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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税单没了 他们“伤不起”(政策解读·起征点提高之后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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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单没了 他们“伤不起”(政策解读·起征点提高之后②)
发表日期: 2011/7/29 22:30:34 阅读次数: 119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对话专家: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 刘 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教授、院长 乔新生 

                 采访人:本报记者 吴 燕

  7月27日,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发布。9月1日起,起征点将提高,届时会有6000万人不再缴纳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也将没有个税证明,在购房、买车、办理居住证等方面可能受影响。这些人很多属于中低收入的城市外来人口。

  中低收入者间接税费负担,通常超过直接税费负担

  问:如今,很多城市把购房、买车、办居住证和个税证明挂钩,您怎么看待这一现象?

  乔新生:现在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生产型的税收制度,另一类则是消费型的税收制度。我国的税收制度是典型的生产型税收制度,因而在消费环节消费者没有纳税证明。在税收制度不变的情况下,把纳税证明与个人消费联系起来,似乎有些强人所难。现在一些城市出台的调控措施,没有考虑到我国税收制度的基本特征,因而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给中低收入者带来非常大的麻烦。

  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制定政策时出现了实用主义的趋势。我比较担心个税证明和当年的户籍管理制度一样,被附加一些不合理的制度安排——一些外来务工人员,由于缺乏个税证明,而无法享受城市的公共资源。

  刘佐:目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分项征收,规定的征税项目除了工资、薪金所得以外,还有10个项目,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个人除了直接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外,通常还要负担很多间接的税费,如在商店购物时支付的商品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租房时支付的房租中包含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和教育费附加。

  从形式上看,这些税费是由卖方而不是由买方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但是在实行价内税的情况下,这些税费通常是由卖方通过提高价格的方式转嫁给买方负担的。对于中低收入者来说,其间接税费负担通常会大大超过其直接税费负担。因为这部分人的收入比较低,用于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项目的开支占其收入的比重很大。而在我国现有的税务制度中,间接税是难以统计的,如果仅将个税视为个人的纳税行为,对中低收入者是不利的。

  个税之外,很多税费凭证都应被承认

  问:对于外来务工人员,用个税来衡量他们对城市发展的贡献是否合适?除了个税还有什么可以作为衡量标准?

  乔新生:不能因为他们没有个税证明而否定他们为城市发展作出的贡献。只要是一个城市的劳动者,就是在为城市的发展作出贡献。如果只看个税证明,会出现新的歧视,会否定普通劳动者的价值。

  刘佐:个人除了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外,还可能需要缴纳其他税收。例如:购买轿车的人不仅需要在购车时缴纳车辆购置税,而且需要在购车以后每年缴纳车船税;购买房屋的人需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出售房屋的人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出租房屋的人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房产税;出售股票的人需要缴纳印花税;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则需要根据其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缴纳多种税收。除了上述税收以外,个人还可能需要向政府缴纳一些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如从工资中扣缴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随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等,并取得相应的缴费凭证。从法理上说,个人依法缴纳上述税费以后取得的凭证都应当得到政府的承认。

  寻求最大公约数,公共资源应统筹分配

  问:在城镇化进程当中,如何更合理地分配公共资源,协调城市各个人群的需求?

  乔新生:城市管理的改革需要统筹兼顾。部分城市出台外来务工人员享受城市公共福利的政策时,会有部分本地居民不理解;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有关社会管理政策的时候,不自觉地向本地户籍居民倾斜,使外来务工人员的利益受到损害。

  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尽可能地做好解释工作,让本地居民意识到,资源的配置具有多种属性,外来务工人员也是城市的建设者,他们有权享有城市公共资源;同时,还应当完善决策形成机制,让不同群体的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在科学解释的基础上,制定有关城市管理的政策。既考虑到本地居民的贡献,同时要考虑到外来居民的贡献,充分保障外来居民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享受公共产品的权利。同时,政府应当千方百计地寻求最大公约数,千方百计地保护弱势群体,决不能在政策调整的过程中损害他们的利益。

 

 

消息来源:国务院法制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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