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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工]:
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
[10: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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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工]:
首先感谢大家在这么恶劣的天气下还能来,而且这段时间我们确实新闻发布会的密度、频度都比较大,大家都很辛苦,感谢大家的支持。
[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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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工]:
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利用这个机会向大家再公布十起全国海事法院扣押船舶的典型案例。
[1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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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工]:
我们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专门邀请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四庭庭长罗东川,来向大家通报相关的情况。为了使大家在了解相关情况之前有一个感性的认识,对我刚才讲的相对专业化的问题能够有一个感性的认识,我们先看一个小片子。
[10: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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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播]:
播放视频短片
[1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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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工]:
下面我们请罗东川庭长就这部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十个典型案例的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一个简要的通报。
[10: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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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
[1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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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下面由我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
[10: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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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与起草经过
[1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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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扣押与拍卖船舶是海事诉讼中一项特殊的财产保全制度。与一般财产保全制度相比,在适用范围与条件、实施程序与后果等方面都具有其特殊性。对船舶实施扣押和拍卖,能及时、充分、有效地保护海事请求人的权利。早在1952年,国际上就形成了《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则的国际公约》,1999年又通过了《国际船舶扣押公约》。采取扣押船舶的保全措施解决海事纠纷成为国际通行的规则。目前国际海事委员会又起草了《承认外国司法出售船舶公约》(草案),因该草案在我国北京讨论通过,因此被称为“北京草案”。
[10: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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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我国是航运大国、贸易大国,随着海事司法制度的建立、发展、完善,已经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自1984年我国设立海事法院至2013年的30年中,全国海事法院共依法扣押船舶7744艘次,其中外轮1160艘;拍卖船舶623艘,其中外轮123艘;涉及40多个国家或地区。我国是国际上通过扣押船舶的方式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去年4月,上海海事法院通过扣押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22万多吨的“宝韵轮”,成功促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充分体现了这一制度的作用。
[10: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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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船舶扣押是一项具有很强国际性的海事诉讼制度,当船舶停靠在法律制度对自己有利的国家时,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该国法院申请扣押船舶。我国海事法院通过扣押与拍卖船舶,已经引起国际司法界、航运界的高度关注,在国际上树立了公正、高效的良好形象。一些实体纠纷与我国并无连接点,但外国当事人主动选择在我国申请扣押船舶,寻求司法救济。
[10: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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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这次我们同时发布了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案例5就是一家阿联酋公司因与一家韩国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选择当船舶靠泊中国港口时申请扣押船舶;案例6是一家丹麦公司为追讨船舶供油款,向中国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巴拿马籍船舶;案例7是德国航运贷款银行因与一家马耳他共和国公司的贷款纠纷,选择在中国扣押伊朗籍近16万吨级的油轮“阿明2”轮,行使抵押权。在厦门海事法院举办的船舶拍卖会上,来自挪威、巴拿马、利比里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竞买人参与了竞拍,经157轮竞价,最终以3.24亿元人民币成交,超出起拍价近8000万元。
[10: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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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从这次公布的案例就可以看出,船舶扣押与拍卖涉外性强,其中一些外轮的扣押与拍卖还受到相关国家使领馆的高度关注。海事司法中的船舶扣押与拍卖,已经成为中国法院面向世界,展示中国司法形象的一扇重要窗口。统一相关裁判尺度,规范相关司法行为,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10: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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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我院2002年制定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海诉法司法解释),已经对船舶的扣押与拍卖作出了一些规定。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实践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船舶扣押与其他保全措施的关系,能否拍卖因光船承租人债务而被扣押的船舶;拍卖船舶应按照海诉法组成拍卖委员会来实施,还是按照民事执行的一般规定委托拍卖公司来实施等等,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规范,统一裁判尺度。
[10: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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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广州、宁波、北京等地多次召开论证会,与海事法院、港航企业、律师协会代表进行座谈,征求对船舶扣押与拍卖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与建议。征求意见稿形成后,正式向全国人大法工委等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还通过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中国法院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形成送审稿。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本《规定》,《规定》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10: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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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在起草《规定》的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了以下主要原则:
[10: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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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一是严格遵循立法精神,认真总结海事司法实践经验。吸收曾经参与海诉法起草、论证工作的同志,加入本《规定》的起草小组。对光租船舶的拍卖、债权登记公告期间等存在较大分歧的海诉法条文,反复研讨、征求意见,运用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等方法,寻求立法本意。对船舶拍卖流程中的保留价等技术性问题,充分尊重海事司法实践中的成熟做法,尽量保持制度的延续性与稳定性。
[10: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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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二是借鉴国际公约,保证我国船舶扣押与拍卖制度与国际接轨。我国没有加入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则的国际公约》和1999年《国际船舶扣押公约》,但我国海诉法关于船舶扣押与拍卖的规定,借鉴了1999年《国际船舶扣押公约》。本《规定》起草过程中同样注意借鉴1999年《国际船舶扣押公约》的相关规定,同时还认真研究了《承认外国司法出售船舶公约》(草案)的相关内容,确保我国船舶扣押与拍卖制度与国际接轨。
[10: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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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三是贯彻群众路线。《规定》的起草工作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从全国各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收集到的80多个问题中,整理出20多个具有普遍性的适用法律问题,作为《规定》的主要内容。起草过程中,通过座谈会、书面意见等形式,听取了法院系统、律师界、航运企业,以及立法机构、相关部委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吸收了不同观点提升了《规定》的科学化水平。
