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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人民法院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新闻发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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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新闻发布稿
发表日期: 2015/2/16 14:42:40 阅读次数: 99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2015213日新闻发布会材料(一)

 

人民法院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

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孙军工

2015213日)

 

各位记者:

大家下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介绍2014年以来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有关情况。按照议程的安排,首先由我向各位通报2014年人民法院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主要举措与工作成效,然后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夏道虎庭长通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并就大家感兴趣的话题进行互动交流。

一、全国法院2014年规范“减假暂”工作主要举措

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相继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召开全国法院视频会,提出“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针对“减假暂”工作的一些关键节点,提出凸显阳光司法的刚性要求,以达到严抓、严管、严控、严防的目的,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

二是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吸收中政委指导意见和“五个一律”工作要求中的部分内容,对减、假案件审理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从而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更加公开、规范。

三是建立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假暂”案件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审查,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假暂”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备案审查。

四是建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对全国“减假暂”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及时整改、纠正。发现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假暂”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检察机关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五是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合作,共同发布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有效提高了暂予监外执行的规范化水平,为进一步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奠定了制度基础。

六是建立今天正式开通的“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该信息网的建立、开通,为“减假暂”案件的立案公示、开庭公告、庭审公开、文书公布等提供了一个规范、统一的网上平台。

二、全国法院2014年规范“减假暂”工作主要成效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减假暂案件办理程序更加规范,公开透明度显著提高,实质性审查明显加强,收到了明显的成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减刑、假释案件数量总体下降。级法院严格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标准尺度,确保取得良好刑罚执行效果。对于不符合减刑条件的,坚决不予减刑;对于不符合假释条件的,坚决不予假释。2014112月,全国法院共办理减刑、假释案件612272件,同比下降6.65%。其中减刑案件575018件,同比下降5.26%;假释案件37254件,同比下降23.81%

二是“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明显趋于严格。各级法院从严控制“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杜绝“有权人”、“有钱人”在减刑、假释中享受特殊待遇,确保刑罚执行面前人人平等。2014年全国法院受理“三类罪犯”减刑案件15436件,其中,改变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案件5203件,占受理案件数的34%,同比上升了15个百分点;裁定不予减刑案件741件,占受理案件数的4.8%,同比上升3个百分点;受理“三类罪犯”假释案件1845件,裁定不予假释198件,占受理案件数的10.73%,同比上升5个百分点。

三是暂予监外执行得到有效规范。各级法院强化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审查,坚决防止罪犯利用暂予监外执行逃避刑罚执行。严格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条件,对于虽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但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一律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对于2014年前作出决定目前仍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全面清理,重新组织体检,凡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经消失的,坚决予以收监执行。2014年全国法院共收监执行罪犯1739人,其中自20147月最高法院开展专项检查以来,收监执行罪犯达1089人。

在今后的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将继续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中央政法委部署,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五个一律”要求,让每一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都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都能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要通报的情况就是这些,谢谢大家!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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