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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典型案例综合性典型案例 → 海淀法院审理“称非工伤不应赔偿 用工单位提起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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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审理“称非工伤不应赔偿 用工单位提起行政诉讼”案
发表日期: 2016/12/7 10:58:28 阅读次数: 100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4:05:2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李
    [14:05:52]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称非工伤不应赔偿 用工单位提起行政诉讼”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06:13]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叶舜尧。
    [14:06:45]
  • [主持人]:
    叶舜尧,男,现任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14:07:09]
  • [主持人]:
    了解了审判长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4:08:29]
  • [主持人]:
    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第三人刘先生于2015年8月17日入职原告公司任回收员,后担任原告公司四惠回收站站长。2016年5月11日,原告与第三人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11月29日21时许,刘先生在通州区董村发生交通事故,左手食指末节指骨骨折。第三人是因为私事发生交通事故,第三人受伤不在其工作地点,也不在工作时间,不属于工伤,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第三人应当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无事实依据,向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没有原告公司人员参与的情况下,被告于2016年6月7日错误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先生为工伤。现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4:09:01]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09:26]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4:14:59]
  • [审判长]:
    现在核对当事人情况。
    [14:16:04]
  • [审判长]:
    请原告委托代理人报告原告的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和职务及家庭住址。
    [14:16:41]
  • [原告]: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方某
    [14:18:04]
  • [原告]:
    委托代理人苏平,北京市齐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14:18:55]
  • [审判长]:
    请被告委托代理人报告你单位的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14:19:37]
  • [被告]: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
    [14:20:29]
  • [第三人]:
    刘先生,男,汉族,1990年出生。
    [14:21:41]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第三人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
    [14:22:37]
  • [原告]:
    没有。
    [14:23:08]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第三人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
    [14:23:49]
  • [被告]:
    没有。
    [14:24:07]
  • [审判长]:
    第三人对原告被告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
    [14:24:33]
  • [第三人]:
    没有。
    [14:25:04]
  • [审判长]:
    经审查,上述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与代理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委托代理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
    [14:25:35]
  • [审判长]:
    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案。因刘先生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现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本院法官叶舜尧,也就是我本人,担任审判长,与本院法官黄志勇、人民陪审员穆瑞森 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颜艳担任法庭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如认为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审理活动。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14:26:12]
  • [原告]:
    不申请。
    [14:26:42]
  • [审判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14:27:46]
  • [审判长]:
    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
    [14:28:12]
  • [第三人]:
    不申请。
    [14:28:27]
  • [审判长]:
    本院在受理案件后,已经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的诉讼手续,其中已经载明各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履行的诉讼义务。对此,原告是否明确?
    [14:29:00]
  • [原告]:
    明确。
    [14:29:25]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已经明确你单位在本次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4:29:57]
  • [被告]:
    明确。
    [14:30:14]
  • [审判长]:
    第三人是否已经明确你在本次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4:30:42]
  • [第三人]:
    明确。
    [14:31:04]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对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次法庭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权、认定事实、执法程序、法律适用的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证据质证、法律依据审查,并结合法庭询问的方式进行
    [14:31:40]
  • [原告]:
    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京海人社工伤认(108T03150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刘先生于2015年8月17日入职原告公司任回收员,后担任原告公司四惠回收站站长,2016年5月11日原告与刘先生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2015年11月29日21时许,刘先生在通州区董村被刘先生开车撞伤,造成刘先生左手食指末节指骨骨折。刘先生是被他人撞伤的,刘先生的工作地点在四惠,原告也没有委派其到事发地,刘先生去通州董村是为了见朋友,是私事。刘先生受伤不在工作的地点,也不在工作的时间,不属于工伤,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刘先生应当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但是,刘先生罔顾事实,向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没有原告参与的情况下,被告于2016年6月7日错误地作出京海人社工伤认(108T03150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先生属于工伤。原告对此不服,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14:34:11]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答辩。
    [14:35:14]
  • [被告]:
    现对北京某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我局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京海人社工伤认(1080T03150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提出的行政诉讼一案,答辩如下:工伤认定申请人刘先生于2016年4月12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6年4月18日我局受理刘先生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根据提交的材料我局调查核实情况如下:2015年11月29日17时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回收员刘先生,被该单位派到通州区董村分拣中心卸货。当日21时许,刘先生工作结束后,准备回单位宿舍,其在开车门时被后面驶来的厢式货车撞伤左手。经医院诊断为:1、左食指外伤;2、左食指车门夹伤:(1)末节指骨骨折(2)软组织挫裂伤。我局于2016年6月7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中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规定,认定刘先生于2015年11月29日发生的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并认定为工伤。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我局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故请求撤销我局对刘先生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我局认为:首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工单位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在伤害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及时抢救受伤职工,为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保障职工的合法利益。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职工生产工作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加强对职工的劳动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消除各种不安全事故隐患,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而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国家规定为职工刘先生缴纳工伤保险,致使其在工作中发生伤害后不能及时得到工伤补偿。其次,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询问材料后,我局在向该单位核实刘先生受伤情况时,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认可刘先生受到伤害的事实。并未提交职工刘先生非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证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以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者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因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我局办理刘先生的工伤认定过程中,始终没有提交刘先生非工伤证据材料,故该单位应当承担刘先生的工伤责任。综上所述,我局在刘先生的工伤认定过程中,调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得当。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维持我局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京海人社工伤认(1080T03150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14:40:14]
  • [审判长]:
    被告刚才在答辩意见中表示,其作出关于刘先生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调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得当,不同意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同时就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的理由和依据进行了说明,原告是否认可被告的上述理由和依据?