[10: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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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本司法解释的制定,将在1999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2002年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海事诉讼船舶扣押与拍卖制度。无疑将对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效率产生积极作用,为中国海事法院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国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提供了新的制度保障。
[10: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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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10: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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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规定》共25条,重点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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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一)参照国际公约,明确了光租船舶的扣押与拍卖问题。
[1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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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光船租赁时,出租人仅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配备船员进行营运,并对营运中的债务承担责任。此时的承租人在航运实践中往往被称为“二船东”。
[10: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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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根据我国海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因光船承租人的债务,扣押光租中的当事船舶。由于债务人并非船舶所有人,司法实践中对能否拍卖被扣押的光租船舶,产生了“能扣就能卖”、“能扣不能卖”等不同意见。《规定》起草过程中,最高法院多次召集专家学者、港航企业代表进行讨论研究,借鉴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则的国际公约》和1999年《国际船舶扣押公约》等国际公约,参考世界主要航运大国法律,综合考虑相关制度沿革,以及我国外贸及航运发展实际情况,特别是考虑到海事诉讼中特有的对物诉讼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能扣就能卖”的观点,规定因光船承租人的债务而被扣押的光租船舶,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拍卖。这次发布的案例8,就是这样一起案件。债务人龙珠公司在光租经营“海芝”轮期间欠下债务,而该轮的登记所有人是圣文森特的力涛航运有限公司。海事法院通过扣押并最终拍卖“海芝”轮,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0: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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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二)平衡当事各方利益,保障弱势群体诉讼权利,对扣船担保的提供与返还作出规定。
[10: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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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由于扣押会导致船舶中止正常营运,产生大额的船期损失和维持费用,《规定》以需要担保为原则,在第四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不区分诉前还是诉讼中申请扣押船舶。同时为保障弱势群体诉讼权利,对“因船员劳务合同、海上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扣押船舶”两种情形作出了例外规定,因这两种情形申请扣押船舶的,只要“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如此规定主要考虑,船员或海上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大多没有提供担保的能力。如果坚持要求其提供担保,等于变相剥夺了他们申请扣押船舶保全海事请求的权利。此外,为使海事请求人能够在纠纷解决后及时返还担保,尽快投入生产与经营,《规定》在第六条分两款规定了可以返还扣船担保的三种情形。
[10: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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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营运中的船舶都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船员,在扣押与拍卖船舶的过程中也涉及到保障船员合法权益的问题。特别是当船东弃船不管时,身处异国他乡的船员更是孤立无助。案例2和案例3就是两个中国法院依法保障外国船员合法权益的例子。
[10: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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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三)提高司法效率,对拍卖船舶公告与拍卖程序作出特别规定。
[10: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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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船舶在被扣押期间无法营运,难以发挥其使用价值,还会产生大量的看管费用、维持费用等支出,降低船舶偿债能力,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都会产生不利影响。《规定》为提高船舶拍卖效率,在总结海事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船舶拍卖公告期间、变卖条件作出了相应规定。
[10: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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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一是明确了二次拍卖的公告时间可以按照拍卖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即可,不需要根据海诉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少于三十日”。
[10: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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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二是简化了船舶变卖条件,规定了无底价变卖。“对经过两次拍卖仍然流拍的船舶,可以进行变卖”,同时规定“变卖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以防止变卖价格畸低,损害船舶所有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取得已受理登记债权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债权人同意,也可以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进行变卖处理。
[10: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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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为了提高船舶拍卖效率,从2014年开始,一些海事法院还开始探索通过网站拍卖船舶的新方式,以提高船舶拍卖的效率。案例4就是上海海事法院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交易平台,成功拍卖“富通09”轮的例子。
[10: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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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四)协调民事诉讼法与海诉法关于船舶担保物权纠纷案件管辖规定的冲突,对实现船舶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与适用法律作出规定。
[10: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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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其中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此类案件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海事法院在建制上虽为中级法院,但只审理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以船舶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纠纷,按照海诉法均属于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海事案件,不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拍卖船舶实现船舶担保物权的,应由船舶所在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按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本规定关于船舶拍卖受偿程序的规定处理。
[10: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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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五)填补海诉法立法空白,对执行程序中拍卖船舶的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
[10: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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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根据海诉法的规定,拍卖船舶必须经过债权登记程序,拍卖价款要在已经登记的债权人中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与一般民事执行案件的规定存在较大不同。由于船舶拍卖规定在海诉法“海事请求保全”一章中,海诉法第四十三条只规定:“执行程序中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可以参照本节有关规定”。哪些应当参照、哪些可以不参照,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鉴于执行中拍卖船舶同样产生消灭船舶优先权、抵押权的效力,也需要进行公告、债权登记等程序。本《规定》对此予以明确,“执行程序中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适用本规定”。
[10:29:57]
-
[罗东川]:
各位记者,“一带一路”建设为我国对外贸易与海上航运创造了更大的发展契机,也对我国的海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进一步完善船舶的扣押与拍卖制度,有助于巩固我国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地位,有助于提升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司法保障水平。我们期待,也相信,中国海事审判将继续坚持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理念,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法治中国建设,为维护中国司法良好国际形象,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10: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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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我向大家通报的情况就是这些。谢谢大家!
