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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国家版权局负责人就视听表演条约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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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负责人就视听表演条约答记者问
发表日期: 2014/4/25 12:41:22 阅读次数: 81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4日批准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就条约的若干重要问题接受记者专访。

    问:《北京条约》关注的保护领域是什么?主要内容和最大亮点是什么?

    答:《北京条约》关注的是著作权中表演者的权利。在表演领域中,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的权利:一是表演权,即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这是作者的权利,例如,作家老舍先生对其作品《骆驼祥子》拥有许可该作品搬上话剧舞台的表演权;二是表演者权,即表演者(如歌手、演员等)依法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的权利,包括对其表演进行现场直播、录制、制作音像制品发行,以及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权利,这是表演者的权利,属于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邻接权的一种。

    《北京条约》是基于国际社会对表演者和表演者权利的重视,对表演者的声音和形象给予全面保护的新的国际规范,主要针对录制在“视听录制品”中的表演,为表演者规定了广泛的权利,包括表明身份权、禁止歪曲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缔约方可视具体情况规定的出租权、广播和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的权利。条约最大的亮点是填补了视听表演领域给予表演者全面保护的国际条约的空白,平衡了创作者、制片人、表演者等各环节的利益关系。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北京条约》的有关背景。

    答:世界上第一部保护表演者权利的国际公约是1961年的《罗马公约》,当时对表演进行摄录主要是为了拍摄电影,由于担心保护电影演员的表演者权会妨碍对影视作品的后续利用并影响影视产业的发展,《罗马公约》将表演者权主要限定在对表演者声音的保护范围内。然而,随着摄录设备的普及,对表演的摄录变得极为简单易行,在影视产业外也产生了大量的“视听录制品”,而传播技术的发展也使得对“视听录制品”的利用方式日益丰富,很多国家迫切要求尽快制定新的国际条约,以在世界范围内对利用“视听表演”的行为加以规制。

    条约的谈判始于1993年。由于美国等国家担心新条约对录制在“视听录制品”中的表演进行高水平的保护会使电影演员享有过多权利,从而导致其极为强大的影视产业受到冲击,而欧盟等国家则站在表演者的角度要求对“视听录制品”中的表演提供充分国际保护,双方分歧较大,导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和2000年两次召开的外交会议均未能够缔结此条约。

    2012年6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召开了由中国政府承办的第三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并成功缔结了《北京条约》。《北京条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在我国缔结,并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平等的国际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表示:“中国政府对《北京条约》的缔结做出了杰出贡献,在中国成功缔结该条约,也意味着全球经济生产和文化生产的重心正在向亚洲转移。”

    截至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72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签署了《北京条约》,其中,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和博茨瓦纳共和国已经正式批准条约,我国成为第3个批准条约的国家。

    问:我国批准《北京条约》有什么意义?

    答:我国批准《北京条约》意义重大:一是作为《北京条约》的缔结地,我国批准该条约,将在成功举办外交会议和推动缔结《北京条约》的基础上,大大提升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形象,增加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话语权,有助于我国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发挥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积极作用;二是《北京条约》生效以后,表演者在其“视听录制品”中的权利将得到承认和充分的保障,表演者的创造热情将进一步激发,从而促进表演作品的创作和广泛传播;三是表演行业类型丰富,广播、影视、舞台门类多,《北京条约》将使更多的人投入到文化产业,特别是演出产业中,会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提升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会使更多的人享受到丰富的精神文化产品;四是《北京条约》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表演者纳入保护范围,对于拥有5000年悠久历史的我国而言,也有利于促进我国传统民间表演艺术发展,挖掘、推广我国传统民族表演艺术,推动中国传统文化“走出去”;五是该条约是以北京市这个城市命名的,有利于推进北京国际化城市建设。

    批准这个条约利大于弊,具体说,一是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对表演者权利的保护,现行法律、法规从总体上已基本达到《北京条约》规定的标准;二是《北京条约》延伸了表演者的保护范围,涵盖了“文学或艺术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表演者,而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资源和相应的表演者数量是其他国家难以相比的;三是根据我国视听产品出口量小于进口量的现实情况,我国将在《北京条约》第11条第3款许可的前提下,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未规定的该条约第11条第1款和第2款关于“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予以保留;四是《北京条约》生效后,中国表演者将在同是《北京条约》批准或加入国的国家获得全面保护,当然,中国政府也将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

    问:我国批准《北京条约》后,下一步工作有什么安排?

    答: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规则,《北京条约》需要至少其30个成员国批准或加入后方能生效,从以往的情况看,国际条约从签署到生效大致需要6到10年的时间,我国批准该条约后,将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同推动该条约早日生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批准《北京条约》,我们将认真全面地予以实施。一是条约规定的一些内容涉及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的修改,对此,我们将利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时机做好相关工作;二是积极做好履行《北京条约》的宣传解释,做好社会公众,特别是表演者权利保护的知识普及工作,让权利人、从业者,以及有关行业理解、掌握并运用《北京条约》;三是将开展有关专项活动,积极推进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行业协会的建立和发展,为表演者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和服务。





相关链接: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消息来源: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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