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马绍峰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对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刚性的细化法律条文,因而现实中遇到不少困难。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进一步明确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情形,细化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201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开始试行,该规定明确了一些“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事实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等。但是《规定》对于此类情形采用的是列举式的描述,并未将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其他一些情形概括进来,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情形也应当纳入监督范围:一是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该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二是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判处刑罚且判决生效,对于同案犯罪嫌疑人有充足证据证明其共同实施犯罪,应予立案,但侦查机关不予立案的;三是刑事自诉案件因为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自诉,移交侦查机关受理,但是侦查机关不予受理的,等等。 建立对刑事立案全过程监督机制。目前,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有时还处于被动等案的局面,且必须以公安机关立案或不立案的结果为前提。这种被动的结果监督显然有着明显的缺陷。建议检察机关将监督延伸到受理批捕案件之前的立案阶段,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人员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变单一的“结果监督”为全程、动态的“过程监督”,促进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质量的提高。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消极侦查、立而不侦等情况,检察机关应逐案跟踪,及时了解立案监督案件的立案情况、侦查取证情况及侦查终结处理情况,掌握立案监督案件的侦查进程,并督促被监督案件尽快进入下一个诉讼环节,做好侦查、批捕、公诉、审判的衔接,提高监督案件的办理效率。 建立完善的刑事立案监督配套机制。一是建立查处司法腐败联动协作机制。对于在立案活动中拒不履行职责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要求更换办案人员,如果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商请立案主体的上一级机关处理,或者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及时更换案件承办人员或者依法改变案件管辖。二是建立检察机关内部联动协作配合机制。比如,侦查监督部门在刑事立案工作中发现可能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与反渎职侵权或反贪污贿赂部门共同研判。经研判,认为属于案件线索的,向举报线索管理部门移送。公诉部门在办理移送案件时应当认真审查、加强监督,不予起诉或起诉时罪名与批捕时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侦查监督部门通报。公诉部门追诉时,应当及时将追诉情况通报侦查监督部门。反渎职侵权或反贪污贿赂部门查办涉及国家工作人员涉嫌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的职务犯罪案件,作出立案决定前,应当通报侦查监督部门。发现涉及立案监督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
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