[10: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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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
[10: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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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案例1
[10: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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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陈震、陈春申请强制执行“中威案”判决扣押船舶案
[10: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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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一)基本案情
[10: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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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1936年,中威轮船公司将其所有的“顺丰”轮、“新太平”轮租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使用。租用期间,两轮被日本海军“扣留”,后交由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继续运营至两轮沉没。中威轮船公司尔后通过政治、外交、司法等途径向日本政府索赔两轮损失,均未果。1988年12月,原告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就该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日本海运株式会社(即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后身)支付租金并赔偿损失。诉讼期间,日本海运株式会社变更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
[10:33:28]
-
[罗东川]:
2007年12月7日,上海海事法院判决被告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向原告陈震、陈春支付并赔偿船舶租金及孳息、船舶运营损失及孳息、船舶损失及孳息合计2,916,477,260.80日元。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8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迟迟不肯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10:33:46]
-
[罗东川]:
(二)裁判结果
[10:34:09]
-
[罗东川]:
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在本案强制执行程序中,对停泊于我国浙江省嵊泗马迹山港的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所有的“宝韵”(BAOSTEEL EMOTION)轮依法实施扣押,4天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即按照上海海事法院《限期履行通知书》的要求,支付了判决本金2,916,477,260.80日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同时就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提供了现金担保。4月24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解除了对“宝韵”轮的扣押。
[10:34:20]
-
[罗东川]:
(三)典型意义
[10:34:30]
-
[罗东川]:
本案通过扣押船舶,促使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履行我国法院生效判决,为历时26年的“中威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极大的维护了我国法律与司法的权威,在国际航运界、海事司法界引起强烈反响,成为国内外媒体报道的焦点,树立了我国良好的法治形象。
[10:34:39]
-
[罗东川]:
案例2
[10:35:05]
-
[罗东川]:
舟山市海利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申请“雪曼斯”轮案
[10:35:14]
-
[罗东川]:
(一)基本案情
[10:35:23]
-
[罗东川]:
“雪曼斯”(SNOWMASS)轮系俄罗斯籍远洋运输船,原登记所有人为东风航运代理有限公司(EASTWIND SHIPPING AGENCIES SA),登记光船承租人为斯马特航运代理有限公司(SMART SHIPPING AGENCY LTD)。2009年11月,该轮自阿根廷外大西洋西南海域承运一批冷冻鱿鱼到达舟山港,货物变质受损。货主上海和顺渔业有限公司、舟山市海利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舟山新吉利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以该轮冷冻设备故障导致其托运的冷冻鱿鱼严重受损为由,于2009年12月29日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停泊于舟山港马峙锚地的“雪曼斯”轮,要求船方提供300万元担保。
[10:35:35]
-
[罗东川]:
(二)裁判结果
[10:35:52]
-
[罗东川]:
宁波海事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扣押 “雪曼斯”轮,责令 “雪曼斯”轮船东向法院提供300万元或其他可靠担保。该轮船东已被宣告破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因忙于破产事务无暇顾及涉案纠纷,外籍船员困顿无助,一名外籍船员扣押期间因病死亡。对此,宁波海事法院采取了以下应对措施:第一,安排好船员扣押期间食宿,协调看船公司负责看管;第二,垫付船员遣返费,在做好船舶交接后,立刻安排船员回国;第三,通知原告追加提供充足担保;第四,依法拍卖船舶,将连同船员医疗费、遗体火化等费用在内的遣返费用在船舶拍卖款中优先拨付。
[10:36:04]
-
[罗东川]:
(三)典型意义
[10:36:13]
-
[罗东川]:
在船东弃船的情形下,如何妥善处理外籍船员特别是船员遗体回国等相关事宜,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宁波海事法院发扬国际人道主义精神,在外籍船员困顿无助时安排好船员扣押期间的食宿,及时垫付遣返费用,并协调船舶代理公司安排船员顺利回国。将政府部门垫付的外籍船员医疗费、殡仪馆存放费及遗体火化费等纳入到船员遣返费用,兼顾中外各方利益,促使这一涉外事件快速妥善解决,彰显了我国法院司法为民的人文情怀,树立了良好国际形象。
