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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典型案例综合性典型案例 → 老人酒店住宿患病 抢救无效死亡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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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酒店住宿患病 抢救无效死亡谁担责
发表日期: 2016/1/13 11:16:11 阅读次数: 96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老人在酒店住宿时患病,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其家人将酒店诉至法院。近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酒店承担老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10%,即7万余元。

    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1月29日中午,贵州省盘县一老年人张某到云南省富源县一酒店住宿。1月30日下午5点左右,酒店总台打电话到该房间告知续费,但无人接听。后酒店服务人员前往查看,因房间门内已插上安全链条,服务员将门打开一条缝隙,听到睡觉的呼声后离开。1月31日上午,酒店服务人员觉得异常,用钳子剪开安全链条后进入房间,发现老人躺在床上,有呼吸,但不会回答。查询并拨打老人亲友电话后,其侄儿赶到现场。后经CT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后转至曲靖治疗。医生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右侧肢体偏瘫;右侧侧脑室旁脑梗死;肺部感染等。老人先后五次在曲靖住院治疗122天,支付医疗费21万余元。9月11日,经治疗无效死亡。

    处理完老人的后事,其子将酒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老人医疗费、鉴定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78万余元。2015年10月16日,富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因老人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为71万余元,判决酒店承担10%。一审宣判后,酒店以法院认定其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系认定事实错误,老人死亡与入住酒店无法律上因果关系等为由提出上诉。

    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从老人2014年1月29日11时入住,至2014年1月31日上午10时左右酒店员工用钳子将房间门内的链条剪断进入房间,长达3天的时间。在此期间,酒店员工未按常规进入该房间打扫卫生,且正值春节这一特殊时期,在老人未按规定续房费、未见其正常出入的情况下,特别是在2014年1月30日下午17时许酒店总台员工打电话到房间要求续费,电话没人接听时,作为经营者在未能与住宿者取得联系和沟通的情况下,理应引起重视,以便及时查明原因。由于酒店管理上的疏忽,拖延了发现老人患病及治疗的时间,故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不作为与老人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而2014年1月31日上午10时左右,酒店员工用钳子将房间门内的链条剪断后进入房间,得以查明真相的行为,不仅措施得当,亦是对之前的疏忽作出有效弥补。老人的死亡主要由其自身疾病引起,一审法院根据酒店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判决由酒店承担因老人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的10%的赔偿责任适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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