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综合性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国家大政方针】
┝ 大政方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9日新闻发布会
 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答记者问: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全文)
 河北省历年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各地标准)
 王律师提供法律调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综合性典型案例综合性典型案例 → 未作明确说明 免责条款无效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未作明确说明 免责条款无效
发表日期: 2015/6/11 9:37:36 阅读次数: 85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贾吉振
 

    【案情】

    2014年7月17日10时许,郭某驾驶其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由自家院内倒车进入公路时,不幸碾轧到站在车后的女儿。经医院抢救无效,其女儿于当日死亡。

    经查,该轻型普通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万元,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为30万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

    保险合同中载明“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财产的损失”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郭某明确说明该条款属免责条款。

    事后,郭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遭保险公司拒绝,郭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其损失。

    【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郭某的损失。第一种意见认为,郭某作为投保人,其遭受的损失属于免赔的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应理赔。第二种意见认为,郭某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又发生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所以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郭某的损失。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郭某为其轻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被告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该合同中载明“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财产的损失”的条款,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的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郭某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向其作出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结合本案,郭某自己驾车不慎,将作为第三人的女儿轧死,存在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因郭某既是赔偿权利人,又是赔偿义务人,所以其作为侵权者的赔偿就无需实际支付了。

    (作者单位: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上一篇:以房屋作为权利载体的合同应为附终止期限的合同
下一篇:保证合同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