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作为研究社会心理学的名著,古斯塔夫·勒庞的《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在当代已经突破了社会学与心理学的桎梏,越来越多地推及政治学、哲学以及法学领域。书中札记似的向读者展示了群众的诸多鲜明特征,逐一论证了所列特征之缘起,整本书的行文表现出了清晰的逻辑思路与严密的结构条理。
在勒庞看来,“许多人凑在一起,就叫群体”,群体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冲动、易变、急躁、缺乏理性,没有判断力和批判精神,因此群体是靠不住的。更具“颠覆性”的是,其断然指出个人的独立思考能力会在群体中严重消弭,一位博览群书的智者在群体中会昧于简单的常识,一位最富理性的长者在群体中会轻信而易于狂乱,而一位善于独辟蹊径的智者也会在群体中变得盲从而混乱,成为一个人云亦云、不知因果的平庸之辈。
无疑,勒庞对这一定论的论证逻辑是层层紧扣的,其自信的基调似乎给这一观点增添了无懈可击的说服力。但以司法为界分场域的话,司法之受众理所应当的就是群体,这一点毋庸置疑。那么,在此类群体中,个体的判断力与逻辑在暗示与传染的作用下是否也会趋于一致?又或者个人残存的智力品质是否会被彻底反噬?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我们可以暂且将司法的这一受众冠之以“舆论”的头衔,那么舆论从来就不是绝对感性的。它可能易受暗示和轻信,但绝不盲目和低能;它可能狂热激愤,但绝非偏执和专横;它也许会受居心叵测的蛊惑而出现短暂的意识模糊,但绝不会永远在好恶情绪间莫衷一是。我们不知道那种一时被批判得体无完肤,顷刻间又被奉若神明的极端现象在当今社会事件中出现的概率到底是多少,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司法与舆论之间确实存在冲突,但互动才是或应当是常态,而这种互动建立的基础则为:舆论是理性的,至少不是彻头彻尾的感性,与它可以正常的沟通和对话。
(二)
在《乌合之众》中,勒庞认为群体只能接受逻辑非常粗糙而拙劣的论证过程,并将此能力定位为“伪推理能力”。这一论断在法国大革命事件、布朗热事件、走马灯般的政府更迭的特定时代背景下,固然表现出了作者深邃的思考和富有前瞻性的洞察力,但论述中的诸多偏见性词汇,让我们这些旁观者不得不审慎而理智地对待,媒体与司法间的话语博弈就是对此论调最好的证伪。抛开理论的宏大叙事,个案中的对比足以具体而微地体现这一逻辑。在2013年的浙江“张氏叔侄案”中,法院在纠错的同时及时公开案件审理,引导社会舆论,疏导公众情绪,民众自由表达意见显得更为理智,并未招致“舆论审判”的紧张关系。由此观之,群众的智识、舆论的评价绝非是一种“伪推理”。
同时,在“不同群体的分类及其特点”部分,勒庞专门论述了刑事法庭的陪审团。首先从归类来看,陪审团属于有名称的异质群体。其次,陪审团很少会被证据打动,深受名望和鲜明印象的影响,无法摆脱好恶上的贵族化。最后,操控陪审团的秘诀就在于采用十分幼稚的推理方式,佐以坚定无比的断言,博得其中一两个灵魂人物的欢心即可。换言之,于勒庞而言,陪审团也无法摆脱群体智力泯灭的窠臼。这与当下法治国家纷纷寻求陪审或参审制度的建立以约束强大的国家机器,推进司法民主化无疑是相悖的。即便我们暂且搁置此论点的正确与否,单从评述逻辑出发的话,这种司法内群体(或称之为集体)的任性,断不可直接推之为司法外舆论的不理性。这也是我们在解读勒庞时不可遗漏的要点。
因此,司法的受众是并且应当是理性的。正视这一事实的前提,是必须承认正确的结论往往或者(婉转地说)大部分是来自多元化的声音,而并非权威的选择。在这个日趋多元的社会里,倾听并刻意关注来自民众的声音,无疑是国家治理更是法治的一剂良药。具体到个案审判,舆论的存在或许会导致尘世喧嚣、杂音纷扰,也会随处可见夸张、虚假的表达,更有甚者,群情激愤,不容分说地将质疑、批判的矛头指向司法。但这些均尚不足以成为我们为舆论贴上“绑架司法”标签的理由。
