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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两高发布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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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发表日期: 2014/11/18 22:14:34 阅读次数: 122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时间:2014年11月18日10:00

地点:最高人民检察院电视电话会议室

内容:“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

 

 

【文字实录】

[肖玮]

各位记者: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新闻发布会。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0:02:01

[肖玮]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还专门邀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同志到会,并就大家感兴趣的话题进行交流。我是今天的主持人、新闻发言人肖玮。10:02:36

[肖玮]

下面,首先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韩耀元副主任通报《解释》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10:02:47

[韩耀元]

各位记者:大家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4121日起施行。现将《解释》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10:03:29

[韩耀元]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近年来,借助现代化生产技术手段与销售途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大量出现,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行为,两高立足刑法有关药品安全犯罪法律条文的修改,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情况,联合制定了该《解释》。制定该司法解释,主要考虑到以下两个方面。10:03:56

[韩耀元]

一是生产、销售假药犯罪,需进一步完善定罪量刑标准。为进一步加大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225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入罪门槛,并增加规定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刑罚适用条件。20095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以下称《2009年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因法律修改不再适用,亟需制定新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量刑标准。10:05:40

[韩耀元]

二是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后至20149月份,各地司法机关办理了大量的生产、销售假药案件。2011512月,各地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458782人,提起公诉415715人;各地人民法院一审收案350件,一审结案343413人均为有罪判决。2012年各地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12261823,提起公诉38265248;各地人民法院一审收案3690件,一审结案36093260人均为有罪判决。2013年各地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14321972,提起公诉29454079;各地人民法院一审收案2907件,一审结案28773399人均为有罪判决。10:07:23

[韩耀元]

201419月,各地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12171569,提起公诉25243532人;各地人民法院一审收案2860件,一审结案23432783人均为有罪判决。上述数据充分表明司法机关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10:07:40

[韩耀元]

司法机关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也发现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仍然猖獗,许多制售假药犯罪活动形成了跨省市、组织严密的犯罪团伙;药品辅料问题严重,直接影响到药品质量安全;药品流通领域,未取得合法资质,非法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较为突出等。这些新情况给药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10:10:18

[韩耀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为期二年多的深入调研,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梳理,广泛征求了立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经反复研究、论证,对解释稿进行修改、完善,分别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本《解释》。10:10:30

[韩耀元]

制定出台《解释》意义重大。第一,制定出台《解释》,是依法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犯罪的迫切需要。通过明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适用法律问题,有利于统一、规范司法行为,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据。10:10:52

[韩耀元]

第二,制定出台《解释》,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现实要求。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犯罪,侵犯了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权益。明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予以精准打击,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10:11:09

[韩耀元]

第三,制定出台《解释》,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此类犯罪,可以为药品行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有利于维护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我国药品市场健康发展。10:11:23

[韩耀元]

二、《解释》共有十七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明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解释》第一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实践中易发、多发,且危害性严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的情况予以总结,明确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1.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2.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3.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4.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5.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6.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7.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10:12:20

[韩耀元]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均依法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具有《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还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同时,第五条第三款对生产、销售劣药具备《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也规定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10:12:39

[韩耀元]

(二)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解释》第三条确定了从危害后果、犯罪数额、假药种类、犯罪主体等方面衡量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的其他严重情节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2.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3.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4.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10:12:56

[韩耀元]

(三)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解释》第四条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本条吸收了《2009年解释》中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具体规定,同时又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四种认定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具体包括:1.致人重度残疾的;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6.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7.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8.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10:14:11

[韩耀元]

(四)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生产的含义。实践中查获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件情况显示,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活动分工明确、链条化特征明显,生产过程隐蔽、分散,有的案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仅能查获犯罪链条的某个环节,难以查清全部犯罪活动。有的行为人往往通过声称自己不明知来逃避打击,难以按照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同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生产1.具有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2.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3.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10:14:52

[韩耀元]

(五)明确了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严惩处。《解释》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从严处罚。一是考虑到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危害性更大,为有效防止其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活动,《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三款中明确了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二是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解释》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销售行为明确予以规定,有利于加大对此类主体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10:16:30

