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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简”程序不“减”权利
发表日期: 2015/3/15 20:50:00 阅读次数: 91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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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简称《决定》),授权“两高”在全国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工作已全面展开,最高人民法院已确定试点法院200余家,试点工作专报、专项统计平台、专人联络机制、专门联席会议等配套制度亦已建立,各项工作紧张有序,初见成效。

    开先河:确保依法推进改革

    根据《决定》,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的条件和案件范围为:“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工作报告中,将授权试点作为一年来推动重点领域立法的一项重要工作。

    过去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授权国务院进行一些突破法律的改革试点,但是授权“两高”开展试点还是第一次。根据《决定》,试点办法由“两高”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试点进行中,“两高”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优配置:突破案多人少瓶颈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是当前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2013年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作了大幅度扩面和程序简化,但由于庭审程序简化幅度不大,法院和检察院案多人少矛盾并未得到有效缓解。“如果不能适当地进行繁简分流,办案压力越来越大的趋势就难以缓解。”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告诉记者。

    试点法院成效明显,北京房山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结的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34.34%。青岛中院探索推行了“五化五集中”集约化工作机制,即优化资源配置、优化庭前准备、细化量刑意见、简化庭审程序、简化裁判文书和集中送达、集中调查、集中调解、集中审理、集中宣判,一般一次集中审理速裁案件3至10件,每起案件平均用时5分钟左右。

    一些试点法院的实践表明,刑事速裁程序在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方面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高效率:简化程序快审快结

    无论是英美的罪状认否程序,还是法国的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对被告人认罪案件采取特别的处理程序已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

    刑事速裁能简化庭审程序,法官当庭确认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庭审活动更加紧凑高效,审理时间大大缩短。

    近日,江苏首批刑事速裁案件庭审中5起案件用了30分钟就审理完毕。济南市中院利用刑事速裁程序集中审理4起案件,从开庭到宣判仅用了20分钟。据了解,山东试点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平均4日内审结,均能当庭宣判。从去年11月开始,福州市福清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结66件案件,平均结案周期为2.93个工作日,当庭宣判率达100%。

    护公正:正义来得快看得见

    去年12月初,河南省新密市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刑事案件,庭审中,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等都显示在法庭的视频显示器上,旁听者一目了然。因事实清楚、争议不大,该案4分钟就得以审结。

    “快捷、便民、公正,这几个词就是对刑事速裁审判庭的最好诠释。”一位参加旁听的政协委员说。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是“简程序不减权利”,被告人的各项权利仍旧依法得到保护。庭前准备阶段,审判人员会全面充分地核实案件事实情况,并且向被告人告知权利义务;庭审时审判人员将再次询问被告人意见,如果被告人对事实、法律、量刑建议等有异议,或法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速裁程序时,案件即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正如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所说的,刑事速裁既是加强人权保障、确保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罪责刑与诉讼程序相适应、避免审判形式主义的重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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