[10:36:23]
-
[罗东川]:
案例3
[10:36:34]
-
[罗东川]:
奥列格等外籍船员申请扣押“密斯姆”轮案
[10:36:44]
-
[罗东川]:
(一)基本案情
[10:36:54]
-
[罗东川]:
“密斯姆”(Maxima)轮是密斯姆航运公司所有的散货轮,注册地在荷属安德列斯威廉斯塔德港。2012年6月,该轮在我国沿海海域航行途中不慎与他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他轮严重受损,同时因碰撞发生溢油事故,对附近海域造成污染。事故发生后,“密斯姆”轮被送往崇明码头维修。自此,奥列格等11名在船的乌克兰籍船员工资一直未予发放,之后6名船员自掏腰包先行回国,其余5名船员仍滞留在船,负责看守船舶。2013年7月,“密斯姆”轮在船的5名乌克兰船员因船东长期拖欠其工资于2013年7月17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并就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对船东密斯姆航运公司提起诉讼。其他船员随后也提起诉讼。
[10:37:08]
-
[罗东川]:
(二)裁判结果
[10:37:18]
-
[罗东川]:
上海海事法院收到申请后,于当日即作出扣船裁定。考虑到外籍船员盼望早日回家的急切心情,法院协调落实船员上淡水、物料、生活保障用品的供应后,积极与船员劳务公司、船东代理以及外籍船员律师联系,委托国内船员劳务公司派员看管船舶,使外籍船员得以回国。
[10:37:30]
-
[罗东川]:
开庭审理后,上海海事法院迅速作出判决,支持了船员们的全部诉请。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奥格列等于2014年1月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启动船舶拍卖程序。最终“密斯姆”轮以人民币3990万元被德国一家航运公司竞得,船员的劳务报酬在拍卖款中依法获得优先清偿。
[10:37:41]
-
[罗东川]:
(三)典型意义
[10:37:50]
-
[罗东川]:
在该系列案件处理过程中,上海海事法院以船员为本,数次登轮召开现场会议、关心船员生活及船舶安全,把牢船舶检验、评估、安全监管等各个环节,确保船检及评估报告客观反映船舶实际情况和价值,克服航运市场低迷等不利因素的影响,顺利推进司法拍卖程序。在拍卖成功后,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拨出人民币154.30万元作为11名乌克兰籍船员的劳动报酬。上海海事法院依照我国法律,遵循国际惯例,依法行使司法权,平等保护国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外籍船员感受到中国司法的温暖。受到乌克兰驻上海领事馆的肯定和感谢,树立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良好形象。
[10: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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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案例4
[10: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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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上海海事法院扣押拍卖“富通09”轮案
[10: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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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一)基本案情
[1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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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富通 09 ” 轮系登记在被执行人朱某名下的干货轮,总吨 3880 吨,载重量 8300 吨。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芜湖市富通轮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朱某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于2014年8月13日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在上海港扣押朱某所有的“富通09”轮。上海海事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并实施了扣押。同月26日,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共同向该院就此纠纷提起诉讼。次月5日,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各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相应借款本金、利息等,若未能按期支付,原告可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拍卖“富通09”轮,并在拍卖款中优先受偿。后因被告未能在调解书中确认的期限内支付调解款,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10: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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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二)裁判结果
[10: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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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上海海事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后,立即对可执行财产进行排摸调查,并最终决定拍卖已扣押的“富通09”轮。鉴于在以往的船舶拍卖中,因航运市场经济复苏缓慢的原因,一艘船舶常需要经多次流拍——降价——再拍的过程才得以最终成效,法院决定尝试以网上拍卖的方式拍卖该轮。2014年10月20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成立了“富通09”轮拍卖委员会。经反复论证网上拍卖的可行性后,根据《上海法院涉国有资产司法委托拍卖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上海海事法院与上海联交所协商开展网络竞拍船舶工作。11 月 28 日 15 时 17 分,经过 32 轮的激烈竞价,“富通09”轮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的交易平台以 604 万元的价格成功拍卖。
