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租赁李某某所建的门面房用于经营饭店,但未办理营业执照。而王某与李某某有矛盾一直未能解决,一气之下王某将几车渣土堆积到已租给张某的门面房前,并阻碍张某自行清除渣土。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被告王某清除渣土并赔偿原告张某等人每人近万元。
2008年,李某某租用村里的土地建设了十几间门面房,后将该门面房出租给张某经营饭店。但李某某与王某因为其他矛盾一直未能解决,一气之下王某拉了几车渣土堆积到张某经营的饭店门前,并阻碍张某自行清除渣土,导致张某的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无奈之下,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清除渣土并赔偿营业损失,但王某以张某无营业执照,租赁的房子也无产权证为由拒绝赔偿损失,并拒绝清除渣土。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因与他人矛盾并为了出气,将渣土堆到李某某房前,但在事实上对房屋的使用者张某的经营造成了损害,房屋产权和营业执照问题不能成为民事损害的抗辩理由,故判决王某限期清除渣土,并赔偿张某等人每人近万元的损失。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执行法官的教育和训诫下,王某在迫于法律的威慑,最终履行了法院判决。
消息来源: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