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可能都曾经参与过高息借款,将辛辛苦苦积攒的巨额款项交给某个人或某个公司,以民间借贷名义借款,约定各种水平的高额利息。大多数借款可能平安归还,出借人取得了不错收益。但也有很多情况下,借款人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然后被追究刑事责任。 有些出借人可能通过集资人支付高额利息,收回甚至超额获取了本息,而有些人则血本无归,只获得了一点利息甚至全部本息没有收回。这时,获取高额利息的人所获利益怎么办? 最近,两高一部司法解释出台,对此做了明确规定。概况起来有这么几点。 第一,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这是定性。在刑事案件中,违法所得也叫犯罪所得,是通过追缴程序处理的。也就是说,一旦进入刑事程序,这些财物即使刚刚从你那出来也不再是集资人或出借人能够处理的财产,都要被公安机关冻结,然后由有关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最令人难以忍受的就是“有关机关”,他们的不作为,比如长期搁置不动;乱作为,比如随意低价处理涉案财物,比如有些人可以拿回较多的集资款,有些人则不行,这些事情是极易令人挠头不止的。 第二,通过集资所获取的利息红利回扣佣金等等原则上都要追缴。 回扣佣金等等的追缴尚可理解,毕竟是通过他人的资产获益,受损失的是集资出借人,但利息也要追缴,可能大多数人都不理解。实际上这是一个公平问题。如果操作好了,这本来是有利于保护大多数受害人的。比如,一个人集资一个亿,有一百个出借人,平均每人一百万。由于与集资人关系不同,有些人可能在案发前就收回了全部本息,并获取了高额收益,也有些人收回很少甚至没有收回本息。这时,如果不追缴利息和红利,就不利于平等保护受害人,所以,原则上对利息统一追缴是正确的。 第三, 对于本金没有收回的集资者,其收取的利息可以折抵本金。这样一来,有些先动手的集资人就可以保全自己本金范围内的财产了,动手晚的也就自认倒霉吧。 也有些案子,归还本金后,还有剩余,如何处理?司法解释没有说。但根据前述定性,最大可能是没收,收归国库。因为它是非法所得,按照法理逻辑,其孳息被认定为应予收缴的财产,顺理成章。 但是,如果考虑任何人的资金被别人占用,都应该获取合法收益,在本人并不知情其为非法集资情况下,借款人将资金借给非法集资者,其合法利息收入应视为借款人法定孳息一部分,在本金还清情况下,何况,这些剩余资产本身就是以借款作为基础所产生,将剩余资金支付给善意借款人,也是合理的。不过,要想做到这个分配方案,在实践中是非常困难的,那些掌权者会否不设置重重障碍,完全不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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