    [14:41:08]
  • [原告]:
    不认可。
    [14:41:23]
  • [审判长]:
    下面由第三人发表参诉意见。
    [14:42:53]
  • [第三人]:
    我觉得原告是在罔顾事实,把存在的事实说成谎话,这是我的意见。
    [14:43:32]
  • [审判长]:
    现在进行证据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质证,发表质证意见。庭前,本院已经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因此,各方当事人在出示证据时无需陈述证据的具体内容,只需说明证据的序号、名称、证明的对象及证明目的。首先由被告海淀区人社局出示证据。
    [14:44:13]
  • [被告]:
    被告:1、刘先生工伤认定申请表;统一制定的申请表。2、刘先生身份证;证明身份。3、刘先生劳动合同;证明在劳动合同期内。4、刘先生本人事故报告;5、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6、诊断证明及病理;证明当时的情况及部位。7、企业信息查询;证明住所地在海淀区,是管辖范围。8、询问通知书、邮寄单及邮寄查询;9、单位营业执照;证明住所地市海淀区。10、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是公司到我局到我局的证明。11、张女士劳动关系证明;12、事故报告;13、调查笔录及依法参保通知书;14、接收凭证及受理通知书;履行了我们的受理程序。15、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回证。16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
    [14:45:42]
  • [审判长]:
    请原告对被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4:46:04]
  • [原告]:
    证据一真实性没有意见,但证据之间就刘先生手部如何受伤存在矛盾,证据二,真实性没有意见,证据三劳动合同没有意见,证据四,第三就诊时间是晚上八点多,这与事故发生时间存在矛盾。对证据五证人证言,我们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这四个人都是第三人手下的员工,都是传来的证据。对证据六、七真实性认可。对证据八,九,十都认可。对证据十一的真实性认可。在证据十二中,第三人说左手是不小心被夹到,与此前的证据相比,一个是撞,一个是夹,我们认为他是不小心夹到的。证据十三认可,但工作时为早上八点到晚上八点不属实。对证据十四真实性不认可,第三人是站长,不可能受指派卸货,他的受伤情况也不予认可。对证据十四的真实性认可。证据十五真实性认可。开车门被车撞伤不认可,派他去卸货不认可,保险条例认可。
    [14:46:49]
  • [审判长]:
    第三人对被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4:47:13]
  • [第三人]:
    没有异议。
    [14:47:49]
  • [审判长]:
    被告针对你方提交的证据有无补充意见?
    [15:11:26]
  • [被告]:
    有,对于第三人受伤的过程,最终以我们调查的事实为准。针对第三人受伤的情况,原告有举证义务。
    [15:11:51]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出示证据。
    [15:12:20]
  • [原告]:
    1、刘先生门诊费用明细;说明发生夹伤事故之后,当时9点47按照刘先生的门诊记录,他的时间不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发生的。这个时间也没有派遣第三人做任何工作。2、任命书;当时任免他的不是让他去到董村卸货去了3、改签劳动合同确认书;证明公司在这时间内和劳动人解除劳动关系。4、辞退通知书。
    [15:13:22]
  • [审判长]:
    被告海淀区人社局发表质证意见。
    [15:13:43]
  • [被告]:
    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没有提交,收费的明细补发认可,后三个证据不认可。
    [15:14:07]
  • [审判长]:
    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5:14:28]
  • [第三人]:
    对医疗报告认可。任命书不认可,只是公司的单方面的形式,我并没有签字认可。改签劳动合同,认可。辞退通知书,辞退理由我不认可。
    [15:14:53]
  • [审判长]:
    原告,对你方提交的证据有无补充意见?
    [15:15:17]
  • [原告]:
    没有。
    [15:15:39]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律适用的审查。由双方当事人出示各自的法律规范依据。首先由被告出示法律依据。
    [15:15:59]
  • [被告]:
    1、工伤保险条例;2、北京市242号令。
    [15:16:20]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出示的法律依据是否有异议?