[10: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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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三)典型意义
[10: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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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船舶拍卖是海事债权实现的一个重要途径。在传统模式中,竞买人需要到拍卖现场参加竞拍,费用支出与时间成本降低了潜在竞买人参加竞买的积极性。网上拍卖充分运用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极大地节约了竞买人的交易成本和交易时间,提高了船舶拍卖的竞争程度,更利于发现标的资产价格,保护债权人利益。上海海事法院在本案中依托上海联交所的成熟交易平台,确保了拍卖程序的安全性。是一次创新海事执行方式、提高便民服务水平的有益探索。
[10: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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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案例5
[10: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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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三湖蓝宝石”轮系列扣押案
[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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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一)基本案情
[1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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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2011年6月9日,申请人阿联酋阿曼国际贸易公司(OMEN TRADING INTERNATIONAL LIMITED)因与被申请人韩国三湖海运株式会社(SAMHO SHIPPING CO.,LTD)债务纠纷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三湖蓝宝石”(SAMHO SAPPHIRE)轮。此后,又有六家境外债权人,申请对该轮采取扣押措施,债权人涉及七个国家和地区,债权总额达600余万美元。此外还有该轮抵押权人韩国釜山银行的抵押债权超过4000万美元。
[1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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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二)裁判结果
[10:40:42]
-
[罗东川]:
武汉海事法院于2011年6月11日在南通对“三湖蓝宝石”轮实施扣押。船东三湖海运株式会社由于有两条船连续遭到索马里海盗劫持,公司经营遭受重创,已被韩国法院列入破产保护。由于船东无力提供担保,依照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船舶依法将被拍卖。部分船员在船舶被扣押后,情绪极不稳定,要求弃船回国。韩国驻武汉领事馆向湖北省外事办发出照会,对被扣船舶和船员的安全表示关注。
[10:40:52]
-
[罗东川]:
由于当时国际航运市场并不景气,该轮的拍卖价格估计只有1000多万美元,远不够抵押权人一家受偿。同时,拍卖船舶还要支付检验、评估、拍卖费用,船东将会承担巨大的损失。因此拍卖结果无论是对船东、抵押权人还是普通债权人来说均无一受益。
[10:41:05]
-
[罗东川]:
武海海事法院积极地与各方当事人进行联系沟通,释明中国法律,分析拍卖的成本和结果,经过耐心细致而艰苦的调解工作,终于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由“三湖蓝宝石”轮抵押权人釜山银行拿出45万美元按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比例进行支付,各普通债权人同意解除对“三湖蓝宝石”轮的扣押。2011年9月23日,武汉海事法院解除对该轮的扣押,“三湖蓝宝石”轮安全驶离南通,开往釜山。
[10:41:20]
-
[罗东川]:
(三)典型意义
[10:41:30]
-
[罗东川]:
“三湖蓝宝石”轮系列扣押案,涉及多个国家的多方当事人,协调难度大。加之该轮为化学品船,船长、船员均为外籍人员且来自多个国家,扣押期间的船舶安全与船员安抚工作都是巨大挑战。武汉海事法院充分发挥调解这一中国经验在解决复杂纠纷方面的独特优势,促成当事各方达成和解,使涉案船舶得以解除扣押,恢复营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涉案各方当事人的好评。案件审结后,韩国驻武汉领事馆领事专程到法院致以谢意,对中国法院公正高效保护韩国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行为予以高度赞赏。申请人阿曼国际贸易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南通法庭赠送牌匾一块,上书“优质高效调解”。
[10:41:45]
-
[罗东川]:
案例6
[10:41:58]
-
[罗东川]:
丹麦供油有限公司申请扣押“星耀”轮案
[10:42:20]
-
[罗东川]:
(一)基本案情
[10:42:30]
-
[罗东川]:
申请人丹麦供油有限公司(A/S Dan-Bunkering Ltd.)于2012年12月12日在香港海域为被申请人所属的巴拿马籍“星耀”(Xing Yao)轮提供485.1820公吨Fol80Cst及158.5280公吨Gas-Oil的船用油,费用为461,238.21美元。被申请人仅支付人民币1,000,000元(折合美元为158,730美元),仍欠302,508美元。后该轮驶入广东汕头水域,被申请人已联系好买家正准备向新的船东交船。为防止债权落空,申请人于2013年1月22日紧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申请扣押“星耀”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302,508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担保。“星耀”轮因吨位大无法靠泊码头,在汕头港离岸约25海里水域抛锚,随时可能驶离。
