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24:43]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09:24:57]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称拒付千万货款 债权人起诉清偿”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25:12]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裴悦君。
[09:25:29]
裴悦君,女,2006年-2009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国际私法专业,2009年7月-2012年5月,就职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三庭,从事法官助理工作;2012年5月,正式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就职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四庭,现主要从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
[09:25:50]
了解了审判长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09:33:00]
原告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一北京继瑜宏业物资有限公司先后于2012年11月20日、12月5日、12月20日、2013年4月28日、1月14日分别签订五份工矿产品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一供应H型钢等标的物,合同数量总计8921.906吨,合同总计41330239.95元,依据合同约定,最终数量以实际发生数量为准,截止2014年5月31日,原告实际供应标的物共9211.442吨,货款及运费总计41685262.24元,被告一应于原告取得货物所有权后90日内支付货款及运费给原告,但经多次催要未果未予全部付清,被告二成都继瑜宏业电气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向原告出具担保函,为被告一与原告在2012年11月至今期间发生的业余往来所应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无条件的、独立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欠款21128390.13元及利息,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9:33:14]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33:25]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09:33:48]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09:34:22]
请坐。现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
[09:34:59]
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法定代表人孙政,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伟江,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先生,1983年出生,满族,中铁物总国标招标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 被告1]:
北京继瑜宏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法定代表人郝景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艳华,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2]:
成都继瑜宏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郝景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艳华,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09:38:03]
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是否有变化?
[ 原告]:
没有变化。
[ 二被告]:
没有变化。
[09:39:15]
若当事人名称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法院,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了,好的。
[ 二被告]:
听清了,好的。
[09:39:28]
原告对被告诉讼参加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诉讼参加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 二被告]:
没有异议。
[09:39:56]
合议庭成员已于开庭前告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是否收到?
[ 原告]:
收到。
[ 二被告]:
收到。
[09:40:21]
以上法庭对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对,报告的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予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继瑜宏业物资有限公司、被告成都继瑜宏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法官裴悦君担任审判长,与马重兰、陈萍芳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王可心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如下诉讼权利: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庭应尽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
[ 原告]:
听清了。
[ 二被告]:
听清了。
[09:41:39]
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 二被告]:
不申请回避。若不特别进行区分,二被告以下均以被告陈述作为共同陈述。
[09:42:15]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各方当事人,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组织三方庭前进行证据交换时的陈述意见是否作为双方当事人本案的庭审陈述意见?
[ 原告]:
同意,相同内容不再重复陈述。
[ 二被告]:
同意,相同内容不再重复陈述。
[09:43:04]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44:16]
中铁公司与北京继瑜公司曾先后于2012年11月20日、2012年12月5日、2012年12月20日、2013年4月28日、2013年1月14日,分别签订了编号为TWZB-X-2012-11-20-01、TWZB-X-2012-11-20-01/补、TWZB-X-2012-11-20-01/补1、TWZB-X-2012-11-20-01/补2、TWZB-X-2013-01-14-01共5份工矿产品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中铁公司向北京继瑜公司供应H型钢等标的物,合同数量总计8 921 906吨,共计41 330 239.95元。根据合同约定,最终数量以实际发生数量为准,截至2014年5月31日,中铁公司实际供应标的物共9211.442吨,货款及运费总计41 685 262.24元。北京继瑜公司依约应于中铁公司取得货物所有权后90日内支付货款及运费给中铁公司,据此,截至2014年6月24日,北京继瑜公司支付到期货款20 556 872.11元,尚有21 128 390.13元未付,依据合同第7条约定的超期付款计算利息为4 115 985.27元,经中铁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北京继瑜公司拒不还款,以上均有合同、往来几项签认函为证。另,成都继瑜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向中铁公司出具担保函,为北京继瑜公司与中铁公司在2012年11月至今发生的业务往来所应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无条件的、独立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请求判令:1、北京继瑜公司给付欠款21 128 390.13元及逾期利息(计算到起诉之日止暂计为4 115 985.27元);2、成都继瑜公司对北京继瑜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北京继瑜公司和成都继瑜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09:44:36]
原告,你方诉讼请求第1项中利息的依据?是否有合同约定?
