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综合性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国家大政方针】
┝ 大政方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9日新闻发布会
 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答记者问: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全文)
 河北省历年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各地标准)
 王律师提供法律调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与复议机关当被告,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与复议机关当被告,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发表日期: 2015/4/29 8:05:12 阅读次数: 82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马怀德

 

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以上两点成为此次修改法律的最大亮点,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行政诉讼法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条款?从最高人民法院新近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不难看出答案。

    关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问题。20多年的行政诉讼实践表明,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就很难引起他们的高度重视,让他们切身感受到行政诉讼活动的意义,实现不了监督行政的诉讼目的;与此同时,也很难落实诉讼当事人法律权利对等的原则,导致老百姓“告官见不到官”,无法及时有效解决行政争议。最为关键的是,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就难以了解行政行为实施的真实状况,也无法引领和指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就化为泡影。

    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提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诉讼活动强调“亲历性”,只有亲自出庭并参加各种诉讼活动,才能了解正反双方的观点,明辨是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通过答辩、举证、陈述、辩论等“亲历性”诉讼活动,能够在短时间认识到行政行为合法与否、行政争议的争点所在,从而意识到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性,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行政首长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行政首长出庭一次,胜过十堂法治教育课,不仅能够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在“以吏为师”的中国,还可以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行使权利维护利益。

    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可以及时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很多行政争议,只有能够“拍板”的法定代表人出面才能解决。如果首长不出庭,代理人往往表示要回去汇报,导致原本能够现场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新行政诉讼法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就是希望有效解决原告“告官见不到官”的问题,促使行政首长能够“现场办公”、“当场拍板”。况且有些行政争议是非清楚、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及时解决。

    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行政机关能否做到依法行政,关键在于行政首长。只有行政首长了解和重视行政诉讼活动,才能认识到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重要性,也才能督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因此,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并不是“为难”行政首长,而是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利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当然,我国行政机关层级多,范围广,不可能要求行政首长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必须出庭应诉。尤其在行政诉讼案件大量增加的情况下,要求所有案件首长出庭应诉也不现实。为此,新行政诉讼法和《解释》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里所说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并不意味着不能再委托其他人,还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当被告的问题。行政诉讼法实施中,复议机关为了避免当被告,对于受理的复议案件,往往采用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方式结案,客观上给复议机关造成了可乘之机,从而严重影响了复议功能的发挥。

    为解决这一问题,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当然被告;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为共同被告。换句话说,无论复议机关作出何种决定,都要当被告。这样,就从根本上堵塞了法律漏洞,使得复议机关除了认真履行复议职责之外,没有更多选择的余地。

    所谓“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这一规定,可以防范复议机关通过驳回复议请求的方式,避免自己当被告。

    在确定被告的具体方式上,《解释》规定,如果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在诉讼管辖上,《解释》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在审理程序和证据规则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在判决方式上,《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上一篇:因公共利益认定产生的纠纷可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下一篇:新行政诉讼制度关于行政裁判方式的变革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