[10:42:40]
-
[罗东川]:
(二)裁判结果
[10:42:51]
-
[罗东川]:
广州海事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扣船舶的具体地点;另一方面制作扣押船舶裁定书及扣船令。根据法律规定,海事请求权人应向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本案海事请求权人提供了“星耀”轮已驶离香港海域进入广东汕头海域抛锚的证据,应由广州海事法院依法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扣船。经审查,广州海事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十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准许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停泊于汕头港的“星耀”轮;责令被申请人提供302,508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担保。2013年1月24日,法官乘坐交通艇往返近七个小时,冒着海上风浪,在离岸25海里水域登轮扣押了六万吨级的“星耀”轮;扣押船舶后,法官又积极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协商。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了诉前调解,1月29日,申请人即从被申请人处得到全额赔款。
[10:43:03]
-
[罗东川]:
(三)典型意义
[10:43:12]
-
[罗东川]:
本案是一宗涉及丹麦、巴拿马等不同国家当事人及中国香港法域的纠纷,涉案船舶进入中国广东海域后,中国内地海事法院通过及时有效地行使司法管辖权,诉前扣押船舶,并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仅用5天时间便高效地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2013年3月26日,广州海事法院收到申请人致函,对中国法院及时高效扣船解决纠纷表示感谢。该感谢函称:“贵院法官有效的扣船工作,使我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快的保障,是帮助我司实现债权的关键”,“按照国际上一般诉讼程序,这一过程将会十分漫长”。国外当事人选择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活动,通过及时扣船并成功调解,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快的保障和实现,增强了国外当事人对中国海事司法的信任度,树立了中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中国法官的良好司法形象。
[10:43:23]
-
[罗东川]:
案例7
[10:43:35]
-
[罗东川]:
德国航运贷款银行申请扣押拍卖“阿明”轮案
[10:43:45]
-
[罗东川]:
(一)基本案情
[10:43:59]
-
[罗东川]:
申请人德国航运贷款银行(DVB Bank SE) 与马耳他共和国艾斯姆阿明航运有限公司(ISIM Amin Limited)等签订贷款协议,后者以“阿明”轮(MV Amin,后更名为MV Amin2即“阿明2”轮)作为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等法律文件并办理了第一顺位船舶抵押权登记。2013年10月29日,德国航运贷款银行以艾斯姆阿明航运有限公司违反合同诸多约定,拖欠债务本息27777581.76欧元为由,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扣押停泊于漳州港的伊朗籍“阿明2”(MV Amin2)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金额为27777581.76欧元的担保。
[10:44:09]
-
[罗东川]:
(二)裁判结果
[10:44:21]
-
[罗东川]: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德国航运贷款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13年11月4日裁定予以准许,该行随后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担保,德国航运贷款银行申请拍卖船舶,并于2014年5月5日得到准许。
[10:44:32]
-
[罗东川]:
2014年10月28日上午,来自挪威、巴拿马、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利比里亚及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竞买人参加了拍卖,经过157轮叫价后,载重近16万吨的超级油轮“阿明2”轮以人民币3.24亿元的价格成交,超出起拍价近8000万元。
[10:44:43]
-
[罗东川]:
(三)典型意义
[10:44:55]
-
[罗东川]:
本案船舶价值巨大,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企业,竞买人也多为外国企业。中国法院在扣押与拍卖船舶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依照维也纳领事公约,及时通知船籍国驻华使领馆。积极协调外轮代理、边检部门,提前制定工作流程,充分满足中外竞买人实地察看船舶的要求。严格依法裁定、果断执行、认真负责、细致周到的专业水准、敬业精神和工作作风,也充分树立了我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彰显了我国海事司法的良好形象。
[10:45:06]
-
[罗东川]:
案例8
[10:45:16]
-
[罗东川]:
五矿国际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扣押“海芝”轮案
[10:45:33]
-
[罗东川]:
(一)基本案情
[10:45:45]
-
[罗东川]:
2000年9月6日,五矿国际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与海南龙珠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珠公司)签订光船租赁协议,承租龙珠公司光租经营的“海芝”轮,租期为1年+1年+1年,由五矿公司选择。2000年11月,双方达成还船协议,五矿公司将“海芝”轮交还龙珠公司,但龙珠公司拖欠五矿公司光租保证金及其他款项3483887.37元。2002年1月18日,五矿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要求扣押龙珠公司光租经营的停泊在温州港的“海芝”轮,责令龙珠公司提供400万元的担保。
[10:45:59]
-
[罗东川]:
(二)裁判结果
[10:46:08]
-
[罗东川]:
