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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典型案例综合性典型案例 → 未经工商注册的网店不享有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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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工商注册的网店不享有名誉权
发表日期: 2015/5/14 8:28:48 阅读次数: 91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网店店主许某以自然人的身份主张网店的名誉权,那么,网店是否属于法人,能否享有名誉权?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店属虚拟网络环境下设立的店铺,不具备法人成立条件,不能认定为享有民事权利的法人,亦不享有法律保护的法人的名誉权。

    许某在淘宝网上注册了“南京e衣”ID,开设了“小星星”网店,并绑定了其支付宝账户。“小星星”网店销售包括苏州美伊娜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伊娜多”品牌在内的化妆品。后该化妆品公向淘宝网投诉“小星星”网店涉嫌销售假货,为此“小星星”网店受到淘宝网的处罚。对此,许某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在淘宝网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在二审中,围绕上诉人许某是否具有“小星星”网店名誉权的诉讼主体资格开展争议。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以其自然人名义作为本案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其一,上诉人“小星星”网店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虚拟店铺,上诉人在淘宝网上开店时,就以自己真实身份信息在淘宝网上认证通过,买家均看到卖家许某的真实姓名;其二,法律规定均未禁止在淘宝网上开设店铺,也未要求相应行政许可,“小星星”网店的经营行为实为上诉人权益的一部分。被上诉人辩称,无照经营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上诉人认为名誉受损是因为其经营的店铺而产生,而非个人与个人之间或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名誉侵权。经审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连线法官■

    该案承办法官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消费日益成为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热点,网店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问题已成为审理网络侵权、网络消费案件遇到的疑难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民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法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可见,享有名誉权的主体是公民和法人。本案中,上诉人许某在淘宝网上注册了“南京e衣”ID,开设了“小星星”网店。许某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小星星”网店的名誉权呢?这涉及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

    第一,案涉“小星星”网店是否享有名誉权。“小星星”网店属虚拟网络环境下设立的店铺,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不属于个体工商户,也不具备法人成立条件,因此,法院既不能认定此网店为享有民事权利的自然人,也无法认定为享有民事权利的法人,故此网店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亦不享有名誉权。

    第二,许某可否以自己的名义替代主张“小星星”网店的名誉权。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即公民、法人的品徳、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名誉权具有专属性,其他人无权替代主张。因此,许某以店主的身份主张“小星星”网店的名誉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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