毕竟,受个体千差万别的制约,舆论在自由思考、畅所欲言时,往往局促于自我视角,并且在一个人的坚定笃信容易被他人视为无稽之谈的情况下,个体为了引起注意,说服表达对象(此处为司法机关)接受自我观点,不免会出现夸大之举。诚然,舆论常以愤怒、极端、不可理喻的印象示人,但剥离这层浮于表面之特征,诸此种种有失偏颇的言论往往事出有因,切不可笃然否之。
(三)
在承认受众(舆论)也是理性的前提下,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这种理性的认识何以形成?抑或如何才能让受众变得更加理性?这才是司法与媒体之间关系的最终落脚点。《乌合之众》的话语体系中,领袖永远会召唤信仰的狂潮,在名望与榜样力量的影响下,通过断言法、重复法以及传染法就可操纵群体。并且,不理睬任何的推理与证据是让某种观点进入群体头脑最可靠的方法之一。这带来的后果是群众的意见开始左右社会风气,左右人的行为准则,成为政策飘忽不定的原因。勒庞以媒体的堕落为例,批判当时的媒体已“沦为”群众意见的传声筒、群众情绪的晴雨表,指责报纸在群众的面前卑躬屈膝。放到网络媒体飞速发展的今天,这一断言同样有失偏颇。
这不仅是由于媒体本身就负有整合并表达众意的天然属性,更是因为勒庞所描述的这一系列悲观的属性完全是缺乏制约与引导的群体才会滋生的。换言之,若能用特定的方式,有意识地对众意加以引导和制约,图景必将截然相反。这对于司法应对舆论同样适用,而司法对舆论加以疏导,使受众更为理性的制胜之道就在于司法公开。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是,2013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发回佛山市南海区法院重审的一起涉嫌组织卖淫的案件中,由于判决所列“手淫等色情服务不属于卖淫”,引发了民众在微博上基于朴素情感的法律争议。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即在两天后于微博中公布了有关的裁判理由,即“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此类行为不认定为犯罪……此类行为是否属于犯罪及如何处理,应由立法和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该结果并未引起众意激烈批判,也未招致舆论哗然的乱象,无疑用事实证明了司法公开是引导舆论的最好方法。
紧接着,为了达到使受众更为理性的目标,这种公开应当是何种意义上的公开,或者此处司法公开的内涵为何?笔者认为,通过各案进行法律说理应当说是满足公民知情权,实现司法公开行之有效的路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并且要“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目的就在于尽可能地做到让人民群众通过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审理感知到司法公正。但当前司法机关在反向作用舆论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司法机关的官方微博多涉及的是案件播报、工作动态以及法制新闻等,对影响性案件裁判理由的阐述较少、与民众的互动欠缺。裁判文书公开网上尚缺失多数省份的判决书,并且在已公开的判决书中,仍然存在着判决理由叙述不充分、对辩护意见的采纳与否着墨甚少等弊端;司法网络公众平台少有更新与互动。
司法同其受众的关系折射出的乃是公共权力与民众知情权的博弈问题。从域外经验来看,司法的公开是促进社会整体法治意识提升和尊重法律的有效途径。既然公开,就势必会有舆论也必须要理智地面对舆论,从这一点来看,司法受众从来都不是拒绝理性的乌合之众,也并非如勒庞所述是“用脊髓思考”的存在体,而是可以实现沟通与引导的助推力量。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