    [15:16:44]
  • [原告]:
    没有异议。但对使用规范有异议。我们认为第三人不是在工作时间受的伤,不是在工作地点受的伤,不是在公司派出的时候受的伤,不属于工伤。
    [15:17:02]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首先由被告明确被诉行政行为,及作出时间?
    [15:18:38]
  • [被告]:
    我局于2015年6月7日作出的京海人社工伤认(1080T03150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15:19:05]
  • [审判长]:
    原告收到了吗?什么时间收到的?
    [15:19:22]
  • [原告]:
    收到了。6月17日。
    [15:19:40]
  • [审判长]:
    第三人简要陈述受伤经过。
    [15:21:49]
  • [第三人]:
    我受临时指派,前往原告的临时仓库卸货。卸货后我准备返回宿舍的时候,被后面的同事驾车撞到。在场的有四个人,都是公司的人。后来公司的人送我去就诊,他垫付的医疗费。
    [15:22:46]
  • [审判长]:
    原告,第三人所述分拣中心你们知道吗?
    [15:23:27]
  • [原告]:
    有这个地点。
    [15:23:43]
  • [审判长]:
    第三人的工作时间是八小时吗?
    [15:24:01]
  • [原告]:
    是的。
    [15:24:19]
  • [审判长]:
    对于事故,原告是否向知情者进行调查?
    [15:24:38]
  • [原告]:
    没有,有关人员已经离职了。
    [15:24:58]
  • [审判长]:
    第三人上下班时间是什么?
    [15:25:27]
  • [原告]:
    早上八点钟,到下午六点钟。
    [15:25:58]
  • [审判长]:
    证据中劳动合同标注的时间你看一下,你方对此如何解释?
    [15:26:19]
  • [原告]:
    我们认为是八个小时。
    [15:26:38]
  • [审判长]:
    你们上工伤保险了么?
    [15:26:58]
  • [原告]:
    没有。
    [15:27:16]
  • [审判长]:
    原告对程序有异议吗?
    [15:27:34]
  • [原告]:
    被告没有进行听证。
    [15:27:52]
  • [被告]:
    我们明确告知他们在时间内提交报告。
    [15:28:10]
  • [审判长]:
    依法律规定是否应当听证?
    [15:28:28]
  • [被告]:
    没有规定。
    [15:28:45]
  • [审判长]:
    原告还有补充意见吗?
    [15:29:08]
  • [原告]:
    没有。
    [15:29:30]
  • [审判长]:
    被告还有补充意见吗?
    [15:29:55]
  • [被告]:
    没有。
    [15:30:14]
  • [审判长]:
    第三人还有补充意见吗?
    [15:30:41]
  • [第三人]:
    没有。
    [15:30:57]
  • [审判长]:
    法庭审查结束。在法庭审查中,各方当事人围绕案件的证据已经发表了质辩意见,对相关事实及法律问题也进行了陈述。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某一事实单独进行辩论,亦可以采用发表综合性辩论意见的方式进行辩论。在刚才法庭调查过程中已经发表的意见和观点请不要重复辩论和陈述。首先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5:31:32]
  • [被告]:
    没有,质证说过了。
    [15:32:08]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5:32:26]
  • [原告]:
    对于事故是什么时候发生的,如何发生的,第三人应当如实陈述。他此前自己写的就是说上车不小心被夹到,这个事实没有其他人看到。而在工伤认定申请表又说是被车撞的,第三人也没有报警,很难断定第三人的真实意思,现在法庭调查事故是是八点左右发生的,也不属于工作时间。被告没有核实证据,这是错误的主要原因。第三人是站长,又不是送货员,他说单位派他卸货没有依据。被告在工伤认定明显事实错误。
    [15:32:54]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
    [15:33:25]
  • [第三人]:
    原告要拿出证据。
    [15:33:42]
  • [审判长]:
    被告有其他意见吗?
    [15:34:01]
  • [被告]:
    没有。
    [15:34:18]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各方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表明各自对案件处理的明确态度。首先,由原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15:34:35]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5:34:53]
  • [审判长]:
    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15:35:10]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5:35:25]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15:35:41]
  • [第三人]:
    坚持参加诉讼意见。
    [15:35:58]
  • [审判长]:
    最后陈述结束。由于合议庭需要对案件进行评议,宣判日期另行通知。如果各方当事人还有其他补充意见,可在庭审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递交。休庭后,请各方当事人阅笔录签字,如认为笔录中有漏记或错误的,可另页补正。现在休庭。
    [15:36:2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5:37:18]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5:37:38]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赵博宇本次直播记录。感谢李森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干部处的大力支持。
    [15:37:57]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5:38:12]
  • [主持人]: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  

     

    消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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