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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典型案例综合性典型案例 → 从一起案例看网络交易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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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看网络交易案件的管辖权
发表日期: 2014/2/13 14:26:02 阅读次数: 121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案情介绍】

  近期,我局执法人员在互联网上对辖区市场主体进行检索时,发现一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比较可疑。该公司在多家著名网站上注册并制作了主页,以“××省××机械加工制造有限公司”的名义发布了企业简介、产品展示、供求信息、联系方式等。从网页宣传的图片和文字内容看,该公司规模较大,实力雄厚,拥有厂房、办公楼、宿舍楼及许多大型机械设备和众多高级技术人员,且公司效益很好,产品远销各地。

  在执法人员印象中,辖区并没有一家如此大规模的企业。按照网页中留下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执法人员找到了这家所谓公司——其实仅是一家只有简单加工设备、类似手工作坊的机械加工部,其现场出示的营业执照是一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管辖分歧】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对其名称、规模、产品、主体性质(组成形式)等进行了虚假宣传,发布了产品简介和联系方式,目的是推销产品。执法人员最初的处理意见是定性为涉嫌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但是在进一步处理时因为管辖权而产生分歧。

  意见一:没有管辖权。

  这种观点的依据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因为本案的涉案网站服务器所在地或者经营者所在地都在外地,所以没有管辖权。

  意见二:拥有管辖权。

  理由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法律解释和执法实践,本案当事人所在地作为违法行为的着手地或实施地,属于《行政处罚法》所指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因此当事人所在地工商机关可以管辖。

  理由二,本案的当事人可以理解为广告发布者或者网站经营者。本案中,当事人所使用的网站主页类似于网店,拥有自己的网址、域名和空间,当事人是广告发布者,所以当事人所在地工商机关拥有管辖权。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所在地工商机关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虽然与《行政处罚法》不完全相同,但并不抵触,而是具体细化。并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的规定,可以将这两部规章关于管辖权的细化理解为国家工商总局对于指定管辖的“一般性规定”和“普遍性规定”。因此,这两部规章的规定不但有效,而且必须执行,不能选择。

  二、本案中,当事人所使用的网站主页虽然拥有自己的网址、域名和空间,但不具有独立性,只是从属于其所依附的网站,也不能办理网站备案或者登记,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网站。

  【处理结果】

  就本案违法事实而言,定性为涉嫌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无疑是正确和全面的,但是这样我局没有管辖权,就得向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移交案件。为及时制止和有效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我局转而仅就当事人以个体工商户冒充有限公司的行为,适用《公司法》定性处理。

  □陕西省宝鸡市工商局

  高新分局    崔    钢

 



消息来源工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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