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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民事证据制度解析与重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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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制度解析与重构(一)
发表日期: 2016/10/17 10:07:57 阅读次数: 85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特约法治评论员 师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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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制度是诉讼法中的基本制度,我国尚无单独的证据法,各项证据规则散见于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诉讼法中。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民事证据制度与每个公民之合法权利息息相关,其完善与否对民商纷争的有效解决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结构及沿革

    我国的民事证据制度与民诉法的立法、修订直接相关。第一版民诉法施行于1991年4月9日,该法正式设立民事证据制度。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即通称的“92意见”,但其设定的证据制度内容仅有9条。

    1998年7月6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自1998年7月11日起施行,该项规定是最高法院首次较为系统地规定举证、质证和法院调查证据以及对证据的审查判断等方面的证据规则。

    2001年12月21日,最高法院首次出台有关证据制度的专门性和系统性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证据规定》整体架构较为严密,设置了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质证、证据的审核认定及其他证据规则等六个方面的证据制度。客观地讲,《证据规定》设置的相关证据规则虽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实务性和前瞻性,但在运行近十五年来于司法实践中逐渐体现出诸多滞后之处,其中诸如证据交换、举证时限和证据失权规则的严肃性在司法实践中被严重消解。事实上,在2013版新民诉法施行前各地方法院对《证据规定》的运行已经基本退回到“92意见”及庭审方式《改革规定》所设置的路径之中了。

    2007年10月2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诉法,其主要的修正内容包括民事制裁制度、审判监督制度及执行制度三大部分,根本未涉及对证据制度的修正,故第二版民诉法自2008年4月1日施行以来,对民事证据规则基本没有影响力。

    第三版民诉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在吸收原《证据规定》诸多内容基础上新增了较多的证据规则。目前,除民诉法外在最高法院层面涉及证据制度效力层级最高的规范性文件是自2015年2月4日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计有三十五条证据规则,加上2013版民诉法中的十九条证据规则,合计共有五十四条民事证据制度方面的规定。

    2013版新民诉法在证据制度的结构方面主要体现在,完善了证据种类、证据时限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修改了证人作证规则、证人证言的直接言辞规则以及证人宣誓和签署保证书规则,对证人出庭作证设置了严格的诚信品质保护规则;对司法鉴定制度作出重大修正,较为重要的制度性修正体现在下列两个方面:

    一是对举证期限制度进行了专门规定,这是在原《证据规定》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制度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整后的修正性规定。主要体现在抛弃了原《证据规定》关于举证时限届满后的“证据关门”规则,而是在关注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代之以“举证期限延长制度”和“以处罚换证据资格”等两项新证据规则,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院更加注重实体公正的司法导向。

    二是对鉴定规则进行了更加科学的设置。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法院申请鉴定;同时规定了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的规则。为更加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制度。如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并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此举对推动鉴定人出庭作证具有重大价值。(未完待续)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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