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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典型案例综合性典型案例 → 老屋挖出银元 天降横财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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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屋挖出银元 天降横财该归谁
发表日期: 2015/5/18 9:18:27 阅读次数: 86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方树萱 张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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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5年5月14日9时

    地点:开化县何田乡田畈村巡回审判庭

    案由:隐藏物返还纠纷

    案情:2015年1月28日,詹某将村内一老屋拆旧建新时发掘出128块袁世凯头像银元。该老屋先前房主汪某得知后,即向詹某主张该128块银元所有权。双方发生争执,汪某将詹某诉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案情回放

    已故的汪大爷是开化县何田乡人,和老伴终身未生育。老伴去世后,无儿无女、没有劳动能力的他一直由村委会负责照顾和安顿他去世后的安葬事宜。

    汪大爷去世后不久,村委会便以继承人的名义将汪大爷生前居住的土木结构老屋卖给了他的堂孙汪某。汪某在村内建有住房,对买回来的老屋一直闲置着。2008年2月,汪某将闲置的老屋卖给了同村的詹某。

    2015年1月,詹某准备拆了老屋,在原址建新房。工人在拆除老屋东门墙顶的时候,无意中发现了一根小铁管,拆开一看,里面竟然装了大头银元、小头银元等各种银元合计128块。

    汪某妻子听闻后,立即找到詹某,以自己是原屋主的身份要求与詹某平分这批银元。经不住汪某一家多次的索要,詹某不情愿地拿出了14块银元分给汪某。然而,两家都认为自己才是这批银元的主人,对银元的分配分歧非常大。

    就在两家人吵得不可开交的时候,村委会也开口了:“汪大爷一直是我们在照顾的,按照法律规定,我们是汪大爷的继承人,有权继承这批银元。”

    2015年4月底,多次向詹某索要银元未果的汪某一纸诉状将詹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詹某返还剩余的114块银元。而后,被告詹某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汪某返还之前给予的14块银元。

    在原、被告双方争执过程中,何田乡田畈村村委会先表示村委会系银元的实际所有者,后又表示放弃银元所有权。该银元现已依法被开化法院依法扣押。

    庭审现场

    焦点一:房屋内隐藏物的所有权归买房人吗

    当天庭审一开始,双方当事人就双方是否有权占有银元产生争执。

    汪某认为,詹某拆除的房子原来是自己的,原房主也是自己的叔爷爷,自己是他的后代,这批银元应该归自己。

    詹某认为,自己是从汪某那里有偿获得的老房屋及宅基地,当然房屋内的一切连同隐藏的银元一起都是同时属于自己的,自己才是这批银元的所有者,汪某的主张完全是无理取闹。在法院多次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乡村老百姓都一致支持詹某的观点。

    焦点二:谁是已故汪大爷的法定继承人?

    汪某认为,汪大爷是自己的叔爷爷,其生前无子女和后代,现在家族中就只有自己爷爷也就是汪大爷的大哥这一脉。这一脉现在就剩自己,自己当然就是汪大爷唯一的继承人,有权继承汪大爷一切的财产。

    詹某认为,汪大爷生前无子女,其晚年由村委会负责照应起居,负责丧葬事宜,汪大爷和村委会之间具有事实上的赡养关系。汪大爷死后,村委会才是继承人,汪大爷的所有财产应当归村委会继承。现在村委会放弃了银元的所有权,那么这批银元就是无主物,是詹某现发现了这批银元,对于无主物,谁占有谁就享有所有权。

    争议焦点三:银元到底是谁隐藏的?

    在庭审中,法官提示,解决该案的关键问题是需要查清楚谁是隐藏银元的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均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不足或不能提供证据的,由具有举证责任的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然而,在这个问题上,原、被告双方,村委会及当地村民均莫衷一是。

    所有人不明 埋藏物归国家

    5月15日,开化法院一审宣判认为,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归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诉争的银元系隐藏物,该隐藏物不因其所藏匿的房屋的转让而转移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的变更不影响银元埋藏人对其享有的所有权,无论是谁所掘获银元,该银元仍应当归埋藏人所有,或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故本案中,被告(反诉原告)詹某虽系该房屋现所有人且银元亦由其发掘,但其依法对该银元不享有所有权。原告(反诉被告)汪某,依其本人及证人当庭陈述和本庭查明之事实,仅能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汪某祖父之弟汪大爷系该屋原居住者及所有者,并不能确认汪大爷或汪大爷父亲系银元实际埋藏者,没有充分证据证实银元属于汪大爷之遗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掘获过去地主埋藏的银元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汪某的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詹某对原告(反诉被告)汪某的反诉请求。

    另从本案中,还有问题值得探讨的是,如果银元真能确定归村委会所有,那么村委会能否放弃集体利益?其他已经外流银元如何追缴、相关涉案人员如何处理?最重要的是,这批银元最终到底应当归谁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掘获过去地主埋藏的银元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规定,所掘获银元归埋藏人所有,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开化法院将在该案审结后就案后相关事宜作出相应的司法建议、建议有关有权部门主张银元权利。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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