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综合性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国家大政方针】
┝ 大政方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9日新闻发布会
 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答记者问: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全文)
 河北省历年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各地标准)
 王律师提供法律调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专家称器官捐献移植人道救助机制不宜公开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专家称器官捐献移植人道救助机制不宜公开
发表日期: 2013/7/15 8:52:11 阅读次数: 111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信用危机缠身的中国红十字会(下称红会)又遭新质疑,此次指向的是人体器官捐献服务。   

  有媒体曝出地方红会垄断三分之二捐献器官资源,人为干预分配,并向器官移植医院施压,逼其捐款。广东红会当日对此予以否认,称医院捐款纯属自愿。  

  双方各执一词,“逼捐门”是否属实尚无定论。然而,这并不影响民众产生疑问:在器官捐献移植系统工程中,红会扮演什么角色?其地位是否于法有据?其经手的人道救助资金如何监管?  

  红会参与器官捐献依据何在?  

  目前,在器官捐献移植流程中,红会直接或间接参与的环节超过一半。  

  2007年国务院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下称条例),并于当年5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规定,各级红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这是国家法规中第一次明确红会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法律地位,不过仅点出宣传工作,并未明确其他事务。  

  2010年,我国开始构建有第三方组织参与管理的器官捐献体系,红会作为第三方被引入其中。当年3月,红会总会和卫生部(现卫生计生委,下同)召集16个地方红会和卫生厅(局),开展试点工作,由红会聘请协调员,分布在164家有移植资质的医院,主要开展宣传、寻找潜在捐献者以及见证捐赠等工作,也包括救助事宜。  

  2012年7月,中国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下称器捐中心)成立。这个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在卫生部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领导下,受红会管理,是第一个国家层面的器官捐献管理机构。自此,动员宣传、报名登记、捐献见证、公平分配、救助激励等工作,均纳入红会职责范畴。  

  6年时间里,经过上述三个重要节点的推动,红会在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体系建设中逐渐“忙”了起来。不过,现在红会工作可依据的法规也仅条例一项,除宣传动员外,其他工作没有更多的法律法规支持。  

  2012年,国务院的立法计划中,条例修订名列其中,但目前进展情况不明。 

  管理者还是监督者? 

  在器官捐献移植中,一条核心原则基本为世界各国认可,即“严禁器官买卖”,甚至可能造成买卖嫌疑的行为也要极力避免。因此,引入第三方组织,作为见证者、监督者存在,成为国际惯例。  

  事实上,构思成立器捐中心时,红会并非卫生部首选的合作单位。据媒体报道,卫生部曾考虑由北京某医院负责器官捐献管理,并由中国医院协会协调,但这一方案遭到其他医院的抵制。  

  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在接受本报采访时指出,尽管面临重重信任危机,红会依然是眼下的“最佳选择”,它的协调力量和遍布全国的组织系统很符合器官捐献体系的设计。  

  在王振耀看来,红会算不上管理者,除见证捐献有监督作用外,用“沟通者”概括最合适。  

  理想状态下,“沟通者”只要负责宣传、联系供体,然后将供体信息提供给医院的器官获取组织(OPO),无需参与分配。因为所有获取的器官信息均由OPO工作人员直接录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分配和分享系统”,按照卫生部和开发者设定好的评分规则,通过电脑自动匹配。红会并不掌握系统账号。  

  这一系统2011年4月起已经投入运行,但现实中,此系统尚未强制使用,也缺少相关处罚机制。仍有医院独自或与红会一起私自配型。人工分配缺乏统一的分配原则和监督,不仅导致了混乱,也容易产生器官交易的灰色空间。  

  卫生计生委1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称,之前系统只是处于试运行阶段,将正式出台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的暂行规定,强制要求全国所有的器官分配通过该系统进行。 

  人道救助机制怎么监督? 

  因器官捐献是完全的利他行为,各国都会采取一些关怀政策,表达尊敬、缅怀和纪念之情。有些器官捐献人经济困难,也需要人道救助。这也是国内外通行的“激励机制”。在红会的协调下,捐赠一般在医院、受捐家庭和捐赠家庭间进行,基本“一事一办”,没有特定标准。除指定捐献外,捐赠双方一般并不谋面,也不知对方信息。  

  据器捐中心业务部副部长高新谱介绍,现在用于人道救助的费用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和器官捐赠医院的自愿捐款。这也是此次风波中,媒体质疑红会未公开的部分。  

  在王振耀看来,人道救助机制“千万不能公开”,因为这关系到器官捐献伦理问题,涉及捐赠双方的隐私、尊严。如果公开捐款信息,再划分救助标准,极易让这种人道救助沾上“买卖气”,甚至导致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产生攀比,引发更多争议。  

  王振耀认为,可以限定范围进行公示,邀请社会知名人士甚至记者参加,但必须签订保密协议。  

  器捐中心近日回应称,中心已拟定一个长效救助机制的办法,救助金由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金构成。捐赠成功者及其家属需主动申请,经审核评估后才可领取救助。  

  王振耀说,对红会及其救助资金的监督,还有很多途径可以进行,如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财务和审计监督等。假如这些监督做到位,相信可以减少公众的质疑。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上一篇:2012年80余中央部门决算总额9200亿 超预算2200亿
下一篇:过劳死陷入维权难局:医学法律上均无清晰界定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