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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罗森贝克与他的法规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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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森贝克与他的法规范说
发表日期: 2016/1/15 8:17:04 阅读次数: 80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事实认定(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法律问题)是任何一个民事诉讼必须面对的两大问题,如果说法律适用解决的是寻找合适的法律规范以适用于案件,那么,事实认定则是为了寻找符合客观真相的法律事实,为法官裁判提供事实依据。从事实认定的本质而言,主要涉及到证据问题,其中证明责任问题尤为关键。德国著名诉讼法学家莱奥·罗森贝克在其名著《证明责任论》中对证明责任问题提出了相关理论,用以解决证据采信及事实认定问题,该书虽是罗森贝克于21岁时写成,但是丝毫不影响其学术地位:不仅是罗森贝克的代表作,更是民事诉讼法学的经典名作之一,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传世之作”。

为了给证明责任以合理定位,作者首先从证明责任的概念和意义说起。在民事诉讼中,常常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对于裁决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官将如何裁决呢?证明责任将给出答案。在作者看来,“证明责任的本质和价值就在于,在重要的事实主张的真实性不能被认定的情况下,它告诉法官应当作出判决的内容”。由此可知,证明责任问题仅存在于法官演绎推理的小前提之中,且其适用范围仅仅是对拟判决的事实的真实性审核,因此,“消除事实问题方面的疑问,是证明责任规范的使命”。谈及证明责任的分类,可以分为主观的证明责任和客观的证明责任,如果前者是用于解决当事人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话,那么后者仅仅关注一事实情况不确定时的法律后果,即关心何等事实能实现所追求的诉讼目的。

论及证明责任的意义,作者认为,就民事诉讼的角度而言,证明责任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表现在诸多方面:在事实情况不确定的情况下,证明责任对终局裁判的作出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证明责任规范不仅使得法官在对事实问题存在怀疑的情况下,避免法律问题的不可裁决成为可能,而且它还清楚地规定了在此等情况下法官裁决的内容”;对于判决前的诉讼程序而言,证明责任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将事实材料划分诉讼理由、抗辩、再抗辩等,均须以证明责任为基础;而证明责任教义学方面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超越自身的价值:以证明责任为基础形成的逻辑关系是每一个民事诉讼的骨架,同时借助于证明责任概念所获得的主张概念,则是民事诉讼的基础。

证明责任分配作为“民事诉讼的脊梁”,其应遵循怎样的原则,无疑是本书的核心,也是该书最大的价值所在。证明责任分配的根据源于法的目的性要求而非公正性要求,前者即为法的安定性,“如果使法律取决于义务人的善意,那么就会发生法不安定性,这种法不安定性就等于缺乏任何法律保护一样”;之所以分配原则不能从公正性中推导出来,是因为:“如果法官想将具体的诉讼之船根据公正性来操纵,那么,他将会在波涛汹涌的大海里翻船。诉讼的本质将会从根本上受到破坏。根据公正性自由裁量的法官,是根据其感情而不是依据什么原则来裁量的”。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首先,从法规范的规定看,所有实体规范可分为彼此对立的两种:一种是形成或产生某种权利的规范,即所谓的“基本规范”,另一种是阻止权利形成或产生的规范,这种规范可以分为:权利妨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排除规范。其次,作者提出了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即不适用特定的法规范其诉讼请求就不可能有结果的当事人,必须对法规范要素在真实的事件中得到实现承担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也就是说,每一方当事人均必须主张和证明对自己有利的法规范的条件。由此,作者的“法规范说”分配理论也得以形成,简言之,就是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就权利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进行举证;而主张权利不存在、权利消灭、权利排除的人,应就权利不存在、权利消灭、权利排除的法律要件事实进行举证。由此,证明责任分配的任务是——作者总结道——“其为之服务的裁判的任务,即首先是审核,哪些是适用于原告具体的权利主张的法规范的前提条件,此等前提条件是否完全被原告引入诉讼程序,被告是仅以对诉讼请求的否认,还是以引起适用较新的法规范的独立的事实主张,来说明其要求驳回诉讼的申请,最后,这些主张在争议的情况下是都得以证明”。

作为对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实证演示,作者集中论述了有条件限制的自认下的证明责任分配,以及归结于具体事例之下探究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如:对于否定,不需要证明;被告须对由自己提出异议的有关自己或原告欠缺行为能力加以证明;在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权情况下,过错(故意或过失)属于权利构成规范的构成要件,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已经存在的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则应由债务人对其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而对于混合过错,则应区别情况,根据上述原则确定证明责任分配等。

读罗森贝克的《证明责任论》的目的,不仅仅在于了解作者的观点,更重要的是了解作者的论证方法与过程。有时,后者往往比前者更有价值和意义。细读《证明责任论》一书,让笔者感受颇深的是,作者严密、精致的推论过程,以及运用逻辑思维所展现的力量与美。更令笔者为之赞叹的是,作者在研究中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得非常紧密,再次展现了作者独特的研究方法和深厚的法律功底,值得借鉴与启发。品味之余,让笔者豁然开朗,正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著名学者张卫平教授所说的那样,“读大师级的书,其收获往往在其结论、观点之外”。

(作者单位: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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