[09:44:56]
合同中有约定,在合同第7条中有约定。
[09:45:18]
原告,货款本金里是否包括利息?
[ 原告]:
不包含利息。
[09:45:25]
哪些合同有第7条的约定?
[ 原告]:
2012年11月20日的、2013年1月14日的、其他三分是补充协议是延用主合同的条款。
[09:48:44]
增加了什么条款?
[ 原告]:
增加对货物采购来源的约定,取消了对仓储运输的约定及增值税损失由被告承担的约定。
[09:49:15]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陈述答辩意见。二被告是分别陈述答辩意见还是一起发表。
[ 被告]:
二被告一起发表答辩意见。北京继瑜公司、成都继瑜公司同意支付中铁公司要求的21128390.13元货款,欠款行为属实。应该付给原告的金额21128390.13元还押在项目甲方处。但这笔钱很快可以到位,一个月之内可以付给原告。故请求法院进行调解,调解方案为一个月之内给付原告货款21 128390.13元。
[09:50:37]
1月14日的合同是否有补充协议?
[ 原告]:
没有。
[09:55:02]
利息的计算方式?
[ 原告]:
我方提供的两张计算表。
[09:55:12]
订货时期指的是什么?
[ 原告]:
是我方向我方供货方付款的日子。
[09:55:32]
货款指的是什么?
[ 原告]:
是我方向被告开具发票,应向我方付款的金额。
[09:55:40]
结算金额是什么?
[ 原告]:
最后的是被告通过电汇减掉的汇款的金额,剩下欠款的金额。
[09:55:53]
如何判断被告付款是付的哪一笔款?
[ 原告]:
从总数上按照时间顺序。
[10:06:50]
截止到什么时候?
[ 原告]:
截止到2014年12月25日,被告已付35650000元。
[10:06:58]
其他中间的差额是否是其他项目产生的货款?
[ 原告]:
是。
[10:07:04]
其他本金归还完毕为何还在计算利息?
[ 原告]:
其他的我方视为还是逾期,所以在主张利息。
[10:07:08]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双方应就争议事实向法庭提举证据,举证时应说明证据的名称、内容及所要证明的事项。原告首先举证。
[10:09:12]
证据1、工矿产品销售合同两份,合同编号为TWZB-X-2012-11-20-01、TWZB-X-2013-01-14-01;工矿产品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三份,协议编号分别为TWZB-X-2012-11-20-01/补、TWZB-X-2012-11-20-01/补1 、TWZB-X-2012-11-20-01/补2,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证据2、往来账项签认函两份,截止到2014年5月31日被告的欠款金额为24628390.13元,截止到2014年9月30日被告的欠款金额为21 128 390.13元,证明被告欠款的金额;证据3、担保函,证明成都宏业电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证据4、北京银行客户回单两张,证明证据2的两份询证函的差额是因为被告还过款。
[10:10:15]
原告向被告出示证据,被告质证。
[ 被告]:
二被告共同发表质证意见。认可证据1至证据4的真实性。
[10:10:39]
原告,证据原件退还给你。
[ 原告]:
收到。
[10:10:45]
下面由被告举证。
[ 被告]:
我方二被告没有证据提交。
[10:12:35]
各方是否还有证据提交?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没有了。
[10:12:55]
双方商议本案的举证期限。
[ 原告]:
我方申请截止到今天。
[ 被告]:
我方同意截止到今天。
[10:13:20]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本案的举证期限截止到2014年12月25日,双方之后提交的证据本庭将不予质证,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10:13:40]
经双方质证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庭审情况予以确认。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各方是何法律关系?
[ 原告]:
我方和被告一是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二为被告一提供保证担保。
[ 被告]:
是。
[10:14:15]
各方是否签订书面合同?
[ 原告]:
有争议的是五份,其他的还有两份,起诉本金是我方提供的这五份合同的。
[ 被告]:
不清楚,我方需要回去核实。
[10:14:58]
上述五份合同的关系?
[ 原告]:
如我上述,是主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关系。
[10:15:07]
原告的供货内容和供货期间?
