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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智慧检务”建设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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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智慧检务”建设答记者问
发表日期: 2017/2/17 9:08:43 阅读次数: 97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主题为“建设‘智慧检务’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的新闻发布会,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举例说明司法办案、检察办公、队伍管理、检务保障、检察决策支持、检务公开和服务等“六大平台”分别在实践中如何发挥作用。

  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负责人:“六大平台”涉及到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司法办案平台立足信息化与司法办案深度融合,实现网上办案、网上管理、网上监督、网上考评和业务数据统一管理,规范司法办案流程。检察办公平台通过公文办理的数字化、网络化,提高检察办公的效率和质量。队伍管理平台立足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检察队伍管理和纪检监察工作,实现干部人事、绩效考核、内部监督等信息化管理。检察决策支持平台通过整合检察机关内外部数据资源,利用大数据分析,为检察工作提供决策支持。检务公开和服务平台通过建设“信、访、网、电、视频”全面融合的“一站式”检务办事服务系统,提升检务公开、检察宣传和服务群众水平。在具体成效方面,司法办案平台核心软件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强化内部监督、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有力推动了检察机关司法理念转变和办案模式优化。

  记者:目前检察机关深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展如何?是否所有可以公开的案件信息都做到了公开?

  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2014年10月,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的开通为标志,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展开。全国内地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同一平台”,按照“同一标准”“同一程序”为群众提供案件信息公开服务。随着公开工作的不断深化,检务公开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侧重一般事务性的公开向案件信息的公开转变;二是从针对当事人等特定主体的小范围公开向面向公众的大范围公开转变;三是从各地检察机关的分散公开到全国集中的公开转变。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进入信息化、常态化、规范化的快速发展轨道。目前,检察机关不断推进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升级完善和功能拓展的同时,也在不断丰富公开形式,加强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开通案件信息公开微信服务,努力打造集约化管理和“一站式”检察服务平台。

  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快速推进的同时,我们始终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将案件信息公开情况作为案件办理的必须步骤,由案件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通报,确保“该公开的一律公开”,真正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记者:目前律师在检察阶段查阅电子卷宗方面是否存在限制?检察机关提供了哪些便利条件?相关规定能否做到公开透明?

  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为了方便律师阅卷,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最高检2015年底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应用电子卷宗系统。通过电子卷宗系统,实现律师随时申请、随时阅卷,并且达到全面阅卷、高效阅卷的效果。过去律师查阅案卷材料须提前与案件承办人预约,阅卷过程中案件承办人需全程陪同,阅卷程序复杂。电子卷宗系统上线应用后,为律师提供多种方式满足阅卷需要。律师既可以沿用传统的阅卷方式,现场复印、拍照纸质卷宗,也可以在律师阅卷室通过阅卷系统现场查阅电子卷宗并进行打印操作,还可以申领电子卷宗数据光盘进行查阅,既简化了阅卷程序,又缓解检察人员与辩护律师在阅卷时间安排上的冲突,大大缩短了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时间,一张光盘就刻录下来,非常方便,有效解决了律师阅卷难问题,进一步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利。

  律师在检察阶段查阅电子卷宗不存在“限制”一说,只要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律师就可以按照程序查阅电子卷宗。为了更好地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和微信服务平台提供“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功能,律师通过电脑、手机等进行网上预约,预约成功后,可以直接在网上查询案件信息,或者到相关检察院办理阅卷预约及其他具体业务。

  记者:有关司法大数据如何运用到办案、决策等具体工作中的?除了检察系统自身的信息化建设外,在同其他相关机构部门的衔接上有哪些考量?

  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负责人:司法大数据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在司法办案方面,一是建立司法办案知识库,实现类案推送、风险评估等功能,把检察官从编制阅卷笔录等繁琐的书写工作中解放出来,解决“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二是研发司法办案智能辅助系统,辅助开展定罪、量刑等工作,通过类似案件综合分析,对偏离度过大的案件启动评查机制,分析具体原因,解决标准不一、司法任意性等问题;在管理决策方面,主要是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把海量的检察办案信息数据进行汇聚,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立体的司法办案评价体系,进而加强对执法办案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同时,也可以为检察官考核工作提供案件信息参考数据和评查的依据。

  在同其他相关机构部门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考量:一是参与政法机关网络设施共建;二是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信息平台建设,在与公安、工商、质监、民航、银行等部门数据对接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信息源单位数量和信息类别;三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两法衔接”)平台建设。四是推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网上协同办案平台、社区矫正检察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加强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监控联网的建设和信息化应用;五是加强与法院、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办案信息交换。

  记者:对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如何及时获取信息?对超期办案、超期羁押等问题,检察机关如何处置?

  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检务公开工作。不仅是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所有进入到检察机关诉讼阶段的案件,都会保证当事人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当事人除了通过法律文书的送达和相关权利告知及时了解相关案件信息之外,还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案件信息公开微信平台实时查询案件的进展情况。

  检察机关历来高度重视执法办案中的超期办案、超期羁押问题,在出台相关规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还依托信息化手段,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硬约束规制办案流程,对超期进行预警,案件管理部门通过流程监控,及时提醒办案人员,防止超期办案和超期羁押。同时以案件信息公开强化外部监督,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案件信息公开微信平台等公开形式规范司法办案。对于已经发生超期办案、超期羁押情形的,检察机关会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程序,启动对违法办案的纠正,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检查机关“智慧检务”建设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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