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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最高人民法院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进展情况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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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进展情况综述
发表日期: 2011/7/7 8:02:58 阅读次数: 131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2008年以来,人民法院联合有关部门先后开展了大规模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和以委托执行案件为目标的专项清理活动。这些活动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依然存在一些急需重点解决的问题,规避执行问题即是其中之一。

  据初步估计,执行难的案件中大约有15%左右是由于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所致。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于2011年度开展为期一年的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继续加大力度破解执行难问题。

  从活动开展半年来的情况看,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准备充分、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联动,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

 

  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中,各地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针对执行当事人和社会各界迅速展开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反规避执行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凝聚了共识,形成了声势,营造了反规避执行的舆论氛围。

  许多法院在作出有实体处置内容的法律文书时,同时向当事人发出“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采取任何手段规避执行,否则将面临加倍罚息、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

  同时,各地法院还精心选择了一大批反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对行为人规避执行的手段予以曝光,并公布了依法制裁的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1月至6月,全国法院通过各种形式公布的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近2万个。

  另外,各地法院还借助媒体,采取新闻发布、法官访谈、热点评论、跟踪报道、专栏连载等方式,开展了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报道,扩大了宣传的效果。

 

  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

 

  为了指导全国法院有效制裁规避执行行为,今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意见》提出24项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大了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具体表现为六个方面:一是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二是强化财产保全措施,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三是依法防止恶意诉讼,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有序进行;四是完善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的保全和执行措施,运用代位权、撤销权诉讼制裁规避执行行为;五是充分运用民事和刑事制裁手段,依法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六是依法采取多种措施,有效防范规避执行行为。

  《意见》的及时出台,对于提高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司法实践情况显示,为了积极响应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各地法院依法构筑多层次惩戒机制,严厉制裁行为人规避执行行为,同时对潜在规避者形成了足够的威慑。

  专项活动中,各地法院依法适用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对查实的一般规避执行行为,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予以惩戒,必要时,罚款和拘留措施并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规避者实施信用惩戒。对规避者采取公开曝光、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降低信用等级或取消行业准入资格等手段,进行信用惩戒,全面挤压规避者的活动空间;充分发挥刑罚手段在反规避执行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情节严重的规避执行行为,依法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手段

 

  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这是反规避执行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专项活动中,各地法院普遍建立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下发执行通知的同时要求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对拒不申报或者经调查发现申报不全或不实的,依法进行制裁;推行了财产悬赏举报制度。经过前几年的探索、试行后,这项制度在专项活动中普遍推开,扩大了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渠道;建立了协助执行联络员制度。依靠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在一些重点部门和基层组织中聘请了执行联络员,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完善财产查询制度。很多法院主动与工商、税务、银行、证券、房管、公安等掌握身份信息、财产登记的部门协调沟通,在简化财产调查手续等方面达成了共识,拓宽了财产调查渠道,提高了财产调查效率。

 

  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专项活动中,各地法院注重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为构建反规避执行的长效机制奠定了基础。一是推动了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建设。各地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18个部门联合签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契机,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结合本地实际加以贯彻落实,为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制度基础。二是建立了立审执统一协调机制。各地法院十分注重整合法院内部的审判和执行资源,在立案、审判阶段就对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告知当事人积极主动收集被告方的财产线索,并根据其申请依法适用财产保全,防止被告方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通过加强相互协作配合,形成内部合力。三是参与了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各地法院结合开展专项活动,针对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提出很多有价值的司法建议,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关于反规避执行的九起典型案例

 

消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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