[韩耀元]

(六)明确了危害药品安全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为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的非法经营行为,《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或者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条第三款结合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情况,进一步明确了非法经营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即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上述数额五倍以上的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0:17:14

[韩耀元]

(七)明确了办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行为坚持从严打击,才能遏制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行为蔓延的趋势,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10:18:54

[韩耀元]

《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但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轻的行为,仍然有必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出罪条款,即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10:19:19

[韩耀元]

(八)明确了生产、销售金额的认定标准。鉴于生产、销售金额直接影响到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明确规定,生产、销售金额包括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根据该条规定,生产、销售金额除包括生产假药、劣药的货值金额外,还包括已经全部销售、全部尚未销售以及部分销售部分未销售等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此外,《解释》还对共犯、罚金刑、单位犯罪、假药劣药的认定等做了规定。谢谢大家。 10:20:16

[肖玮]

下面,请各位记者提问。10:21:57

[检察日报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想请韩主任回答,《2009解释》从公布实施到现在只有五年多的时间,两高为何针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又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呢?《解释》是如何考虑应对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越来越隐蔽化、组织化、链条化的需要的? 10:23:50

[韩耀元]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售假药、劣药违法犯罪行为呈现高发态势,严重破坏了公平正当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与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人民群众十分痛恨,社会各界反应强烈。为进一步加大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225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成立要件,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入罪门槛,致使《2009解释》中相关规定不再适用。10:24:25

[韩耀元]

同时,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一是制售假药、劣药犯罪行为的产业链特征明显,查处难度加大。许多制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形成利益联盟,有的已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犯罪网络,有的形成了跨省市、组织严密的犯罪团伙。二是药品原辅料、包装材料安全问题严重。非法生产药用辅料的现象很突出,直接导致严重的药品安全问题;各地均出现了通过利用回收的废弃包装材料生产假药的案例。三是药品流通领域,未取得合法资质,非法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较为突出;利用互联网、快递等现代物流手段成为假药流通的重要渠道。这些新情况给药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上述制售假药、劣药犯罪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打击。10:24:45

[韩耀元]

为进一步明确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促进各级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两高在进行深入、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发新的司法解释,是从严惩处严重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现实需要。10:25:50

[韩耀元]

下面我接着回答记者朋友的第二个问题。为应对打击隐蔽化、组织化、链条化的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现实需要,一是对生产行为的认定不再局限于生产药品本身,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以下几种行为之一的,就应该认定为生产行为: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对生产行为的重新界定,符合执法办案的实际需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可以有效应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行为分工明确化、链条化的特点,有利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查获犯罪,有效避免部分行为人逃避打击。10:27:42

[韩耀元]

二是进一步明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共犯范围。根据《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对提供资金帮助、生产技术支持、原料辅料供给、广告宣传等帮助的人,要依法按照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依法惩罚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各种帮助行为,对有效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外部环境条件、分化瓦解犯罪组织具有重要意义。10:28:15

[检察日报记者]

谢谢韩主任。10:29:17

[肖玮]

请各位记者继续提问。10:29:43

[法制日报记者]

研究起草《解释》时,对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有哪些考虑和规定?检察机关将如何做好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法律监督工作?10:30:07

[韩耀元]

对于危害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除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外,还有一部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我们在研究起草《解释》时,对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本着加大对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同时加强可操作性的考虑,作出了相关规定。10:30:39

[韩耀元]

例如,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释》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再设置入罪门槛,除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10:31:14

[韩耀元]

《解释》第一条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七种从重处罚的情形。这条规定体现的精神就是: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对于生产、销售假药具有《解释》第一条规定七种情形之一的,不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从重处罚。10:32:27

[韩耀元]

又如,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释》第二条将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等四种情形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10:32:55

[韩耀元]

上述规定都明确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限,有利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在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过程中,对于符合《解释》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对符合《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条件的行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也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对于没有达到《解释》规定有关犯罪的定罪标准,以及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但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范的行为,要由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追究行政责任。10:33:31