2002年1月21日,宁波海事法院作出裁定,准许五矿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并在温州小门岛液化气码头扣押了“海芝”轮。经查,“海芝”轮登记为圣文森特和格林纳汀斯的力涛航运有限公司(OCEAN LINK SHIPPING LIMITED)所有,1999年8月5日光租给龙珠公司经营,并在海口港监办理了船舶光租登记,属海关监管船舶。“海芝”轮扣押后,五矿公司、船舶抵押权人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船舶管理人珠海市宏舟船务有限公司分别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全体船员因得不到劳动报酬,商定由船长作为代表起诉讨要工资;海口海关申请债权,要求在船舶拍卖过程中,扣缴相关税款。五矿公司与龙珠公司光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宁波海事法院根据五矿公司的申请,裁定拍卖“海芝”轮,以2338万元(含税款)成交。在优先拨付诉讼费用、国家税收、船舶保管、拍卖等费用后,余款由各债权人依法受偿分配。
[10:46:18]
-
[罗东川]:
(三)典型意义
[10:46:36]
-
[罗东川]:
一是以具体案例明确海事请求权人可以申请扣押并拍卖承租人光租的当事船舶,较好地衔接了光租船舶的扣押和拍卖程序,有力地保障了海事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确境外船舶光租入境因拍卖转为国内船舶,进口环节国家税收应予优先拨付。“海芝”轮光租入境,属于海关监管船舶,因法院司法拍卖转为国内船舶时,依法缴纳相关国家税收(包括海关关税、代征增值税和光租税共计4762785.75元),且该笔费用应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优先拨付。本案在妥善分配处理多项债权的情况下,依法保护了国家税收收入,维护海关监管制度。
[10:46:49]
-
[罗东川]:
案例9
[10:46:58]
-
[罗东川]:
巴拿马天裕轮船有限公司申请扣押“姗妮1号”案
[10:47:12]
-
[罗东川]:
(一)基本案情
[10:47:22]
-
[罗东川]:
申请人巴拿马天裕轮船有限公司(TENYU SHIPPING S.A. PANAMA)所属“天裕”(TENYU)轮于1998年9月装载3006吨铝锭从印度尼西亚库拉天琼港启航前往韩国仁川港,1998年9月27日,船、货及船员全部失踪。1998年12月17日,一艘悬挂洪都拉斯旗名为“姗妮1号(SANEI-1)”的货轮,配备16名印度尼西亚船员,装载3000吨棕榈油,驶进中国张家港。经国际海事组织调查,怀疑其为失踪的“天裕”轮。天裕公司于1998年12月23日向武汉海事法院递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扣押停泊在中国张家港的“姗妮1号”轮。
[10:47:36]
-
[罗东川]:
(二)判决结果
[10:47:46]
-
[罗东川]:
武汉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准许申请人天裕轮船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所属“姗妮1号”轮;责令被申请人提供1亿日元(83.3万美元)的担保。武汉海事法院将扣押船舶裁定书送达该轮船长后,“姗妮1号”轮船舶证书上记载的船东一直没有任何反应。1999年1月11日,天裕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船舶所有权确认之诉,并随后向武汉海事法院提交了先予执行申请书,请求将 “天裕”轮先予返还。1999年4月6日天裕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交了由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国际业务部出具的先予执行担保。1999年4月15日,武汉海事法院作出(1999)武海法通执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将扣押在中国张家港的 “姗妮1号”轮即“天裕”轮返还给天裕公司。1999年11月22日,武汉海事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姗妮1号”轮即为天裕公司所有的“天裕”轮。
[10:47:56]
-
[罗东川]:
(三)典型意义
[10:48:07]
-
[罗东川]:
本案是一起因国际海事欺诈或海盗袭击导致船舶失踪引起的扣押船舶案件。天裕公司是日本船东在巴拿马注册的一家单船公司,“天裕”轮的船壳保险人是日本共荣火灾海上保险株式会社,货物保险人是英国劳合社,失踪船员来自韩国和中国。“天裕”轮在马六甲海峡失踪,被改头换面成“姗妮1号”轮来到中国,其上船员是印度尼西亚人。本案案卷文字涉及到日文、韩文、英文和中文等多种文字。
[10:48:22]
-
[罗东川]:
通过本案中的船舶扣押与审判,有效打击了国际海上欺诈及国际犯罪集团的嚣张气焰,树立了中国法院公正、高效的良好司法形象。天裕公司及其日本母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赠送了“断疑案、伸正义、维护司法公正”的锦旗。世界著名保险协会劳合社时任主席马克思•泰勒先生,代表保险人致函武汉海事法院称:贵院站在公正的立场,给予了我们迅速和不偏不倚的支持。我们相信凭着对正义的高度责任感,贵院已经为中国法制建设进程,特别是为中国致力于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审判中心的目标,作出了显著的贡献!
[10:48:33]
-
[罗东川]:
案例10
[10:49:18]
-
[罗东川]:
马绍尔群岛伊克利普斯财产股份公司申请扣押“L-710”轮案
[10:49:36]
-
[罗东川]:
(一)基本案情
[10:49:45]
-
[罗东川]:
2006年12月1日,申请人马绍尔群岛共和国伊克利普斯财产股份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福建圣龙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温州润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船舶建造合同》,约定由两被申请人在福建福安为申请人设计建造一艘57000载重吨的单壳散货船(建造船号为“SL-710”),价格3800万美元,分五期预付,每期760万美元,双方约定争议提交英国伦敦仲裁解决。申请人在支付第一期购船款760万美元后,以两被申请人违约为由取消合同。2009年7月,两被申请人向英国伦敦仲裁庭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申请人无权取消合同、无权要求返还预付款。申请人则提出反请求,请求裁决其已依约解除合同,有权请求返还760万美元预付款及利息;或裁决两被申请人构成毁约性违约,赔偿经评估得出的损失额。2010年9月,申请人得知两被申请人准备出售在建中的“SL-710”船,遂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该船,责令两被申请人提供908万美元可靠担保。
[10:50:00]
-
[罗东川]:
(二)裁判结果
[10:50:13]
-
[罗东川]: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我国扣押船舶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扣押了停泊于福建省福安市的“SL-710”船,责令两被申请人提供价值908万美元的可靠担保。船舶扣押期间,英国伦敦仲裁庭裁决申请人有权依据普通法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随后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履行赔偿义务,厦门海事法院依法解除对“SL-710”船的扣押。