[ 原告]:
从2012年11月20日签订第一份合同以后开始合作,实际供货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最后两份合同是2013年5月份签订的,主合同和补充协议各一份。
[ 被告]:
我方需要核实剩余两份合同的签订问题。
[10:16:51]
供货的总吨数是多少?
[ 原告]:
总吨数是9211.442吨。
[10:17:16]
是否能统计其他两份合同的总吨数?
[ 被告]:
待核实。
[10:18:12]
被告对供货的总吨数是否有异议?
[ 被告]:
需要核实。
[10:18:20]
钢材是浮动价格还是定价?
[ 原告]:
每个合同是固定价格。
[ 被告]:
是。
[10:18:35]
是否区分上述五份各自的供货情况?
[ 原告]:
对,统一来的。
[10:31:39]
供货总价款?
[ 原告]:
不包含运费是我方书写有误,共计41685262.24元。
[10:32:18]
运费由谁承担?
原告:付款本金不包含运费,是火车运输直接从工厂拉走,由被告承担的。
[ 被告]:
对。
[10:32:39]
被告的付款情况?
[ 被告]:
以原告提交的利息计算表当中的电汇日期或承兑日期一样,一共付了10笔。
[10:33:25]
这些钱是付的几个合同的?
[ 原告]:
7个合同的。
[10:33:33]
我方现补充提交证据5、供货销售合同和13年1月10日的补充协议,证明利息是包含这两份合同的。证据6、结算统计表,证明结算统计表当中的订单日期和利息计算表中的订货日期一致,都是我方向采购方付款的日期。结算统计表每一次小计的金额与利息计算表当中的金额有的一致,有的不一致,第二笔2013年1月7日是199199.58对应利息计算表第二笔利息;2013年2月15日第三笔10663502.31元,对应利息计算表第三笔货款,2013年5月2日结算表上货款为13126714.63与利息计算表第四笔不一致,是13374059.25元。当时2012年11月20日的发票时把单价开错了,本来正常的应是4255元,但开错成4555元了,这个金额就多加了900多万元。
[10:46:32]
发票是否能提交?
[ 原告]:
能,庭后提交。
[11:08:56]
利息计算表上货款的总金额55441975.33是否是7份合同的总货款?
[ 原告]:
是。
[ 被告]:
总货款减已付款应是1988491元。
[11:09:19]
对证据5的真实性是否认可?
[ 被告]:
我方需要回去核实。
[11:09:36]
原告,销售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原件是否还有?
[ 原告]:
有,下次带来。
[11:10:28]
被告,对证据6的真实性是否认可?
[ 被告]:
认可。
[11:10:34]
原告,往来询征函是什么时候发给被告的?
[ 原告]:
是2014年9月30日。
[11:10:39]
被告,询征函上载明的金额与你方盖章上金额的差异解释一下?
[ 被告]:
往来的金额与实际的金额可能不一致。
[11:11:52]
被告,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了吗?
[ 被告]:
收到了。
[11:11:59]
原告,是否还有证据提交?
[ 原告]:
没有。
[11:12:08]
被告,原告刚才说有100多万元的运费是代垫的你方是否清楚?
[ 被告]:
不清楚。
[11:12:35]
被告收货以后是否提出过异议?
[ 原告]:
没有。
[11:16:04]
被告2的担保方式、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限?
[ 原告]:
2012年11月至今及原被告之间发生的所有业务往来,担保期限两年。
[ 被告]:
属实。
[11:16:18]
被告是否履行担保责任?
[ 原告]:
没有履行。
[ 被告]:
没有履行。
[11:16:26]
原告,你方利息计算的年利率?
[ 原告]:
6%,超过90天的按照银行利息的两倍。
[11:16:37]
第7条规定,90日内付款的只支付本金,不收利息?
[ 原告]:
对。
[11:18:22]
双方对事实部分是否还有补充?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1:18:33]
举证期限截止到2014年12月29日下午4点开庭的时候,双方是否听清?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11:21:58]
鉴于双方需要回去核实证据,现在宣布休庭,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1:22:07]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退庭。
[11:22:44]
请旁听人员退庭。
[11:22:56]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1:23:14]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1:23:29]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张萌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刘乐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的大力支持。
[11:23:44]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1:23:57]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