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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最高检解读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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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解读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决定
发表日期: 2015/12/16 19:19:41 阅读次数: 95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最高检近日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要求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严格规范司法活动,严守“十项禁令”规定。就《决定》涉及的一些具体规定和要求,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进行了深入解读。

  记者:《决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主要有哪些?

  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最高检印发《决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背景:

  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重要会议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修改后刑诉法拓展了刑事执行检察职责,需要一个规范性文件引领和指导全面工作。

  三是随着监所检察部门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监所检察迈入了刑事执行检察的新时期,我们的工作理念、原则、方式和要求等内容需要随之调整。

  四是刑事执行检察面临不少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需要我们作出有针对性的回应。人民群众对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花钱减刑”、“提钱出狱”、“牢头狱霸”、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和脱逃等问题反映强烈,面对这些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也需要一个规范性文件作出积极回应。

  五是近年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也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这些也需要以文件的形式进行萃取和固定。

  总的来看,随着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形势、任务、要求的发展变化,特别是随着我厅的更名,全国检察机关告别了具有60多年历史的监所检察时代,正在开创刑事执行检察的新局面。可以说,《决定》的出台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精神和系列指示,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关切,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的职能作用,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推进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决定》提出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理念与原来有何不同?

  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理念的主要变化是将原来的“三个维护”更新为现在的“四个维护”有机统一。原来,我们提的是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等“三个维护”的工作理念。根据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2015年5月召开的全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将工作理念更新为“四个维护”有机统一,即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记者:《决定》确定的刑事执行检察的监督领域和工作重点是什么?

  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主要明确了三个监督领域和五项重点工作。“三个监督领域”主要是指刑罚执行监督、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和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五项重点工作”的主要考虑是:在刑罚执行监督领域,确定了刑罚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监督、社区矫正监督两个工作重点;在强制措施执行监督领域,确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一个工作重点;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是修改后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新增职责,各地正在探索开展,我们将他作为一个工作重点,这样能够体现检察机关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为突出对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我们也将它作为一个工作重点。五项重点工作这样安排,既突出工作重点,又会不偏不倚,也有利于地方开展工作。

  记者:为履行好刑事执行检察各项工作职责,《决定》确立了哪些工作原则?

  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决定》主要确立了五项工作原则,也是对刑事执行检察提出的“五个结合”的工作要求。即坚持依法监督与加强配合相结合,坚持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相结合,坚持纠正违法、查办职务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坚持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结合以及坚持强化刑事执行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相结合。

  记者:《决定》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哪些方面进行了加强?

  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五项重点工作,改进派驻检察、巡回检察、专项检察和巡视检察等四种监督方式。同时,强化三种监督手段,即要把查办职务犯罪作为强化监督效果的最有力的手段,积极纠正违法行为,充分运用检察建议。加强专业化和履职能力建设,建立与刑事执行检察专业化相适应的教育管理模式和培训体系,制定完善岗位素能标准;加强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人才库建设,努力培养一批刑事执行检察业务专家和标兵、能手。此外,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经费保障、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化建设以及刑事执行检察理论建设。

  记者:《决定》又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哪些方面进行了规范?

  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一是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执行监督案件、罪犯再犯罪案件和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以及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公开。二是全面完善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规范。制定细化工作规则,明确权力边界、司法标准、操作程序和监督责任,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修改完善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监外执行检察等工作办法,制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等新增业务规范。三是建立健全业务考核评价和管理机制。建立科学的业务数据通报和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准确评判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力度、质量和效果。加强对刑事执行检察院的统一业务管理和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等级动态管理,并将日常管理考核情况与评定先进基层检察院、示范检察室、检察室规范化等级结合起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查办职务犯罪、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等案件,都应当纳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强管理和全程监督。

  记者:《决定》在队伍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决定》规定了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十项禁令”。这是规范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司法行为的需要,也是保证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需要,更是预防刑事执行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需要。“十项禁令”既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规范司法行为,也有利于加强队伍管理,保护我们的工作人员。

  记者: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决定》时,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一是注意与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结合起来。

  二是注意与学习贯彻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决定》的不少内容是对这次会议成果的提炼和固定。

  三是注意对今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引领和指导。

  四是注意与其他刑事执行检察规范性文件的协调统一。如《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规定》、《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等。






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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