[10:50:25]
-
[罗东川]:
(三)典型意义
[10:50:39]
-
[罗东川]:
本案是外国当事人在其纠纷由外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过程中,向我国法院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保全案件。仲裁程序从申请仲裁到承认执行往往历时数年,期间容易因当事人转移资产而使胜诉裁决不能执行。我国作为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负有依法在我国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义务。应外国仲裁当事人的申请,对位于我国的船舶采取扣押保全措施,有助于保障外国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
[10:50:50]
-
[罗东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四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外国法院已受理相关海事案件或者有关纠纷已经提交仲裁,但涉案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厦门海事法院依法裁定准许伊克利普斯财产股份公司的扣押船舶申请,及时制止两被申请人对船舶的处分,促使相关外国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展现了我国海事法院严格适用法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念和胸怀,赢得国际认可与赞誉,希腊籍船东为此专程赶到厦门海事法院表示感谢和敬意。
[10:51:03]
-
[罗东川]:
介绍这些案例都说明我们的海事审判这种国际性很强,许多纠纷都有这种国际的影响。海上丝绸之路战略的提出,中国海事司法在这些方面要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我们司法解释的出台也是在提供这方面的司法保障方面迈出的一步。我们今后还会进一步的加大海事司法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完善海事司法的制度,在服务国家的大局方面,维护这种海洋权益,促进海洋的战略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10:55:08]
-
[罗东川]:
我就做这些介绍。谢谢。
[10:55:19]
-
[孙军工]:
看看大家感兴趣的话题,我们作一些交流。
[10:55:45]
-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请问罗庭长,由于近年来的海运业低迷的传导,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相关航运业纠纷的案件审理工作有没有一些新的情况?谢谢。
[11:00:10]
-
[罗东川]:
这个问题确实是反映我们现在海事审判在案件的受案数量在大幅度上升,因为国际航运市场的低迷,在繁荣时期那时候比如船舶的制造、船舶相关的领域产生了大量的纠纷,确实给处理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像宁波海事法院去年的案子达到3000多件,我们去做过调研,更多的是因为当时他们订购了船舶,后来因为市场低迷之后,就不履行合同,也不来收船,这样会产生许多的债务纠纷,我们的海事法院在这些方面要去妥善的处理这些债权纠纷,保障航运市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方面的海事纠纷确实在上升和增加。
[11:00:26]
-
[新华社记者]:
罗庭长,您刚刚也提到了“一带一路”的建设,您能否详细介绍一下在我国推进“一带一路”的背景下,海事审判工作具体会面临哪些问题和挑战?如何来应对?谢谢。
[11:04:38]
-
[罗东川]:
“一带一路”当中重要的是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是国家一项重大的战略举措。因为这里面更重要的是涉及到经贸方面、航运方面,包括海洋的经济、海洋的权益,所以由于这方面的经贸活动会非常活跃,在这方面国家也会采取很多的举措。里面相应的只要有商事活动,就必定要产生相关的纠纷,我们认为和海上丝绸之路的推进,法律的保障工作我们认为要紧紧的跟上,从我们现在来讲是要做好相关的研判,分析这方面司法的需求。
[11:04:54]
-
[罗东川]:
比如包括海上丝绸之路的管辖,因为是在海上跑,不是说陆地上是归属到哪个省,由谁来管辖,海上的管辖由谁来确定,这也是很大的问题。还有在这些国家,不管是基础建设还是商贸活动,将来有选择法律适用的问题,选择到哪儿去解决这个纠纷,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这可能对我们将来企业“走出去”都要做这样的约定。发生了这样的纠纷之后,我要选择到哪个国家还进行纠纷解决,不管是仲裁还是通过诉讼,所以有大量的涉外法律方面会提出来的一些问题。因为国际商事纠纷更多的愿意采取仲裁的方式,我们对这个领域也要给予关注,像海上丝绸之路相关的国家都很重视仲裁制度的作用,因为仲裁是民间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如果对仲裁认为有问题,也有司法的审查。像这些法律问题我们都要去进行相关的研究。还包括海洋权益方面也都会有一些新的,都是我们过去没有遇到过的情况。目前我们对这方面更多的还是要进行调查研究,对国际条约这些国际规则都要尽快的熟悉,以应对将来提出的挑战。
[11:05:10]
-
[中国新闻网记者]:
刚才罗庭长也提到海事司法的国际性很强,我注意到今天通报的十大典型案例确实大多数是关于涉外的船舶,这十个典型案例是如何挑选出来的,出于什么样的考虑?想传达什么样的意思?谢谢。
[1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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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我们海事案件当中相当比例都是涉外案件。刚才讲的即便纠纷不发生在中国,在全球任何地方产生的债权债务,只要船进入到中国的司法管辖区域,就可以申请在中国的海事法院申请扣押。
[11: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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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
海洋权益的保护是一个重大问题。我想,作为司法也不应该缺位,我们今后在海洋权益维护当中需要采取法律手段,采取司法手段的话,我们海事法院应该发挥它的职能作用,对海洋经济的发展和海洋权益的保护给予足够的保护,更好的发挥海事法院的职能作用。
[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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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工]:
我们今天的互动环节就到这里,再次感谢各位冒雪前来。谢谢。
[11:11:30]
-
[罗东川]: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