释,部署我们有关部门、有关警种,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打击环境污染犯罪。[10:48]

·  [马维亚]:同时,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刚才记者同志提到的和环保部门的合作,进一步建立有效的机制,在联合执法、维护正常执法秩序以及案件移送、专门问题的认定等方面加强合作,我们将有新的合作文件出台。所以我们相信,通过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其他有关配套文件的相应发布实施,我们会进一步把这项工作做好。谢谢。[10:48]

·  [中央电视台记者]:我们了解到,过去一线人员办案的时候会发现有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这三难问题,请问此部司法解释对这种情况采取了哪些有针对性的措施?谢谢。[10:51]

·  [胡云腾]:这部司法解释对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做了比较具有操作性的规定。一是为了减轻执法的成本,我们明确规定了一些行为就可以定罪。比如利用渗井向地下排污的等。过去司法鉴定很难,现在有这些标准以后,只要有这些行为,达到了司法解释的标准,就可以定罪,这方便了司法部门查处这类犯罪。在司法鉴定方面,我们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只要有这些行为存在,就可以直接定罪。[10:52]

·  [胡云腾]:二是如果有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况下,鉴定意见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可以定罪。三是因为有一些环境污染可能需要一些专业性的检验或者鉴定,但是没有这样的机构怎么办?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指定的机构作出的检验报告,经过法庭查证属实,也可以认定。四是环保部门在平常的大气、水体、土地这种监测过程中取得的数据,比如关于空气质量、水体质量,平时取得的数据,只要经过省级环保部门的认定,确认它是客观真实的,也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这样以后会方便行政部门执法、公安机关查处此类犯罪。[10:52]

·  [公安报社记者]:我注意到稿子里环境污染通篇体现了从严惩治的特点,请介绍一下司法解释具体从哪些方面体现了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的精神?[10:55]

·  [胡云腾]:总体上来讲,我们是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对任何刑事犯罪都是不例外的。但是起草这部司法解释的过程中,鉴于当前环境形势、污染的情况非常严重,在某些地区可以说是非常严峻,所以我们在司法解释当中着重考虑了从严打击,首先是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的门槛,比如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了;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这是第一点体现了从严。[10:55]

·  [胡云腾]:第二,从结果犯变成行为犯,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了。[10:55]

·  [胡云腾]:第三,相应地降低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另外,我们在司法解释当中还规定了四种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的情景,一般来讲,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从中情节是比较慎重的,但是这部司法解释当中我们规定了四种情形,刚才发言人已经提到,比如故意闲置环保设备,在整顿期间仍然屡教不改、非法排污的、阻挠执法的等等行为,如果造成数罪,按照数罪处罚,不构成数罪,酌情从重处罚,从这些方面加强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保护环境、建设美丽中国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10:59]

·  [检察日报记者]: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中往往都存在着相关执法人员执法不严,甚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的问题,请问环保部别涛司长,如何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措施,如何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谢谢。[11:08]

·  [别涛]:谢谢您的问题,我从两方面来作出回答。第一,关于如何强化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管措施,有 这么几个方面工作去做:一是要注重源头控制,如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同时也要加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 的监管,如严格监督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等。二是确定执法监管对象中的重点企业,我们要对重点企业实行重点监管。[11:09]

·  [别涛]:在生产经营过程当中,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产生危险废物的、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的企业,或者过去一两年以来不断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要重点监管。三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的频次,同时要辅之自动在线监控的技术手段,另外一方面要鼓励公众的有奖举报,动员一切力量及时发现违法线索。[11:09]

·  [别涛]:我们环保部门也加强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内部的执法人员的监管、执法不到位、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也有内部的行政问责机制。[11:09]

·  [别涛]:关于如何加强行政与司法衔接的问题。环保部门有这么几项工作要做:一是组织培训最新的司法解 释,让环保执法人员准确掌握最新两高司法解释的立案条件、立案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移送 。二要建立一个和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检察机关执法信息正常的交流机制,为公安检查机关及时提供案件线索。三要创新司法鉴定的模式。[11:09]

·  [别涛]:环境案件有较强的技术性,需要鉴定、分析、监测等等,所以环保部门有这样的职责,也有这样的优势,部门之间应该发挥形成共同的优势。我们要运用日常环保监管获得的信息、我们监测的信息、我们分析化验的数据,应该主动及时地给公安、检察机关提供。[11:10]

·  [别涛]:解释里专门提到了关于鉴定的问题,企业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专门有针 对性的,对于技术性问题如果法律没有专门的规定的,环保部门应该指定专门机构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对于地方环保部门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经省一级上级环保部门认可以后,要移送司法机关作为证据的认 定。所以,环保部门对这部司法解释有很强的愿望去推动它的执行。[11:10]

·  [别涛]:国务院领导也讲过,现在环境违法 现象比较普遍,公众意见很大,所以需要出重拳、用重典对这些严重违法的行为,应该综合运用多种手 段,比如经济的处罚、人身自由的处罚,还有包括社会名誉的处罚。最近媒体上公开报道了几起游客在 出游过程中不文明的旅游行为,比如到此一游的行为,经过我们媒体的广泛报道之后,使这些人产 生了很强的社会羞辱感,这种处罚的手段辅助于刑法的手段,一定会对环境违法行为产生有效的遏制作用。[11:10]

·  [孙军工]:感谢各位记者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也感谢几位嘉宾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11:12]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通报四起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2013年6月18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

 

 

消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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