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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美国专利司法专业化进路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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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司法专业化进路及其借鉴
发表日期: 2015/4/24 7:45:45 阅读次数: 80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美国通过成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基本上解决了专利司法中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性问题,目前正在通过实施专利试点计划,尝试解决专利司法的法官专业化问题。在第十五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本刊希望通过总结美国在专利司法专业化方面采取的路径和方法,为我国目前正在推进的知识产权司法专业化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法律文化周刊  

    成立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统一受理专利上诉案件

    1982年以前,美国的专利司法机构包括各联邦地区法院、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各联邦地区巡回上诉法院以及联邦最高法院。各联邦地区法院作为初审法院,负责受理专利案件的起诉。专利的上诉案件由美国各联邦地区巡回上诉法院按照其管辖地区受理。当事人对地区巡回上诉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再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只是有选择地审理一些重要的专利上诉案件。

    美国各联邦地区巡回上诉法院对专利法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标准不尽相同,甚至在一些情况下截然相反,而各联邦地区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对其下辖的联邦地区法院具有实质上的拘束力。因此,在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且宽严有别的情况下,律师就会去寻找有利于自己委托人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专利诉讼,并尽可能到巡回上诉法院争取有利的上诉判决。这种做法就被称做“择地起诉”。这就需要一家能够给出“具有统一性、可预见性判决”的联邦法院。

    为了减轻一般联邦地区巡回上诉法院的负担,促进专利案件司法实践的统一性,避免当事人任意选择法院,美国国会于1982年通过了《联邦法院改进法》,将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与美国索赔法院的上诉部门进行合并,成立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根据《联邦法院改进法》的规定,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美国各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的专利权有效性案件、侵害专利权案件的上诉享有专属管辖权。

    自成立以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大约有三分之一涉及专利,做出的许多重要判决,在美国专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并且基本上实现了“通过引用统一的理论标准来确保判决结果的可预见性”的目的。因此可以说,美国通过成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建立专利案件上诉的专属管辖制度,基本上解决了专利司法中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性问题。

    实施专利试点计划,培养专业法官

    专利权有效性案件、侵害专利权案件等常常涉及许多专业知识,如果由无相关知识背景的法官进行审理,不仅造成司法效率低下,还往往难以取得合理公正的裁判结果。考虑到专利司法面临的现实挑战,美国国会于2011年年初,通过立法设立了一项专利试点计划,希望通过实施该专利试点计划不断提高法官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案件的司法技能和专业水平,同时降低相关案件的诉讼成本。

    根据专利试点计划的立法规定,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应当在3个以上的联邦司法巡回区域内至少选择6家联邦地区法院参加专利试点计划。根据立法规定,能够参加试点计划的法院,必须是2010年受理专利/植物新品种案件最多的前15家联邦地区法院之一,或者已经制定了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案件地方规则的联邦地区法院,或者正在制定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案件地方规则的联邦地区法院(后者需要向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提交证明文件予以证实)。

    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根据上述立法规定,应当从符合条件并且愿意参加专利试点计划的联邦地区法院中,至少选定6家联邦地区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其中3家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数量应当在10名以上,并且至少指定3名法官参加专利试点计划;另外3家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数量应当在10名以下,并且至少指定2名法官参加专利试点计划。目前,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选定了纽约东区、宾州西区、德州北区、加州南区和北区等共计14家联邦地区法院开展实施专利试点计划。

    根据专利试点计划的立法规定,试点法院受理的专利/植物新品种案件最初要随机地分配给法院内所有法官,不管他们是否属于参加试点计划的法官。如果一件专利/植物新品种案件随机地分配到某名法官手中,但该法官不是参加试点计划的法官,那么他可以拒绝审理该案件。该案件将再随机地分配给参加试点计划的法官。

    美国司法会议法院行政管理与案件管理委员会协助各个试点法院开展实施专利试点计划工作。该委员会鼓励参加专利试点计划的法院,充分运用各自的案件分配制度,确保法官工作量分配得公平合理,同时还建议将另外一些民事案件,分配给那些拒绝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案件的法官。

    目前,参加专利试点计划的联邦地区法院已经制定颁布了各自的案件分配管理制度。在大多数的试点法院中,如果专利/植物新品种案件,分配给了某名未参加专利试点计划的法官,那么该法官可以在30天内决定是否接受审理该案件。但是也有一些试点法院的规定不尽相同。例如,宾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和德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都只给未参加专利试点计划的法官7天时间,来决定是否接受审理已经分配到手的专利/植物新品种案件,加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则给未参加专利试点计划的法官28天时间,来决定是否接受审理已经分配到手的专利/植物新品种案件。

    在专利/植物新品种案件的分配管理方面,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相关规定与其他试点法院差异较大。该法院规定,如果一件专利/植物新品种案件,即将分配给一名未参加专利试点计划的法官,那么该法官必须在案件分配之前,做出接受或者拒绝审理该案件的决定。如果该法官拒绝审理该案件,那么该案件将随机分配给参加试点计划的法官。

    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通过案件分配管理制度,还进一步扩大了专利/植物新品种案件的分配范围。根据该法院的案件分配管理制度,未参加试点计划的法官,一年内拒绝接受审理的专利/植物新品种案件最多不得超过三件。

    另外,根据一些立法规定,只要案件的当事人同意,治安法官可以处理任何案件。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据此认为,“专利试点计划”不能取代那些立法规定。因此,该法院还指定了一些对专利案件感兴趣的治安法官参加专利试点计划。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也采取了类似的做法,并且也指定了一些治安法官参加专利试点计划。笔者认为,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和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之所以这么做,大概与这些法院受理的专利/植物新品种案件比较多有关。

    总体上可以说,美国通过成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基本上解决了专利司法中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性问题,目前通过实施专利试点计划,正在尝试解决专利司法的法官专业化问题。当然,美国的专利试点计划将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提高法官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案件的司法技能,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提高专利/植物新品种案件的审判质效,都还有待进一步的验证。另外,专利/植物新品种案件的审理速度、试点法院的判决被上诉法院撤销的比例、以及是否会产生“择地起诉”问题,也需要给予进一步的关注。

    相关思考

    目前,我国正在深入进行司法改革,知识产权审判的体制机制问题、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问题也是重要的改革内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后,北京、广州、上海3家知识产权法院相继设立。根据相关规定,就专利案件的级别管辖来说,知识产权法院只是专利案件的一审法院。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这就是说,我国专利上诉案件的审判格局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为此,在专利司法机构方面,笔者认为,如果由专门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统一受理专利上诉案件有利于解决专利司法裁判的统一性问题。

    健全专业审判机构,归根结底还是为了培养和稳定专利司法队伍,主要目的还是要解决好法官的专业化问题,使法官更加深入地了解和掌握某一类型的知识产权。与此相适应,目前在知识产权法官专业化方面,我国新设立的3家知识产权法院正在推进的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改革已迈上新台阶。

  

 

 

  (作者:宋建宝   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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