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综合性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国家大政方针】
┝ 大政方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9日新闻发布会
 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答记者问: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全文)
 河北省历年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各地标准)
 王律师提供法律调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地图管理条例》专家系列解读文章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地图管理条例》专家系列解读文章
发表日期: 2015/12/17 13:03:01 阅读次数: 100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地图管理条例》专家系列解读文章系列之一

——《地图管理条例》开启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的全民时代



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副教授、副院长 朱良

  地图作为地理信息最重要、最普遍的呈现方式,是人类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信息工具,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更事关国家的主权、利益与安全。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地图管理条例》,使地图管理更适应信息社会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适应当代中国的管理体制和地图行业及相关领域发展状况。而地图管理条例中有关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的规定,是涉及到全社会绝大多数公民的一项长期广泛、多层次、多方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条例的实施,无疑标志着一个以地图为核心载体、全民多数参与的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的新时代开启。

  国家版图指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疆域,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国家版图代表一个国家在领土、主权方面的主张,它既要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与尊重,更须赢得全体国民的认同与支持。国家版图意识就是公民对国家疆域的认知、认同和认证(自觉维护)的意识与情感,是将国家的政治主张内化为全体国民的共同情感。地图则是国家版图最常用、最直观和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格的法定性和严密的科学性,也是国家版图意识的集中体现。公民国家版图意识的形成、延续与深化,只有通过长期、广泛、系统的宣传教育才能实现,地图正是这一教育工程的核心载体。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条针对国家版图的宣传教育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上述规定要求,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工作应从政府与媒体、教育与教学及社会与公众三方面全方位展开。首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上更是具有不可替代的责任与义务,新闻媒体具有强大的舆论引导与社会教育功能,更应发挥其及时便捷、受众广泛、媒体丰富、信誉良好的特点通过加强版图应用、法律法规宣讲、专题领域介绍、专项专栏报道、典型事例分析等形式配合政府部门相关宣传教育活动,丰富扩大影响效果,构建全社会凝聚国家版图意识的舆论环境。第二,《地图管理条例》规定“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一个国家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关键在基础教育。国家版图意识作为国民基本素质的重要体现,理应纳入国家基础教育体系。第三是社会与公众层面,《地图管理条例》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现代中国已经处于经济高速发展、人群物品移动频繁、信息交流快捷的阶段,公众个体及各种经济、社会活动对地理信息,特别是各类地图的需求急剧增长。这就要求全社会每一位公民、法人及各类组织相关人员应该积极、自觉地了解国家关于地图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学习基本的地图知识,不断增强自身的国家版图意识,确保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地图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向全社会提出了增强国家版图意识、提高国民综合素质的共同要求与期待,这也是国家强盛、民族复兴的必然体现。


《地图管理条例》专家系列解读文章系列之二

――规范互联网地图服务,为“互联网+”提供地理信息支持


 一、为什么要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

  《地图管理条例》是我国地图管理的重要法规,对规范地图编制、确立地图审核制度、规范地图出版活动、强化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加强对地图工作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规定。

  互联网地图是地理信息的重要载体,也是国家版图的重要表现形式,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目前,随着网络技术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地理信息应用的不断深入,互联网地图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由于互联网具有受众面广、传播速度快等特点,部分单位和个人随意通过互联网登载使用未依法送审且存在错绘、漏绘现象的“问题地图”,或上传标注敏感甚至涉密地理信息,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甚至给国家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强化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就是为了保证互联网地图制作、发布、使用过程中使用权威、准确的地理信息,避免因信息错漏给对公众造成误导、对国家主权完整和信息安全带来损害。

  二、互联网地图服务监管的两个关键点

  1、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准入机制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服务、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地图数据库开发服务,都涉及到对空间位置的测定、相关地理信息的采集、处理、表述和提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的测绘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第五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互联网地图的出版,应依法进行审批。

  2、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地图数据服务器设在国内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建立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地理空间信息能够为各类社会、经济、自然资源、人文信息提供统一的空间定位框架,是国家“大数据”的空间关联基础。互联网地图是用户面最广的地理空间信息,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能够通过互联网服务集成各类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信息,以及公民个人行为实时信息,形成具有不可估量价值的“大数据”。为此,只有把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才有可能对其数据进行有效监管,防止涉及我国社会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大数据被窃取。并且,只有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自身建立起安全管理制度,具备一定的互联网地图服务技术人员及安全审校人员,才能从源头上杜绝问题的出现。

  三、鼓励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

  随着移动互联网、社交网络的兴起,地图已成为互联网服务的重要内容和联系各类信息的纽带,移动互联网地图更是发展迅猛。2015年地理信息产业总产值预计达3600亿元,增长率将达22%。在“一带一路”、“互联网+”等国家战略的推动下,在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提速和各种应用需求上升的推动下,地理信息产业将步入加速发展期,未来仍将保持20%以上的复合增速,2020年总产值或将超过8000亿元,商业模式较为成熟的相关企业将迎来业绩爆发期。

  为此,通过《条例》保障互联网地图服务规范健康发展,将极大地促进我国地理信息产业、互联网产业的发展。





相关链接: 地图管理条例 




信息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上一篇:“互联网+解纷机制”的六大发展趋势
下一篇:也论离婚协议中不动产的约定能否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