[韩耀元]

还需要向大家介绍的是,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或者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于负责药品监管行政执法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构成渎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34:28

[韩耀元]

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部署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此次专项监督活动的目标就是要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侵犯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民生犯罪案件,其中包括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切实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放纵犯罪等行为,推动完善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10:35:16

[肖玮]

请记者继续提问。10:35:36

[人民法院报记者]

从《解释》的内容看,生产、销售假药的金额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标准,但据了解,如何认定金额在实践中存在争议。《解释》这样规定是如何考虑的?10:36:36

[胡伟新]

针对实践中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这类案件取证和认证难的问题,我们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从数额加情节两个方面,分别确定了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和量刑幅度,即《解释》第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条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0:39:24

[胡伟新]

关于数额标准的规定,主要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其一,经过对药品市场上高中、低档药品的价格分析对比,上述金额所购买药品的种类、数量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等,与刑法中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所指的社会危害性基本匹配。其二,与两高”201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数额标准保持了均衡。其三,解释起草过程中,经广泛征求意见,各有关方面都认为上述金额标准是比较适宜的。10:45:24

[人民网记者]

为什么《解释》要规定非法经营罪?根据《解释》,哪些危害药品安全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犯罪?10:47:55

[韩耀元]

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我国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都规定了严格的监管制度。实践中,一些非法生产、经营药品、药品原料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药品安全,有必要予以刑事制裁。因此,《解释》规定了非法经营罪。10:48:26

[韩耀元]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衡量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必要性的基础上,《解释》对两类非法经营行为构成犯罪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的;二是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的。这两种非法经营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而且给药品质量安全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泛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应该予以惩处。10:48:43

[肖玮]

请记者继续提问。10:53:16

[中国网记者]

《解释》为什么专门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行为做出规定?当前,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活动形势严峻,社会各界要求予以严厉打击的呼声很高。对此类犯罪行为,是否还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0:54:17

[胡伟新]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现阶段基本的刑事政策。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在坚持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对初犯、偶犯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依法从宽处理。《解释》起草过程中,坚持并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10:55:14

[胡伟新]

一是坚持从严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犯罪构成要件的重大变化意味着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再有法定的入罪门槛。《解释》制定过程中,贯彻对制售假药犯罪分子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没有设置入罪门槛,而且在《解释》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了七种应予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在缓刑等适用方面,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10:56:38

[胡伟新]

二是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应该按照刑事犯罪进行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不再认定为犯罪。制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复杂多样,对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解释》规定了出罪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具体应用,既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危害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易于行政机关准确行使行政执法权,便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10:58:53

[肖玮]

请记者继续提问。10:59:27

[凤凰卫视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一是如果医疗机构人员真的是有这些情况,他们也是接受了刑法,之后他们是否还可以回到这个行业工作,就是在行业进入方面有没有相关规定,第二个问题,以前查处的这些情况当中,哪种药品是高发频发的?11:06:11

[胡伟新]

关于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制售了假药,受到了刑事处罚,他还能不能再从事医生职业,这个问题超出了本次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征求意见稿中准备增加规定资格刑,以后像这种情况法院就可以判决禁止他从事相关的工作。第二个问题,制售假药的情况复杂、类型多样,现在法院受理的各种类型的假药案件都有。11:06:53

[肖玮]

因为时间关系,今天的发布会提问就到这里。这次新闻发布会同时为大家提供了杨占强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等四个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都是司法机关已经办结的刑事案件,虽然案件中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方式、犯罪对象、危害后果不尽相同,但涉案假药都进入了流通和消费市场,已经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11:07:46

[肖玮]

公布这四个典型案例,目的就是要以案说法,加强《解释》的宣传力度,加大《解释》的社会影响,既要全社会形成共识,加深对危害药品犯罪危害性的认识,也要警醒违法犯罪分子不要再以身试法,要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形成高压严打的态势。11:08:06

[肖玮]

今天的发布会就到这里,感谢各位的参与,也感谢两位嘉宾的光临,谢谢大家!11:08:23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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