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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典型案例综合性典型案例 → 未保价快递丢失 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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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价快递丢失 谁来买单?
发表日期: 2016/11/17 9:12:31 阅读次数: 83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法院判定快递公司全额赔偿寄件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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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11”过后,快递配送迎来高峰期,如果快递不小心丢了,谁该为此买单,又如何买单呢?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高某在江阴常年从事羊绒衫的销售,也多次通过快递公司向客户寄送羊绒衫。2014年12月10日,高某照常在某快递公司江阴某网点办理快件托运。然而三天过去了,客户说没有收到货,高某赶忙上网查询订单,发现该快递于2014年12月10日19点39分到达快递公司便没了下文,货物至今也下落不明。

    后高某找到快递公司要求全额赔偿货物损失,快递公司答复,因物品未保价,只能依据邮政法的规定按照三倍邮费的标准赔偿,他们收取了高某10元的快递费,只能赔偿30元。而事实上,高某丢失的快递中装有11件羊绒衫,价值7480元。

    法庭上,货物丢失后赔偿责任如何确定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邮政法适用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被告快递公司不属于上述“邮政企业”,不适用邮政法的赔偿规定。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调整。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快递单上的保价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对其中的免责、限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撤销或认定该条款无效。同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本案中,快递公司未尽到及时安全送达快件的合同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其无权援引保价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故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应当全额赔偿高某的损失。

    一审宣判后,快递公司提出上诉。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顾成竹  卢  凤) 

    ■法官提醒■

    快递纠纷适用合同法

    目前正是“双11”过后快递收发的高峰期,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网购贵重物品,最好要求寄件人对快件进行保价,保留快递单据,详细填写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协助履行货物验视义务,同时收到货物先验收后再签收,以此最大化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一旦发生快件丢失或者毁损,如何寻求救济呢?当事人之间能够协商一致解决当然皆大欢喜,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根据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依法要求快递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快递企业往往会主张适用邮政法的规定按照“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进行赔偿。然而,非邮政企业从事的快递业务并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不能适用邮政法中限额赔偿的规定,快递企业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由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调整。

    根据规定,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快递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保价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保价的快件,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上述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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