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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被害人身份认同扩大化可能引发重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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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身份认同扩大化可能引发重刑化
发表日期: 2015/5/14 8:45:17 阅读次数: 75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贾健    

    身份认同问题最早是哲学上的研究对象,其基本含义是指个人与特定社会文化的认同。身份认同关切以下三个问题:我是谁?从何而来?到何处去?后来跨越到社会学、心理学、政治伦理学等领域,成为一个相当重要的议题。近年来,随着国内外风险社会的出现以及被害人运动的兴起,在刑事法领域,犯罪被害人的身份认同问题开始显露出其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大体而言,关于被害人身份认同的问题,虽然研究还未形成系统的成果,但西方学者已经认识到,现代转型社会的被害人问题早已超越了单纯的物质与法律救助,被害人的群体性存在已经成为刑事法治乃至整个法治社会所必须考量的一个关乎社会整合的问题。

  一是与社会学和心理学相关联,英美国家出现了所谓的想象的被害人共同体研究。美国犯罪被害人任务研究小组在一份报告的首页中指出:“犯罪的势力不知不觉地已在美国社会蔓延滋生,犯罪(无所不在)使得我们所有人都成为被害人。”英国Garland教授也指出:“鉴于犯罪率已在近十年来成倍数增加,犯罪已经成为影响我们所有人的事情。”事实上,这些思想已经深刻影响到英美法系的刑罚与刑事政策体系。Aya Gruber教授认为:“内置于被害人权利运动的被害人叙述,创造了一个虚构和无过错的被害人形象。结果是,大多情况下的被害人权利改革增加了刑罚的可能性和严厉性。”

  二是与政治伦理相关联,引发了刑事政策中强调“被害者自我风险管理”的风潮。澳大利亚刑事法学家Malley认为,“个人必须依循着市场法则进行自我风险管理,以避免自己成为犯罪被害人。”这是刑法站在保护社会的立场上,要求被害人所必须负担的道德义务。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强调“被害者自我风险管理”的道义责任,在德国刑法学界存在一个教义学的关联,即被害人教义学。德国刑法学家许迺曼教授指出,被害人教义学作为一个潜在的被害人是否在特定的情况下,既不具有值得保护性,又不具有需保护性的刑事法意义之评价,需要以事前的、对被害人情况的具体分析为前提。因此,被害人教义学可以说是在被害人刑事政策学知识基础上建立的。某种意义上说,被害人教义学无法在个案推导与教义学自身的框架内获得合法性,这需要从整个社会中的被害人认知状况,进而其所应该负担的社会责任的角度去考察。

  从当前国外的研究来看,被害人的身份认同问题已经跨出了社会学、心理学领域,深刻影响到刑事政策与刑事实体法的建构。就国外研究当前存在的问题来说,被害人身份认同的实际状况究竟是否真如有些学者所界定的那样?对西方刑事法的影响究竟应该如何评价?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不但在西方国家方兴未艾,在我国,随着社会转型期的深化和风险社会的来临,这些问题也具有研究的现实性和必要性。就被害人身份认同的问题,我国心理学界已有学者开始予以关注。笔者认为,目前亟待关注和研究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被害人身份认同的社会背景和现实状况。被害人身份认同问题是我国刑事法学界的一个新问题,有必要全面介绍该问题的产生背景。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由于各种社会矛盾显现,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加上风险社会的来临,民众的被害人身份认同日益成为我国社会中亟待正视的问题。可以通过媒体统计、个案访谈、调查问卷、心理测评等统计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的方法,对我国当前社会中的被害人身份认同问题做一个全面的调查。

  二是被害人身份认同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所产生的风险及其规制。被害人以经历犯罪和产生被害情感为结合点,在整体地面对刑事司法和社会生活的意义上,以群体主体性的存在超越了单个被害人个体的有限性,形成了一种有影响力的力量,进而在刑事法治实践中产生了日益深远的影响。被害人的身份认同经由媒体等各种途径的放大,会对我国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产生舆论压力,即在“更好的被害人保护”与“更重的刑罚”之间形成恶性循环,从而引发重刑化的浪潮,进而动摇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另外,被害人身份认同的不当扩大可能会引发过度的犯罪化浪潮。对此,笔者建议,可考虑建立规范的被害人标准并创设司法过程的信息知情机制,同时要保持司法和媒体的适当分离,防止非理性的“被害化”情绪对刑罚裁量的加重,以消除上述可能的负面影响。

  

 

 

 

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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